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15/2005/B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15/2005/B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 10 及 13 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ed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15/2005) to KOWLOON-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3 May 2005.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Ordinance,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15/2005/A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210/2006.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215/2005/B).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s described in Part B of this Permi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described in and attached to Part C of this Permit.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 2005 年 5月 3日將環境許可證 (編號 EP-215/2005) 批予九廣鐵路公司(下稱“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210/2006 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15/2005/A 。 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 (EP-215/2005/B)。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B 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本許可證 C 部所說明或附載的條件。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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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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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210/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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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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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owloon Southern Link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Repor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EM&A) Manual and Executive Summary (Register No.: AEIAR-083/2005)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1) 九龍南環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境監測及審核手冊及行政摘要 (登記冊檔號: AEIAR-083/2005) [下稱 “環評報告”]
(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30 March 2005 [Ref.: ( ) in EP2/G/A/121 Pt. 3]
(2) 署長於2005年3月30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 [檔案編號: ( ) in EP2/G/A/121 Pt. 3]
(3) Application documents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4 April 2005 (Application No. AEP-215/2005)
(3) 申請文件包括許可證持有人於2005年4月4日提交的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 AEP-215/2005)
(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 Permit No.: EP-215/2005 issued on 3 May 2005.
(4)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 : EP-215/2005 於 2005年5 月3日簽發。
(5)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187/2005.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No. VEP-187/2005”]
(5)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VEP-187/2005。 [下稱 “申請書編號 VEP-18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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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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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210/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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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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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an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VEP-210/2006.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tion No. VEP-210/2006”]
(6) 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VEP-210/2006。 [下稱 “申請書編號 VEP-21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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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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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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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 of Amendments Incorporated into Environmental Permit 已包含在環境許可證內的修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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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of Amendments 修訂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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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187/2005 |
11 July 2005 |
Vary Part B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15/2005
Vary Conditions 2.1, 2.10, 3.1, 4.3 and 4.5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15/2005
Delete Condition 3.21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15/2005
Vary Figures 1, 2, 3 and 4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1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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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ugust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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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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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15/2005 C部條件第 2.1、2.10、3.1、4.3 及 4.5 項
刪除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15/2005 C部條件第3.21 項
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15/2005的圖 1、2、3、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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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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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P-210/2006 |
24 February 2006 |
Vary Conditions 2.9, 3.1, 3.2(iii), 3.7, 3.7(i) and 3.7(iii)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15/2005/A
Delete Conditions 3.5(iv) and 3.7(ii) in Part C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15/2005/A
Vary Figure 2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15/200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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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March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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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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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15/2005/A C部條件第 2.9、3.1、3.2(iii)、3.7、3.7(i) 及 3.7(iii) 項
刪除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15/2005/A C部條件第3.5(iv) 及 3.7(ii)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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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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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March 2006 Date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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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李韓琇玲女士代 行) |
PART B (DESCRIPTIONS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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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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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wloon Southern Link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九龍南線 [這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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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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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3.8 km underground railway and its associated station.
興建和運作一條長約3.8 公里的地底鐵路及有關的火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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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
Tsim Sha Tsui and West Kowloon.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attached to this 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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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s)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範圍 |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n approximately 3.8 km underground railway, the West Kowloon Station, the Yau Ma Tei Ventilation Building, the Canton Road Plant Building and an Emergency Egress Point.
