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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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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運作的工程項目

  1. 機 場 , 包 括 加 油 及 燃 料 貯 存 、 飛 機 維 修 與 修 理 設 施 。
  2. 煉 油 廠 。
  3. 城 市 廢 物 、 化 學 廢 物 或 醫 療 廢 物 焚 化 爐 。
  4.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 發 電 廠 。
  5.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 氣 體 生 產 廠 。
  6. 濾 水 能 力 達 每 天 100000立 方 米 或 以 上 的 濾 水 廠 。
  7. 貯 存 或 處 置 放 射 性 廢 物 的 裝 置 。
  8. 處 置 粉 狀 的 燃 料 灰 、 爐 底 灰 或 石 膏 的 廢 物 處 置 設 施 。
  9. 熔 煉 能 力 超 過 每 年 200000公 噸 (以 金 屬 量 計 算 )的 冶 金 廠 。
  10. 石 油 化 工 廠 。
  11. 爆 炸 品 倉 庫 或 爆 炸 品 製 造 廠 。
  12. 散 裝 化 學 物 品 貯 存 設 施 。
  13. 貯 存 量 超 過 200公 噸 的 液 化 石 油 氣 庫 。
  14. 貯 存 量 超 過 200公 噸 的 液 化 天 然 氣 庫 。
  15. 貯 存 量 超 過 200公 噸 的 煤 與 礦 石 倉 庫 。
  16. 貯 存 量 超 過 200公 噸 的 油 類倉 庫 。
  17. 面 積 超 過 1公 頃 或 提 升 能 力 超 過 20000公 噸 的 船 舶 建 造 或 修 理 設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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