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4
附 件 14: 水 污 染 評 估 的 指 引
1. 引 言
1.1 本 附件 闡 述 常 用 於 評 估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引 起 的 水 污 染 的 取 向 和 方 法 , 情 況 不 同
, 評 估 方 法 也 不 同 , 須 取 決 於 水 質 課 題 的 性 質 , 以 及 有 關 的 方 法 和 技 術 的 最 新 發
展 。 評 估 須 盡 可 能 定 量 。
2. 受 水 污 染 影 響 的 水 體
2.1 在 確 定 和 評 價 水 污 染 對 水 生 環 境 的 影 響 時 , 須 考 慮 下 列 各 方 面 :
- 「 水 質 」 , 涉 及 :
- 物 理 及 化 學 特 性 , 例 如 溫 度 、 鹽 度 、 傳 導 性 、 酸 鹼 值 、 顏 色 、 懸 浮 固 體
、 漂 浮 物 、 混 濁 程 度 、 油 污 及 油 脂 , 以 及 按 總 有 機 炭 含 量 、 化 學 需 氧 量 或
生 化 需 氧 量 計 算 的 有 機 物 含 量 ,
- 水 體 富 營 養 化 過 程 因 素 , 按 溶 氧 量 、 營 養 物 及 葉 綠 素 -a計 算 ,
- 有 害 或 有 毒 物 質 , 包 括 氨 、 重 金 屬 、 多 氯 聯 苯 、 聚 芳 烴 、 殺虫 藥 及 放 射
性 核 素 , 以 及
- 病 原 微 生 物 及 病 毒 指 標 , 如 大 腸 桿 菌 ;
- 「 水 文 學 」 , 包 括 水 流 、 潮 汐 、 排 水 、 侵 蝕 、 沉 積 物 累 積 及 其 他 物 理 現 象 ;
- 「 底 部 沉 積 物 」 , 指 物 理 方 面 、 化 學 方 面 及 微 生 物 方 面 的 特 性 及 成 分 , 指 標
包 括 粒 子 的 大 小 、 酸 鹼 值 、 有 機 物 含 量 、 營 養 物 、 硫 化 物 及 有 毒 物 質 ( 如 重 金
屬 、 殺虫 藥 及 防 污 油 漆 ) ; 以 及
- 「 生 態 」 , 包 括 植 物 及 動 物 , 涉 及 細 菌 、 浮 游 植 物 、 浮 游 動 物 、 底 棲 生 物 、
珊 瑚 、 貝 介 類、 魚 類、 紅 樹 林 、 濕 地 及 其 他 水 生 生 物 。
3. 易 受 水 污 染 影 響 的 有 益 用 途
3.1 易 受 水 污 染 影 響 的 現 有 或 可 能 的 有 益 用 途 ,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但 不 以 此 為 限 :
- 具 生 態 或 保 育 價 值 的 地 區 , 包 括 海 洋 保 育 區 、 現 有 的 或 經 憲 報 刊 登 的 建 議 中
的 海 岸 公 園 及 海 岸 保 護 區 、 具 有 特 別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 現 有 的 或 經 憲 報 刊 登 的
建 議 中 的 郊 野 公 園 及 特 別 地 區 、 濕 地 、 紅 樹 林 及 重 要 淡 水 生 境 ;
- 供 應 食 水 的 抽 水 區 ;
- 抽 水 以 供 灌 溉 及 養 殖 水 生 生 物 ;
- 魚 類產 卵 場 、 魚 類養 殖 區 、 貝 介 類生 產 /養 殖 區 及 鹹 淡 水 /淡 水 魚 塘 ;
- 泳 灘 及 其 他 休 憩 地 點 ;
- 抽 水 以 供 冷 卻 、 沖 廁 及 其 他 工 業 用 途 ;
- 航 海 /船 運 區 域 , 包 括 避 風 塘 、 小 艇 船 塢 及 小 艇 停 靠 區 ;
4. 評 估 的 取 向
4.1 須 根 據 受 納 水 體 的 同 化 能 力 及 水 質 指 標 作 評 估 。 各 場 址 特 點 不 同 , 排 放 物 的
