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ermit No. EP-249/2006/A
環境許可證編號 EP-249/2006/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CHAPTER 499)
Sections 10 & 13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第10及13條
ENVIRONMENTAL PERMIT TO CONSTRUCT AND OPERATE
A DESIGNATED PROJECT
建造及營辦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許可證
Part A (MAIN PERMIT)
Pursuant to Section 10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inance (EIAO),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Director) grant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249/2006) to the Ocean Park Corpor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Holder") on 28 July 2006.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f the EIAO, the Director amends the Environmental Permit (EP-249/2006) 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No. VEP-223/2006. The amendments, described below,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EP-249/2006/A).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as amended i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described in Part B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Part C. The issue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is based on the documents, approvals or permissions described below: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第10及13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於 2006 年 7月 28日將環境許可證 (編號EP-249/2006) 批予海洋公園公司 (下稱 “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例第13條的規定,署長因應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編號VEP-223/2006修訂環境許可證編號EP-249/2006。以下修訂已包含在本環境許可證內(EP-249/2006/A) 。本經修訂的環境許可證作為建造及營辦本許可證B部所說明的指定工程項目,但須遵守C部所列明的條件。本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乃以下表所列的文件、批准或許可作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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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No. 申請書編號 |
VEP-223/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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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in the Register : 登記冊上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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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positioning and Long Term Operation Plan of Ocean Park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Audit Manual - Executive Summar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IA Report” (Register No.: AEIAR-101/2006)
海洋公園之重新定位及長遠營運計劃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 - 行政摘要 下稱“環評報告”(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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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Director’s letter of approval of the EIA Report dated 12 July 2006 referenced (43) in EP2/H16/O/05 Pt. 2
環境保護署署長於二○○六年七月十二日發出批准環評報告的信件檔案編號 (43) in EP2/H16/O/05 Pt.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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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pl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ermit received on 7 April 2006 (Application No.: AEP-249/2006)
許可證持有人於二○○六年四月七日提交的許可証申請文件(申請書編號:AEP-249/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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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nvironmental Permit issued on 28 July 2006 (Permit No. EP-249/2006)
已簽發的環境許可證 - 許可證編號 : EP-249/2006 於 2006年7 月28日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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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Var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ermit including all attachments submitted by the Permit Holder on 25 September 2006 (Application No. VEP-223/2006)
