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EP-285/2008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85/2008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
10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DECOMMISSION A DESIGNATED PROJECT
解除指定工程項目的運作的環境許可證
A部
(許可證主要部分)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to decommission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將本環境許可證批予土木工程發展處(下稱“許可證持有人”)
以解除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的運作,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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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AEP-285/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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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
(1)
Decommissioning of the 遷拆舊啓德機埸北停機坪以外範圍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行政摘要及環境監察審核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14/2007)
[下稱「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with condition)
dated 19.
署長已於 (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dated 31 August 2007 (Application
No. AEP-285/2007) 許可證持有人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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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January 2008 |
已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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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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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李
韓琇玲代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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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S)
B部
(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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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
Decommissioning of the
Former Kai Tak Airport other than the North Apron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遷拆舊啓德機埸北停機坪以外範圍
[下稱「工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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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
Decontamination,
demolition and removal of buildings/structures and abandoned
facilities within the former
Former Kai Tak Airport other than the North Apron. 為舊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以外範圍進行除污、拆除建築物/結構和剩餘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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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Kai
Tak Airport
South Apron and Runway, Kowloon
.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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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The scope includes ground decontamination, structures/building decommissioning and removal of abandoned facilities including the offshore fuel dolphin with the associated pipelines, and the underground fuel hydrant and supply system in the South Apron area. 工程項目範圍包括地面除污、拆卸建築物/結構,及移走剩餘設施,包括已停用的運油碼頭及其相連的燃料輸油管、位於南停機坪範圍內的地下燃油輸送及供應系統。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
(「環評」) 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危險品條例(第295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以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
(a) 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
(b) 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說明,來解除指定工程項目的運作。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解除指定工程項目的運作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4/2007)
所說明的資料及建議;環評條例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環評條例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的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凡與所提交的文件有不符合的情況,均可能構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施工前至少1個月,以書面通知署長解除運作工程的施工開始日期。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污染調查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2.1