類別 與 數 量 有 別 ,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或 受 影 響 的 有 益 用 途 也 不 一 樣 , 同 化 能 力 因 而 有 異
。 在 測 量 受 納 水 體 的 同 化 能 力 時 , 須 考 慮 物 理 過 程 及 所 有 化 學 、 生 化 及 生 物 過 程
。 須 根 據 有 益 用 途 確 定 敏 感 受 體 , 而 評 估 水 質 影 響 應 根 據 水 質 指 標 或 附件 6所 載 的
準 則 。 如 一 水 體 的 水 質 超 越 其 最 敏 感 有 益 用 途 的 水 質 指 標 , 這 亦 視 為 超 越 該 水 體
的 同 化 能 力 。
4.2 在 評 價 水 污 染 影 響 時 , 須 同 時 考 慮 點 源 與 非 點 源 的 水 污 染 物 。 非 點 源 污 染 物
指 可 以 藉 著 市 區 或 農 村 徑 流 而 進 入 受 納 水 體 的 物 質 。 點 源 與 城 市 或 工 業 設 施 特 定
的 排 放 物 有 關 。
5. 評 估 的 方 法
5.1 評 估 方 法 須 跟 據 場 址 及 活 動 而 定 。 評 估 框 架 須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確 定 造 成 影 響 的 成 因
5.2 包 括 確 定 與 工 程 項 目 有 關 而 造 成 影 響 的 因 素 , 並 說 明 其 特 性 。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 須 參 照 工 程 項 目 的 特 性 , 包 括 海 岸 線 及 河 道 的 改 變 、 建 造 工 程 ( 如 挖 泥 及 傾 物
) 、 污 水 及 熱 水 排 放 的 質 和 量 、 土 地 用 途 及 排 水 設 施 的 改 變 、 漏 出 的 油 污 及 化 學
品 、 海 上 廢 物 、 廢 物 處 置 設 施 、 滲 漏 污 水 及 非 點 源 污 染 源 。 應 該 注 意 可 引 致 營 養
物 增 加 的 活 動 或 污 染 物 , 因 為 營 養 物 增 加 , 將 會 引 致 富 營 養 化 或 產 生 生 物 群 結 構
性 改 變 , 海 床 改 變 , 水 體 的 沖 刷 或 同 化 能 力 也 會 減 弱 ; 此 外 , 水 中 生 態 環 境 將 會
喪 失 或 改 變 , 生 態 及 人 類也 會 因 為 暴 露 於 有 毒 物 質 、 病 源 體 及 生 物 毒 素 而 受 到 健 康
威 脅 。
確 定 受 影 響 範 圍
5.3 評 估 活 動 對 水 體 的 影 響 , 重 要 的 第 一 步 , 是 確 定 受 影 響 範 圍 。 受 影 響 範 圍 可
分 為 近 區 和 遠 區 兩 類。 近 區 範 圍 包 括 初 步 稀 釋 及 混 合 區 , 基 本 上 決 定 於 物 理 過 程 ,
例 如 流 體 動 力 過 程 。 遠 區 範 圍 較 難 確 定 , 取 決 於 水 的 運 輸 、 生 物 過 程 、 地 質 化 學
過 程 及 物 理 化 學 過 程 。 估 計 受 影 響 範 圍 的 工 作 , 須 在 評 估 初 期 進 行 , 但 可 因 應 評
估 過 程 中 得 到 的 資 料 加 以 修 訂 。
基 線 研 究
5.4 基 線 研 究 涉 及 闡 述 受 納 水 體 現 時 的 質 與 量 (視 乎 情 況 ), 重 點 在 於 某 項 活 動 產
生 的 水 污 染 物 的 有 關 水 質 指 標 , 以 及 受 影 響 有 益 用 途 的 水 質 指 標 。 當 現 有 數 據 過
時 或 不 足 , 須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作 輔 助 。 基 線 研 究 包 括 發 展 一 項 調 查 及 抽 樣 計 劃 , 其