許可證持有人於2006年9月25日提交的更改環境許可證申請文件包括所有附件(申請書編號:VEP-223/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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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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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 Shirley LEE) Prin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ficer for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環境保護署署長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李韓琇玲女士代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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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B (DESCRIP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Hereunder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designated project mentioned in Part A of this environmental perm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下列為本環境許可證(下稱“許可證”)A部所提述的指定工程項目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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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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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sitioning and Long Term Operation Plan of Ocean Park (This designated project is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海洋公園之重新定位及長遠營運計劃(本指定工程項目下稱“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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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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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ject will involve a theme park with a site area of more than 20 ha in size. 此工程項目會涉及場地面積超過20公頃的主題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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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of Designated Project 指定工程項目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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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isting site of Ocean Park and Nam Long Shan, Aberdeen. 香港仔海洋公園的現址及南塱山。
The location of the Project is shown in Figure 1 of this Permit. 工程項目的地點展示於本許可證圖1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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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le and Scope of Designated Project |
Expansion of the existing Ocean Park and reconstruction/ modification of its existing facilities. 擴建現有的海洋公園及重建/ 改建其現有設施。 |
1. 一般條件
1.1 許可證持有人及任何從事工程項目的人士必須完全符合本許可證載列的全部條件。任何人士如有不符合本許可證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而當局可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1.2 許可證持有人須經常確保完全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58章)、噪音管制條例 (第400章)、廢物處置條例 (第354章)、危險品條例 (第295章) 及古物及古蹟條例 (第53章)。本許可證本身不會就根據任何法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構成任何抗辯理由,或根據任何法例默示任何批准。
1.3 許可證持有人須印製本許可證的複本,連同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或本許可證A部所述文件,以供署長或獲授權人員任何時間內在本許可證所涵蓋的所有工地 / 辦事處查閱。凡提述本許可證,須包括本許可證所述的所有文件及登記冊內的相關文件。
1.4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本許可證的一份複本交予有關工地的負責人,並確保這些人士完全明白本許可證的所有條件與規定。工地是指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的工地,下文所提及的工地亦屬同一意思。
1.5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有關建造工地的所有車輛進出口或一處方便地點,顯眼地展示本許可證的複本,以供公眾在任何時間內閱覽。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在這些地點展示關於本許可證 (包括任何經修訂的許可證)
的最新資料。許可證持有人如交回許可證的部分或全部,必須把其送交署長的通知書,在備有原有許可證的各處相同地點展示。遭暫時吊銷、更改或取消的許可證必須從建造工地除下,不再展示。
1.6 許可證持有人須依據本許可證B部的工程簡介,建造及營辦工程項目。
1.7 許可證持有人須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建造及營辦,按照下述資料及措施辦理: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所說明的資料及各項建議;環境許可證申請書 (申請書編號:AEP-249/2006)
及登記冊內的其他相關文件;本許可證所說明的資料或緩解措施;根據本許可證內載的條件須向署長存放或獲署長批准的提交文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以及在工程項目各階段進行的持續監察及監測工作所建議的緩解措施。登記冊文件所述建議如沒有在本許可證明確表示,則仍須實施這些建議,除非獲本許可證明確豁除或默示修訂。
1.8 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存放的文件,須在接獲署長的意見 (如有者) 後1個月內 (除非署長另行指定),根據署長的意見加以修正並再向署長提交。
1.9 署長批准的所有提交文件、署長沒有給予意見的所有存放文件、或根據本許可證規定由署長給予意見修正的所有提交文件,均須詮釋為本許可證C部說明的許可證條件的一部分。提交文件如有任何修訂,均須獲署長的書面批准,或符合有關許可證條件訂明的規定。如有不符合提交文件的情況,可能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499章) 的規定。所有提交文件或提交文件的任何修訂本,均須按下文條件第2.1及2.2項所述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然後才按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
1.10 許可證持有人須把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公開給公眾人士知道,方法是把有關文件複本存放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或署長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或署長指定的任何互聯網網站,或採取署長指定的任何方法,以供公眾查閱。因此,許可證持有人須提供足夠數量的複本。
1.11 本許可證規定向署長提交的所有文件,須親身送交或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 (現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7樓)。所有按本許可證規定提交的文件定稿的電子版本,均須以超文本標示語言 (HTML) (第4.0或較後版本) 和便攜式文件格式 (PDF) (第4.0或較後版本) 製作,除非另獲署長同意,並須與硬複本同時提交。
1.12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以書面方式把建造工程的施工日期通知署長。施工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1.13 為執行本許可證,「建造工程的展開」不包括有關工地清理和預備的工程,或署長同意的其他工程。
