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評 估 對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影 響 的 指 南

緩 解 措 施

  1. 根 據 上 述 條 例 附 表 1所 下 定 義 , 就 一 項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所 採 取 的 緩 解 措 施 , 「 (a)指 對 該 項 工 程 項 目 的 不 良 環 境 影 響 的 消 除 、 減 少 或 控 制 ; (b)包 括 以 取 代 、 修 復 、 補 償 或 其 他 方 式 為 該 影 響 所 導 致 對 環 境 的 損 害 而 作 的 復 原 」 。

  2. 就 緩 解 措 施 所 作 的 提 議 應 以 避 免 造 成 影 響 為 優 先 考 慮 , 評 估 方 法 應 能 做 到 以 下 各 點 :
    1. 鑑 別 及 評 價 各 項 緩 解 措 施 , 以 避 免 、 減 低 或 彌 補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2. 評 定 各 項 緩 解 措 施 的 效 能 ; 以 及

    3. 界 定 剩 餘 環 境 影 響 , 剩 餘 環 境 影 響 是 指 實 施 了 緩 解 措 施 後 餘 下 的 淨 環 境 影 響 。

  3. 為 對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作 部 分 保 存 而 實 行 的 緩 解 措 施 , 例 子 包 括 將 考 古 遺 址 改 為 靜 態 休 憩 用 地 , 以 保 存 重 要 文 物 ; 將 有 關 歷 史 建 築 物 納 入 新 發 展 工 程 項 目 內 , 以 保 存 該 建 築 物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主 要 或 重 要 部 分 ; 以 及 其 他 措 施 。

  4. 緩 解 措 施 的 建 議 書 , 應 連 同 一 份 實 施 時 間 表 及 所 有 詳 細 的 處 理 方 法 ﹑ 立 視 圖 和 景 觀 比 例 設 計 圖 一 併 提 交 。 如 有 需 要 實 行 拯 救 計 劃 , 該 計 劃 可 包 括 以 記 錄 的 方 式 保 存 考 古 遺 址 , 即 通 過 發 掘 工 作 全 面 精 確 收 集 資 料 數 據 ; 有 關 歷 史 建 築 物 在 歷 史 、 圖 則 、 照 片 及 攝 影 測 量 方 面 的 完 整 記 錄 ; 在 適 當 的 休 憩 地 點 重 新 豎 立 碑 石 等 。

  5. 推 行 經 協 定 緩 解 措 施 的 時 間 表 必 須 切 實 可 行 , 並 應 依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20所 規 定 在 環 評 報 告 中 清 楚 載 述 。 附 件 20 第 6/7 段 特 別 指 出 , 環 評 報 告 須 清 楚 界 定 及 列 出 建 議 實 施 的 緩 解 措 施 ; 由 何 人 、 在 何 時 、 在 何 地 實 施 和 須 要 達 到 的 規 定 ; 以 及 實 施 各 項 措 施 的 責 任 。 如 有 協 定 局 部 存 護 的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時 , 則 應 釐 定 一 份 在 建 造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予 以 妥 善 保 護 , 全 面 而 鉅 細 無 遺 的 計 劃 及 時 間 表 。 如 有 關 人 士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 其 提 交 的 環 評 報 告 可 遭 當 局 拒 絕 。

  6. 緩 解 措 施 必 須 聘 請 勝 任 的 專 業 人 士 負 責 設 計 及 實 施 。 署 長 亦 可 在 環 境 許 可 證 中 規 定 有 關 人 士 須 執 行 環 評 報 告 中 所 建 議 的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 以 監 測 對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的 剩 餘 環 境 影 響 , 及 緩 解 措 施 的 效 用 。

  7. 社 會 人 士 可 向 設 在 尖 沙 咀 的 辦 事 處 查 詢 或 索 取 文 物 方 面 的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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