中 須 涉 及 氣 象 、 地 質 、 水 文 學 因 素 、 物 理 化 學 特 性 、 生 物 學 及 有 益 用 途 。 提 供 環
評 資 料 的 抽 樣 程 序 , 要 針 對 潛 在 的 問 題 , 並 須 小 心 設 計 , 以 符 合 既 定 目 標 。 基 線
研 究 一 定 要 顧 及 季 節 及 氣 候 轉 變 所 引 致 的 變 化 , 還 有 其 他 天 然 改 變 , 例 如 沉 積 作
用 及 生 態 交 替 現 象 , 以 及 區 內 現 有 或 擬 議 的 發 展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影 響 的 預 計 和 評 估
5.5 評 估 須 利 用 關 於 近 區 及 遠 區 運 輸 和 污 染 物 擴 散 的 科 學 知 識 , 以 及 基 線 研 究 所
得 的 數 學 模 型 及 測 量 數 據 。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造 及 營 辦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解 除 運 作 ), 也
須 在 考 慮 之 列 。 評 估 須 以 定 量 技 術 為 基 準 , 由 簡 單 的 質 量 平 衡 方 法 , 以 至 複 雜 的
電 腦 模 型 , 都 包 括 在 內 。 對 於 複 雜 和 不 肯 定 的 情 況 , 數 值 模 型 及 概 率 論 模 型 相 當
有 用 。 使 用 模 型 需 要 廣 泛 的 基 線 及 完 備 的 監 測 數 據 , 選 取 的 模 型 須 可 靠 , 及 以 現
場 數 據 校 正 及 測 試 令 人 滿 意 。 數 學 模 型 的 功 能 及 使 用 法 須 符 合 在 執 行 中 的 有 關 政
府 規 定 。
5.6 生 物 效 應 的 評 估 須 包 括 生 物 或 生 態 系 統 範 疇 , 同 時 應 考 慮 支 配 污 染 物 供 應 、
累 積 及 轉 化 的 因 素 。
5.7 預 計 的 結 果 可 提 供 資 料 , 用 以 確 定 受 影 響 的 水 生 資 源 及 有 益 用 途 , 或 確 定 會
否 因 為 實 施 工 程 項 目 而 超 逾 同 化 能 力 。
5.8 影 響 的 預 計 工 作 可 輔 以 檢 查 表 、 矩 陣 、 流 程 圖 及 網 絡 分 析 , 但 這 些 方 法 不 能
評 估 影 響 的 性 質 、 幅 度 或 重 要 性 。
緩 解 措 施
5.9 緩 解 的 目 的 , 是 要 避 免 、 逆 轉 、 減 輕 或 彌 補 水 污 染 影 響 , 同 時 應 該 考 慮 是 否
有 機 會 改 善 現 時 的 情 況 。 基 本 的 原 則 , 是 須 防 止 而 非 糾 正 水 污 染 問 題 , 並 且 要 在
來 源 清 除 對 環 境 的 損 害 。 取 向 是 須 減 輕 對 人 體 健 康 及 生 態 系 統 的 損 害 、 減 輕 對 有
益 用 途 的 損 害 、 來 防 止 污 染 來 源 , 以 及 就 防 止 和 糾 正 污 染 問 題 採 用 最 適 當 的 技 術
方 案 。
監 察
5.10 監 察 一 般 是 為 了 搜 集 資 料 , 以 確 定 是 否 遵 守 規 例 及 牌 照 規 定 , 並 用 來 核 對
模 型 和 了 解 趨 勢 。 如 果 不 能 肯 定 影 響 的 水 平 、 限 度 、 時 限 或 擬 議 中 緩 解 措 施 的 效
用 , 應 進 行 監 察 。 監 察 為 確 證 過 程 ??供 資 料 , 並 且 反 映 回 應 意 見 , 以 便 驗 證 預 計
的 結 果 , 並 且 改 善 監 察 計 劃 , 以 及 提 供 修 改 計 劃 的 依 據 。
6. 活 動 /工 程 項 目 的 特 定 指 引