1.1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各階段的營辦開展前,至少提早1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工程項目的不同階段的營辦開展日期通知署長。營辦開展日期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 特定條件
2.1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成立一個環境小組。環境小組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獨立環境查核人有任何聯繫。環境小組須由一名環境小組組長帶領。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環境監察及審核 (「環監」) 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環境小組及環境小組組長須按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內載的規定,執行環監計劃。此外,環境小組組長須核證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環境小組組長須保存一本記錄冊,同時記載可能會影響環評的每宗事件、每種情況或每次情況變化,以及每宗不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情況。環境小組組長須在發生任何類似事件、情況或情況變化後1個工作天內通知獨立環境查核人。存放環境小組組長的記錄冊的地方,須可供協助督導執行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的建議或本許可證的所有人士、署長或獲授權人員隨時查閱。環境小組組長如未能在記錄冊保存記錄、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環境小組組長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有權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環境小組組長。許可證持有人如未能安排人選替補,或在聘用新環境小組組長後仍未能在記錄冊保存同期的記錄,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
2.2 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許可證持有人須至少提早2個星期聘用一名獨立環境查核人。獨立環境查核人不得與工程項目的承辦商或環境小組有任何聯繫。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環監或環境管理方面至少有7年經驗。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執行工程項目的環監手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所列明的職務,以及審核整體環監工作的表現,包括實施所有環境緩解措施、提交環監手冊規定的文件,以及提交本許可證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此外,獨立環境查核人須核實永久及臨時工程在環境上的可接受程度、相關的設計圖則和根據本許可證提交的文件,並須核實本許可證條件第2.1項所述的記錄冊。在每次出現事故、情況變化或不符合獲批准的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或本許可證的情況,而可能會妨礙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監察或控制工作時,獨立環境查核人須在接獲環境小組組長通知後1個工作天內以傳真方式通知署長。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未能執行環監手冊所列明的獨立環境查核人職務或未能符合本條件的規定,署長可以書面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如未能按指示撤換獨立環境查核人,或在聘用新獨立環境查核人後仍未能通知署長有關情況,則或會導致許可證遭暫時吊銷、取消或更改。為執行本條件,許可證持有人的通知等同獨立環境查核人的通知。
2.3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把主要建造公司及 / 或以任何形式與建造工程相關的合營企業的管理架構,以書面通知署長。提交的資料須至少包括一份組織圖、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2.4 許可證持有人須在工程項目的建造工程展開前,至少提早2個星期向署長存放工程建造計劃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各項主要建造工程的開始施工和完工日期,以及有待執行的相關緩解措施。工程建造計劃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 (登記冊編號:AEIAR-101/2006) 內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工程建造計劃的內容其後如有任何更改,許可證持有人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署長。
2.5 城巴車廠用地範圍內 (見圖2) 石油碳氫化合物含量超出「荷蘭B」水平1 000毫克 / 千克的受污染泥土須在經署長同意的政府堆填區內棄置。在堆填區完成棄置泥土後最多1個月內,許可證持有人必須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證明棄置泥土的工作已圓滿結束。書面通知發出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在署長接獲有關通知前,不得在城巴車廠用地展開建造工程。
2.6 除非許可證持有人沿用條件第2.7項有關整治泥土的另類方法,否則城巴車廠用地範圍內 (見圖2) 砷、錫含量分別超出「荷蘭B」水平30毫克 / 千克及50毫克 / 千克的受重金屬污染泥土必須混合水泥置理。每100立方米凝固泥土須至少抽取一個樣本作毒性滲漏測試。凝固泥土樣本如通過毒性滲漏測試 (砷可接受標準為不多於5毫克 / 公升),樣本所屬的凝固泥土須回填於原來的地盤範圍內,而在整治的泥土及日後土地用途之間須有不少於
2.7 如須就受重金屬污染的泥土建議另類整治方法,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城巴車廠用地泥土整治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整治計劃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計劃書須包括根據污染評估計劃書、核准環評報告內載污染評估報告,以及支持建議的任何其他相關資料而劃定不同污染類別範圍和所需整治泥土處理方法種類的圖則 (比例為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計劃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b)
徹底並妥善執行核准整治計劃書所建議的各項措施。整治泥土的另類方法只可於獲得署長的同意後方可實施;以及
(c)
在城巴車廠用地完成泥土整治後1個月內,向署長發出書面通知,證明泥土整治工作已圓滿結束。書面通知發出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及核准整治計劃書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在署長接獲有關通知前,不得在城巴車廠用地範圍內開展任何非土地整治的建造工程。
2.8 許可證持有人根據條件第2.5、2.6和2.7項規定 (以合適者為準) 在城巴車廠用地完成泥土復整治後1個月內,須向署長存放整治計劃竣工圖 (比例為1:1000或其他合適比例)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展示污染的位置、類別及已執行的泥土整治處理工作。圖則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條件第2.5、2.6及2.7項 (以合適者為準) 的規定;以及
2.9 如署長提出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收集經處理泥土的相同樣本,送交別間合資格化驗所作並行測試。
2.10 許可證持有人於圖2所示香港駕駛學院用地範圍內展開任何工程前,必須向署長存放資料,證明香港駕駛學院用地內的土地污染整治工作已完成。
2.11 如未能符合條件第2.10項的要求,許可證持有人須在香港駕駛學院用地四周設置圍網,限制公眾進入。圍封範圍只開放供作與土地整治有關的工程使用。許可證持有人須識別香港駕駛學院用地內的潛在受污染土地,並調節圍封範圍以隔離受污染的土地。許可證持有人須:
(a)
在香港駕駛學院用地泥土整治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污染評估報告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污染評估報告所顯示的土地污染評估結果,須根據核准環評報告內的污染評估計劃所載資料進行。污染評估報告提交署長前,須由環境小組組長核證及獨立環境查核人核實,證明其符合核准環評報告所載的資料、規定及建議;
(b)
在香港駕駛學院用地泥土整治展開前,至少提早1個月把整治計劃書的4份硬複本及1份電子版本提交署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