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79/2007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79/2007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香港大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以建造及營辦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
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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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79/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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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Project Profile - Reprovisioning and Upgrading of Salt Water Service
Reservoirs in Western District for Water Supplies Department (Register No.:
PP-313/2007) (1) 工程項目簡介 – 為水務署重置及改善西區海水配水庫 (登記冊編號: PP-313/2007)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permission to apply directly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2) 署長於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3) 許可證持有人 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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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une
2007 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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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
(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李韓琇玲女士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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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Reprovisioning and Upgrading of Salt Water Service Reservoirs in Western
District for Water Supplies Department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為水務署重置及改善西區海水配水庫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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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two salt water service reservoirs within an underground
rock cavern. 於地下石洞內建造及營辦兩個海水配水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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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he two salt
water service reservoirs are located in rock beneath the northern hill slopes
of Lung Fu Shan immediately adjacent to the Centennial Campus, south of Pok Fu Lam Road (a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兩個海水配水庫會建於龍虎山北面山坡的地下石洞內,毗鄰薄扶林道以南的百周年校園的位置(見載於本許可證夾附的圖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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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rock cavern will comprise two salt
water storage tunnels (each about 在石洞內建造兩條海水儲水隧道(每條約長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 ;以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出的訴訟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於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工程項目的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313/2007) 所說明的資料及所有建議;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及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則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及營辦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建造工程的施工及營辦日期通知署長。施工及營辦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 特定條件
聘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人員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3項提述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及不符合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313/2007)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每宗事故。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署長。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工程項目簡介 (登記冊編號:PP-313/2007) 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提交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手冊
2.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根據本條件獲批准的環監手冊,下稱「環監手冊」。環監手冊須列明至少包括以下各項的環監計劃:
(i)
建造噪音及塵埃監測規定,包括基線及影響監測的方法、地點、次數及持續時間的詳情;
(ii)
西區濾水廠的結構勘測及震動監測規定,包括基線及影響監測的方法、次數及持續時間的詳情;
(iii)
環境質素表現規限 (行動及極限水平);
(iv)
事件及行動計劃;
(v)
檢討監測結果及採取跟進行動的程序;
(vi)
履行工程項目簡介 (編號:PP-313/2007) 所載建議緩解措施的執行進度表及覆核程序;
(vii)
有關處理工程項目產生的環境滋擾或污染的投訴或查詢的程序及流程圖;以及
(viii)
詳列所產生、循環再用及棄置於各個不同地點的廢物及拆建物料數量的記錄系統,以監測建築廢料的棄置情況、避免非法棄置廢物及盡量循環再用挖掘石塊物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整段建造期間設立並營辦社區聯絡辦事處,按照以上條件第2.3(vii)項所列明程序,接收及回覆關於工程項目的投訴或查詢,以及就補救緩解措施的執行,採取跟進行動。
次生林地及溪澗的保護措施
2.5
為保護工程項目範圍鄰近地點的生態資源,不得在本許可證圖2所載以綠色及綠色斜線所示的次林地生境範圍內,在地面進行建造工程。
2.6
為保護兩條季節性天然溪澗 (本許可證圖2標示為S1及S2) 的生態資源,不得在工程項目的任何工地排放污水入這兩條溪澗。
建造噪音影響的緩解措施
2.7
為盡量減少建築噪音所造成的影響,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 個星期向署長存放隔音罩設計圖的4份硬複本及一份電子版本展示:
(i)
隔音罩的位置 / 布局 (比例1:1000) 及設計細則 (比例1:100或其他合適比例);以及
(ii)
隔音罩所採用的物料,物料面層的表面密度不得少於每平方米10公斤。
隔音罩設計圖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證明其符合圖3所載的資料及規定;
(b)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根據以上條件第2.7(a)項規定存放文件所載設計細則,在工程項目的出入口裝設隔音罩;以及
(c)
在工程項目整段建造期間,確保上述隔音罩妥善運作。
文化遺產影響的緩解措施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於圖1所示位置,沿西區濾水廠整個範圍豎設圍欄,以及把西區濾水廠與工地其餘部分分隔。
3. 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規定
3.1
工程項目的環監計劃,須按照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所載程序及規定執行。環監的規定及計劃如有更改或計劃終止,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提出充分理由,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所載規定,並須事先獲署長批准方可執行。
3.2
在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星期向署長提交基線監測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的報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證明其符合環監手冊內載的規定,然後才提交署長。如署長要求,則須提交額外複本。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