污 水
6.1 污 水 必 須 先 經 處 理 , 處 理 後 的 水 平 , 應 足 以 保 護 下 游 排 污 系 統 及 受 納 水 體 。
近 區 及 遠 區 的 影 響 , 須 以 定 量 模 型 技 術 評 估 。 預 測 物 理 、 化 學 及 生 物 過 程 的 模 型
, 用 以 決 定 排 污 渠 口 污 染 物 的 輸 送 及 最 後 去 向 , 這 些 模 型 須 包 括 初 步 稀 釋 、 分 層
效 應 、 向 岸 平 流 、 大 腸 桿 菌 死 亡 率 、 溶 解 氧 消 耗 量 、 金 屬 溶 解 量 、 粒 子 沉 降 率 、
生 化 轉 變 及 殘 餘 污 染 物 的 生 物 積 聚 。
6.2 在 基 本 水 量 不 多 的 內 陸 水 域 , 為 了 要 達 致 足 夠 的 稀 釋 及 擴 散 效 果 , 污 水 最 低
限 度 須 作 二 級 處 理 。 不 過 , 二 級 處 理 可 能 造 成 高 度 溶 解 營 養 物 , 剌 激 海 藻 生 長 ,
所 以 或 需 進 一 步 處 理 污 水 , 除 去 營 養 物 。 二 級 或 三 級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相 當 複 雜 , 而
且 往 往 因 為 操 作 、 修 理 及 保 養 問 題 而 出 現 毛 病 , 因 此 , 一 般 而 言 , 不 宜 就 地 處 理
污 水 , 應 該 接 駁 公 共 污 水 渠 , 把 污 水 排 往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 不 過 , 向 公 共 污 水 系 統
排 污 , 一 定 不 可 以 超 出 水 力 負 荷 上 限 , 污 水 也 不 可 以 含 有 損 毀 公 共 排 污 系 統 的 物
質 。
6.3 主 要 關 注 的 污 染 物 , 包 括 漂 浮 物 、 病 原 體 、 粒 子 、 有 毒 物 質 及 營 養 物 。 受 納
水 體 中 有 毒 物 質 的 最 後 去 向 很 難 準 確 預 測 , 在 來 源 加 以 控 制 , 是 唯 一 可 行 的 控 制
方 法 。 對 於 可 以 干 擾 或 避 開 處 理 過 程 的 有 毒 物 質 , 一 定 要 在 來 源 加 以 消 除 或 控 制
。 污 水 如 果 含 有 病 原 體 , 排 放 點 必 須 與 有 殼 水 生 生 物 的 捕 撈 場 、 海 上 養 殖 場 、 泳
灘 及 其 他 與 水 接 觸 的 區 域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 至 於 消 毒 方 法 , 須 小 心 評 價 , 因 為 消 毒
過 程 可 以 增 加 污 水 的 毒 性 , 對 海 洋 環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 如 果 必 須 採 用 加 氯 消 毒 法
, 應 提 供 除 氯 設 施 。
6.4 實 地 處 理 及 處 置 設 施 須 包 括 足 夠 及 適 當 的 後 備 設 施 及 其 他 設 施 以 防 止 及 減 少
設 施 受 到 損 壞 , 以 助 快 速 修 理 及 避 免 廢 物 由 繞 流 設 施 排 放 。 為 緊 急 情 況 而 設 的 繞
流 排 放 口 要 盡 可 能 遠 離 任 何 敏 感 受 體 。
6.5 將 排 放 的 廢 水 收 集 到 公 共 污 水 渠 是 較 佳 的 方 法 , 對 下 游 公 共 污 水 收 集 設 施 、
污 水 處 理 及 處 置 設 施 的 影 響 須 用 以 下 方 法 評 估 :
- 評 估 範 圍 包 括 受 工 程 項 目 影 響 的 污 水 收 集 、 處 理 及 處 置 設 施 。 實 際 幅 度 視 乎