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6項核准的已更新環監手冊所載的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核准環評報告的結果(登記冊編號:AEIAR-114/2007)的每件事項、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次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4/2007)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6項提交及核准的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計劃,包括實施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4/2007)載述的所有環境緩解措施,和審核按環監手冊及本許可證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核准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14/2007)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這等情況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委聘一名土地污染專家,詳細設計土地補救工程和監督土地補救工程的施工。該名專家須具備有關補救技術的設計及工地監督/管理經驗。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星期把負責工程的主要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受聘負責工程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星期向署長存放詳細工程時間表的3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工程時間表須至少包括更新的工程計劃;1份展示補救工程不同階段期間受污染地區、除污工程區和工程活動的位置,以及附近同期進行的工程項目[1]
的範圍和臨時通道的位置的圖則(比例 1: 1 000)。如向署長存放的工程時間表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須向署長提交已更新的工程時間表。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解除運作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3個星期把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已更新的環監手冊須參考環評報告內的環監手冊(登記冊編號:AEIAR-114/2007),除其他資料外,並須載述水質監測計劃的詳情,包括抽取水質樣本的地點和次數、監測參數、行動及極限水平及事件/行動計劃。在提交署長前,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所述的資料及建議。經核准的環監手冊內載的各項建議措施,均須按環監手冊所載規定及時間表,徹底並妥善執行。
提交補救方法說明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土地補救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補救方法說明的4 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在提交署長前,補救方法說明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載述的資料及建議。補救方法說明須至少包括下述資料:
a) 受污染泥土挖掘工程的管理計劃,包括在挖土範圍內進行確認取樣及測試工作的詳情,以核實受污染泥土已完全挖出,以及有關的環境緩解措施;
b) 生物堆處理的方法、程序及有關的環境緩解措施,包括設置生物堆及監察清理進度的規定;
c) 水泥凝固/穩固處理的方法、程序及有關的環境緩解措施,包括試驗測試程序,以確定最佳的混凝土拌合份量及製成品的滲濾程度;
d) 清除受污染地下水的總石油烴浮油的方法及程序;
e) 生物堆處理、水泥凝固/穩固處理及清理總石油烴浮油過程的確認取樣及化驗規定,以核實處理過程已達到本許可證附錄B載述的清理目標;
f) 平行測試所需抽取的樣本量。測試須由獨立認可化驗所進行,目的是與上文(e)項由環境小組進行的確認取樣及化驗結果作抽樣比較,以核實泥土及地下水的測試結果;
g) 清拆地下油缸/輸油管及供應系統的程序、緩解措施及審核規定;
h) 提供設備及員工個人除污設施的運作規定,以及在補救工程不同階段保障工程項目界線內參與其他工程工人的健康及安全的預防措施;以及
i) 處理意外的應變計劃,包括受污染泥土濺溢的處理方法。
補救方法說明未經核准前,不得就補救泥土展開水泥凝固/穩固及生物堆處理工程。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在工程項目施工的人士,均須在工程項目進行期間徹底並妥善執行補救方法說明的所有建議措施。
挖掘/處理受污染泥土的措施
3.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確定受污染地區(即本許可證圖 3綠點、紅色斜線及藍色交叉排線的範圍)挖掘受污染泥土,並把泥土運送至中央除污工程區(即本許可證圖2及圖3淺綠色的範圍)進行處理。
3.2
當所有受污染地區完成泥土挖掘工程後,許可證持有人須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7項核准的補救方法說明,進行確認取樣及測試,以確定不符合補救準則(有關準則夾附在本許可證附錄A)的受污染泥土已全部清除。除進行確認取樣及化驗外,許可證持有人亦須按核准的補救方法說明所述的樣本量,收集另一份相同的泥土樣本,由獨立認可化驗所進行平行測試以作抽樣比較。
3.3
當環境小組及獨立環境查核人對確認測試的結果滿意,並同意所有確定受污染地區已全部清理,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通過確認測試後2個星期內,向署長存放一份涵蓋整個工地及個別受污染地區的工地封閉最終評估報告。
3.4
許可證持有人向署長提交工地封閉最終評估報告前,不得在確定受污染地區(即本許可證圖 3綠點、紅色斜線及藍色交叉排線的範圍)就未來發展進行任何建築工程。
3.5
在挖掘受污染泥土期間,包括挖掘前飛行服務隊停機坪範圍(本許可證圖 3圍以粉紅色線的範圍),如在地下水面發現總石油烴的浮油,許可證持有人須按本許可證條件第2.7項核准的補救方法說明把地下水的總石油烴浮油撇除。清除出來的總石油烴浮油須由持牌廢物收集商收集。總石油烴浮油的確定取樣及化驗須按核准的補救方法說明進行,以核實地下水的總石油烴浮油已全部清除,並達至本許可證附錄B載述的清理目標。
3.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受污染地區(即本許可證圖 3綠點、紅色斜線及藍色交叉排線的範圍),及根據本許可證條件第2.5項存放的工程時間表內已劃定穿越工地的臨時通道之間,維持不少於
3.7
除了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實施其他必要的措施外,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挖掘/運送受污染泥土期間實施下述所有緩解措施,以免造成污染/滋擾:
s
堆存受污染挖泥的工地,須鋪以防滲漏布料及在四周建造堤壆,以盡量減低可能造成的污泥地面徑流;
s
須以防滲漏布料覆蓋堆存的受污染挖泥;
s
運載受污染挖泥的車輛須蓋好,以減低塵埃散逸及污水徑流;車身及後檔板均須密封,以避免在運載過程中及下雨時排出污物;以及
s
在受污染地區挖掘泥土前,須在表層泥土輕輕灑水,以控制泥塵散逸。
受污染泥土的處理方法
3.8
許可證持有人須以生物堆置法處理受總石油烴/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的挖出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