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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指定工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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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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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鐵路及車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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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屬快速公路、幹道、主要幹路或地區幹路的道路,包括新路及對現有道路作重大擴建或改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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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鐵路及其相聯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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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電車軌道及其相聯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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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鐵路側線、車廠、維修工場、調車場或貨物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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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電車廠,而該廠的位置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a)
住宅區;
(b)
禮拜場所;
(c)
教育機構;或
(d)
健康護理機構,
的最近界線少於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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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運輸車廠,而該車廠的位置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a)
住宅區;
(b)
禮拜場所;
(c)
教育機構;或
(d)
健康護理機構,
的最近界線少於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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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入口之間的長度超過800米的行車隧道或鐵路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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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橋台之間的長度超過100米的行車橋樑或鐵路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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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完全被其上的蓋層和兩邊的構築物所包圍,而被包圍的長度超過100米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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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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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及港口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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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機場(包括其跑道及與飛機維修、修理、加油及燃料貯存、引擎測試或空運貨物處理有關的發展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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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在現有的或計劃中的住宅發展300米內的直升機升降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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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貨櫃碼頭(包括該貨櫃碼頭的貨櫃支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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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公眾貨物裝卸區,而─
(a)
其貨物裝卸範圍的長度超過1
000米;或
(b)
其貨物裝卸範圍的長度在500及1
000米之間且在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i)
住宅區;
(ii)
禮拜場所;
(iii)
教育機構;或
(iv)
健康護理機構,
的50米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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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貨櫃支援區、貨櫃貯存、貨櫃處理或貨櫃裝箱區(包括貨櫃車停泊處),而其面積超過5公頃且在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a)
住宅區;
(b)
禮拜場所;
(c)
教育機構;或
(d)
健康護理機構,
的300米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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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船舶建造或修理場的設施,而其規模超過1公頃或起卸量超過20
00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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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內河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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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中流作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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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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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水力與海洋設施、挖泥與傾倒 |
C.1
面積超過5公頃的填海工程(包括相聯挖泥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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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面積超過1公頃的填海工程(包括相聯挖泥工程),而其一條界線─
(a)
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i)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
(ii)
文化遺產地點;
(iii)
泳灘;
(iv)
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
(v)
魚類養殖區;
(vi)
野生動物保護區;
(vii)
海濱保護區;
(viii)
自然保育區;
(ix)
郊野公園;或
(x)
特別地區,
的最近界線少於500米;
(b)
距離一個海水進水口少於100米;或
(c)
距離一個現有的住宅區少於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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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填海工程─
(a)
如以海洋水道的水平基準面以上0.0米作基準,該項工程會引致橫截面積減少5%;或
(b)
在圖則上佔有的範圍超過任何封閉或半封閉的水體的範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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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長度超過1公里的防波堤或伸展入潮水沖洗渠道超過該渠道寬度的30%的防波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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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在設計上是為不少於30艘船隻提供碇泊處的避風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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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高度超過10米的堤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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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取土量超過200
000立方米的陸上取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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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取土量超過50
000立方米的陸上取土區,而該區─
(a)
其中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i)
住宅區;
(ii)
禮拜場所;
(iii)
教育機構;
(iv)
健康護理機構;
(v)
郊野公園;或
(vi)
特別地區,
的最近界線少於500米;或
(b)
全部或部分在一個─
(i)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範圍內;或
(ii)
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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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
海洋取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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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海洋傾倒物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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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面積不少於2公頃的公眾傾倒物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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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挖泥量超過500
000立方米的挖泥作業或具有下述情況的挖泥作業─
(a)
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i)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
(ii)
文化遺產地點;
(iii)
泳灘;
(iv)
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
(v)
魚類養殖區;
(vi)
野生動物保護區;
(vii)
海濱保護區;或
(viii)
自然保育區,
的最近界線少於500米;或
(b)
距離一個海水進水口少於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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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能源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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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公用事業電力廠。
D.2
公用事業氣體生產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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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抽水和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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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主要水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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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濾水能力超過每天100
000立方米的濾水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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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直徑1200毫米或以上且長度超過1公里的海底供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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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污水的收集、處理、處置和再使用 |
F.1
裝置的污水處理能力超過每天15
000立方米的污水處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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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污水處理廠,而─
(a)
其裝置的污水處理能力超過每天5
000立方米;及
(b)
其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i)
住宅區;
(ii)
禮拜場所;
(iii)
教育機構;
(iv)
健康護理機構;
(v)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
(vi)
文化遺產地點;
(vii)
泳灘;
(viii)
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
(ix)
魚類養殖區;或
(x)
海水進水口,
的最近界線少於2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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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污水泵水站,而─
(a)
其裝置的泵水能力超過每天300
000立方米;或
(b)
其裝置的泵水能力超過每天2
000立方米,且其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i)
住宅區;
(ii)
禮拜場所;
(iii)
教育機構;
(iv)
健康護理機構;
(v)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
(vi)
文化遺產地點;
(vii)
泳灘;
(viii)
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
(ix)
魚類養殖區;或
(x)
海水進水口,
的最近界線少於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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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對從處理廠流出並經處理的污水進行再使用的活動。
F.5
直徑1 200毫米或以上且長度為1公里或以上的海底污水管道。
F.6
海底污水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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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廢物貯存、轉運和處置設施 |
G.1
《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所界定的廢物堆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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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垃圾轉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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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裝置的垃圾焚化能力超過每天50公噸的垃圾焚化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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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
為下述垃圾或廢物而設的廢物處置設施(不包括任何垃圾收集站),或對下述垃圾或廢物進行的廢物處置活動─
(a)
垃圾;或
(b)
化學廢物、工業廢物或特殊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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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
建築廢物處理設施,而─
(a)
其設計的處理能力每天不少於500公噸;及
(b)
其一條界線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i)
住宅區;
(ii)
禮拜場所;
(iii)
教育機構;或
(iv)
健康護理機構,
少於200米。
G.6
處置粉狀的燃料灰、爐底灰或石膏的廢物處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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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公用設施管道、輸送管道及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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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400千伏的電力分站及輸電線。
H.2
海底氣體管道或海底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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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水道及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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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
排水道或河流治理與導流工程,而─
(a)
其水道寬度超過100米;或
(b)
該工程排水入一個地區,該地區距離一個現有的或計劃中的─
(i)
具有特別科學價值的地點;
(ii)
文化遺產地點;
(iii)
海岸公園或海岸保護區;
(iv)
魚類養殖區;
(v)
野生動物保護區;
(vi)
海濱保護區;或
(vii)
自然保育區,
的最近界線少於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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