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評 估 對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影 響 的 指 南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第 499章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究
評 估 對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影 響 的 指 南

引 言

  1.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 提 供 基 本 、 有 限 和 不 可 替 代 的 對 古 往 今 來 的 連 繫 , 是 和 文 化 傳 統 的 關 聯 和 認 同 基 礎 。 一 般 來 說 , 都 應 先 假 定 所 有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都 要 受 到 保 護 及 存 護 。 因 此 , 在 制 定 發 展 計 劃 時 , 應 將 有 關 計 劃 對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所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

  2. 此 指 南 的 目 的 , 是 協 助 有 關 人 士 在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下 文 簡 稱 「 環 評 」 ) 研 究 , 以 評 估 對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的 影 響 時 , 清 楚 明 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下 文 簡 稱 「 上 述 條 例 」 ) 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 下 文 簡 稱 「 技 術 備 忘 錄 」 ) 中 , 附 件 10第 2條 及 附 件 19所 載 的 規 定 。

  3. 根 據 技 術 備 忘 錄 第 9條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下 文 簡 稱 「 署 長 」 ) 在 審 閱 有 關 要 求 批 准 環 評 報 告 的 申 請 時 , 須 就 該 條 所 列 明 的 事 宜 採 納 有 關 主 管 當 局 的 意 見 。 現 時 由 發 展 局 局 長( 前 由 文 康 廣 播 局 局 長 ) 負 責 主 管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 下 文 簡 稱 「 辦 事 處 」 ) 。

  4. 此 指 南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都 不 能 凌 駕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0第 2條 及 附 件 19所 載 的 條 文 。 有 關 條 文 就 環 評 報 告 作 出 規 定 , 訂 明 在 評 估 對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的 影 響 時 須 遵 守 的 事 項 。 此 指 南 只 作 為 參 考 之 用 , 其 資 料 內 容 並 非 詳 盡 無 遺 或 巳 概 括 周 全 。 因 此 工 程 倡 議 人 在 有 須 要 進 行 環 評 研 究 時 , 仍 須 根 據 上 述 條 例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 以 令 署 長 完 全 滿 意 的 方 式 及 水 準 進 行 研 究 。

  5. 當 局 會 參 考 日 後 所 累 積 的 經 驗 , 不 時 對 此 指 南 作 出 適 當 的 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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