興建和運作一條長約3.8 公里的地底鐵路、九龍西站、油麻地通風樓、廣東道機樓及緊急逃生出口。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環評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第466章)及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項目說明,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83/2005)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 (申請書編號:AEP-215/2005);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內的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及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 C 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評條例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的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2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及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及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營辦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營辦日期通知署長。營辦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工程項目展開前須提交的文件及採取的措施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內載的環監規定,執行環監計劃。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83/2005) 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符合情況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83/2005) 的建議及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83/2005) 及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在挖掘受污染物料/泥土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聘請1名土力工程師/除污專家監督土地/泥土復育計劃。土力工程師/除污專家須在污染評估或除污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5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向署長提交環境管理計劃。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展示並確保能有效執行環評報告、環監手冊及環境緩解措施執行時間表所載的緩解措施、監察及復育規定。環境管理計劃亦須包括整體建造計劃,連同每個工地相關建造活動的計劃,尤其鑽挖隧道入口豎井建造工程、受污染物料/泥土挖掘工程及受污染地下水脫水程序的施工日期。環境管理計劃須提供沿工程項目路線裝設的各類軌道的鏈距。
2.6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工程項目經更新的環監手冊的5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83/2005) 內載的資料及建議。經更新的環監手冊須包括任何經更新的噪音及塵埃監測位置;工地範圍附近選定地點的地下水水位及質素監測規定;以及香港文化中心、香港太空館及水警總部舊址在建造工程期間的地層傳導噪音監測規定。
2.7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擬備並向署長提交5份廢物管理計劃。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環評報告內載的資料及建議。計劃須:
(i) 清楚界定各有關方面進行廢物管理計劃說明的活動所涉職務及職責;
(ii) 提供各主要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廢物的類別及數量、廢物產生的時間及活動、臨時貯存廢物的位置、循環再用的因素,以及最後棄置的地點);
(iii) 制訂減少棄置拆建物料的詳細安排 (包括採取適當的採購策略以避免產生拆建物料,使用合宜的設計及建造方法以減少產生拆建物料,以及安排在工程項目其他階段及 / 或其他部分原地循環再用拆建物料,甚或在工地外用於其他工程項目);
(iv) 詳列在原地執行上述措施的安排及程序,以訂立執行計劃。詳情須包括:按適用情況採取特定措施以減少產生廢物,工程項目各階段或部分所引致各類廢物的時間及數量,各類廢物的臨時貯存安排包括指定分類及貯存地點的位置,循環再用安排包括工程項目任何指定部分或任何其他工程項目的位置,棄置廢物的地點、方法及路線,以及執行各廢物管理建議的負責人。執行計劃須切實可行;
(v) 建議實施妥善的記錄及管理系統,記錄遵行計劃的情況,有助進行審核工作;
(vi) 考慮最新的拆建物料棄置安排,並處理可能引致的相關環境影響;以及
(vii) 提供有關管理及棄置工程項目所引致海洋沉積物/沖積土的資料。
在整段建造工程期間,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須徹底並妥善執行已存放的廢物管理計劃所建議的各項措施。
2.8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設立社區聯絡辦事處,並在建造工程期間就投訴、意見、建議或查詢提供服務。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設立社區聯絡辦事處的日期通知署長。
2.9 在鑽挖隧道入口豎井、棄土輸送系統及泥漿處理裝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須至少提早1個月把各噪音、塵埃及視覺影響緩解措施的5份詳細圖則及說明書提交署長批准。緩解措施須包括為棄土輸送系統及泥漿處理裝置設置隔音罩和隔塵罩。詳細圖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並經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083/2005) 及編號VEP-210/2006申請內載的資料及建議。
2.10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後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須建議網絡攝影機計劃及系統,以供署長同意。網絡攝影機須經特別設計,能提供足夠位置 / 景觀,涵蓋本許可證圖1所示工程項目的整體路線。這些位置須至少並尤其包括:
(ii) 在九龍西站南端的鑽挖隧道入口豎井;以及
(iii) 此外,視乎需要,任何其他主要施工範圍。
3.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期間須提交的文件或採取的措施
一般建造規定
3.1 須如本許可證圖2所示,沿隧道段進行鑽挖隧道工程。臨時的施工入口豎井所處位置必須如本許可證圖2所示。
建造工程期間的噪音影響緩解措施
3.2 在營辦鑽挖隧道入口豎井期間,須執行下述措施,以達到環評報告所預測在建造工程期間於噪音感應強地方的噪音水平:
(i) 如於限制時間 (晚上7時至翌晨7時或公眾假期 (包括星期日) 的任何時間) 在鑽挖隧道入口豎井或廣東道地底隧道之內操作建築設備,須於該段時間在豎井有效安裝隔音罩並使用隔音罩,為豎井內各高噪音工程消減整體噪音水平不少於22分貝(A);
(ii) 在操作通風風扇時,通風風扇須設有減音器,以消減其發出的噪音不少於15分貝(A);
(iii) 須為豎井外的棄土輸送系統及泥漿處理裝置安裝可消減不少於10分貝(A)噪音的隔音罩;
(iv) 豎井吊架的電動機須予遮蔽,以消減不少於5分貝(A)的噪音。
3.3 特別設計的臨時隔音屏障高2.4米、無孔口或縫隙,及表面密度至少為每平方米14公斤,須豎設於高噪音建造活動與噪音感應強地方之間的工地範圍,為低水平的噪音感應強地方消減至少5分貝(A)的噪音。
3.4 流動臨時隔音屏障於底腳設置滑輪、上部分裝有懸臂、表面密度不少於每平方米14公斤、附有25毫米吸音內襯層,須設於本許可證圖3所示工地,並在該工地內使用,以遮蔽混凝土攪拌車、混凝土泵車、貨車/卸土車、混凝土泵車及油壓破碎機的運作。須為機動設備包括管樁、鑽架及螺旋樁使用流動隔音屏障或可摺合的吸音蓆 (護罩)。須使用密封式隔音罩,以遮蔽非流動設備包括空氣壓縮機、發電機及灌漿泵。密封式隔音罩、流動隔音屏障及吸音蓆的減音水平須符合下列各項:
(i) 為空氣壓縮機、電灌漿泵、隔濾設備/除砂器、低噪音發電機、電灌漿混合器及水泵使用的隔音罩,須消減不少於10分貝(A)的噪音;
(ii) 為膨潤土隔濾及混合設備使用的隔音罩,須消減不少於5分貝(A)的噪音;
(iii) 為手提破碎機、圓鋸、履帶式鑽機及電鑽孔機使用的流動隔音屏障,須消減不少於5分貝(A)的噪音;以及
(iv) 為螺旋樁、鑿、電潛孔鑽架、打樁機、履帶式吊機/鑿/振動器/反循環式鑽掘機及管樁打樁機使用的吸音蓆,須消減不少於5分貝(A)的噪音。
3.5 如下列任何建築設備項目用於鑽挖隧道入口豎井,只可使用下列低噪音設備,以減輕噪音影響:
(i) 聲功率級不超逾95分貝(A)的吊架;
(ii) 聲功率級不超逾95分貝(A)的發電機;
(iii) 聲功率級不超逾96分貝(A)的壓縮機;
(iv) 聲功率級不超逾98分貝(A)的通風風扇;
(v) 聲功率級不超逾85分貝(A)的潛水泵(電動);
(vi) 聲功率級不超逾88分貝(A)的水泵(用於廢水處理設施);
(vii) 聲功率級不超逾108分貝(A)的柴油列車;
(viii) 聲功率級不超逾108分貝(A)的砂漿車;以及
(ix) 聲功率級不超逾109分貝(A)的隧道鑽挖機。
3.6 本許可證圖3所示文景樓前面的100米隧道段,須分兩小段建造,每小段約長50米,以減輕噪音影響。
建造工程期間的塵埃影響緩解措施
3.7 鑽挖隧道入口豎井的棄土輸送系統及泥漿處理裝置須有下述特徵:
(i) 棄土輸送系統及泥漿處理裝置須完全密封,以阻止塵埃擴散;
(ii) 在固定轉送點,須於輸入點安裝連軟幕的三面有蓋護殼。
建造工程期間的水質影響緩解措施
3.8 不得為建議的躉船轉運設施進行挖泥活動、海事工程、填海工程及平台建造工程。
3.9 不得把地下水直接排入任何水體及水系統。完成脫水程序後的受污染地下水,須回灌至貯存區或臨時工地內特定的回灌井。回灌井的位置,須為地下水質不會因回灌地下水而受不良影響的地方。按照環評報告,須於脫水程序展開前,提早1個月提交工作計劃,包括回灌井的數目及確實位置、回灌及監測地點的基線參數,以及處理設施的數目及處理量。
受污染物料 / 泥土復育措施
3.10 工地內受污染物料/泥土的復育區須清楚劃定,並由取樣位置起計挖掘半徑3.5米的範圍。
3.11 工地內不得堆存挖出的受污染物料/泥土。挖出的受污染物料/泥土須立即裝載於貨車上。所有把受污染物料/泥土運往堆填區棄置的貨車,均須用布覆蓋,以防止受污染物料/泥土於運送期間散逸/流失。
3.12 在每個受污染工地的挖掘工作完成後,須進行確定測試,以確定所有受污染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