排 放 的 廢 水 質 與 量 、 污 水 收 集 設 施 的 容 量 , 以 及 受 納 水 體 的 同 化 能 力 及 水 質 指
標 而 定 。
- 評 估 時 須 顧 由 所 有 使 用 同 樣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的 廢 水 , 包 括 現 有 以 及 在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同 一 時 間 表 內 的 承 諾 履 行 及 計 劃 的 發 展 項 目 。
- 對 影 響 的 預 測 、 評 估 及 衡 量 須 依 據 香 港 既 定 的 原 則 及 指 引 而 行 。
- 污 水 處 理 及 處 置 設 施 的 容 量 及 受 納 水 體 的 敏 感 度 可 能 限 制 排 放 到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的 廢 水 的 質 與 量 , 令 到 由 工 程 項 目 所 產 生 的 廢 水 不 能 排 放 到 最 近 的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 便 需 要 將 污 水 排 放 到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集 水 區 外 的 污 水 收
集 系 統 , 或 採 用 實 地 處 理 及 處 置 設 施 。
- 由 工 程 項 目 所 排 放 的 廢 水 不 可 令 任 何 污 水 收 集 、 處 理 或 處 置 設 施 負 荷 過 重 或
變 壞 。
- 如 流 程 路 線 改 變 , 或 對 任 何 現 有 的 公 共 污 水 收 集 、 處 理 或 處 置 設 施 有 任 何 加
增 、 干 擾 或 改 良 , 署 長 須 就 所 有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的 範 圍 及 項 目 諮 詢 渠 務 署 署 長
。
涉 及 沿 岸 地 形 改 變 的 防 波 堤 、 填 海 及 其 他 工 程
6.6 評 估 須 集 中 在 結 構 (如 避 風 塘 )背 後 或 以 外 的 水 體 , 其 受 影 響 水 道 、 水 文 學 、
沉 積 學 及 水 質 , 在 同 化 能 力 上 的 整 體 減 少 ,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量 化 這 些 影 響 , 使 用
數 學 模 型 。 設 計 結 構 時 , 須 避 免 死 水 形 成 , 並 且 在 沖 刷 力 不 強 的 區 域 , 防 止 污 染
物 隨 污 水 及 污 染 徑 流 流 入 和 累 積 , 以 及 防 止 沉 積 物 累 積 和 受 污 染 。
挖 泥 、 填 沙 及 傾 物
6.7 模 擬 數 學 模 型 可 用 以 決 定 沉 積 物 的 短 期 及 長 期 最 終 去 向 。 股 流 的 大 小 , 取 決
於 挖 泥 設 備 的 類別 、 懸 浮 沉 積 物 的 數 量 及 工 地 的 水 力 情 況 。 沉 積 物 的 性 質 , 是 預 計
沉 積 物 懸 浮 情 況 的 首 要 考 慮 因 素 。 沉 積 物 如 果 含 有 有 毒 或 有 害 的 成 分 , 化 學 影 響
更 形 重 要 , 須 予 注 意 。 要 確 定 和 分 析 沉 積 物 中 的 污 染 物 , 須 使 用 沉 積 物 , 並 用 淘
洗 及 孔 隙 水 測 試 等 方 法 。 在 某 些 特 別 情 況 下 , 評 估 毒 性 及 生 物 聚 積 等 效 應 可 能 有
需 要 。 處 理 受 污 染 沉 積 物 的 原 則 , 是 減 少 滋擾 , 並 把 受 污 染 的 沉 積 物 與 水 生 環 境 分
隔 開 來 。 須 盡 量 避 免 挖 掘 受 污 染 的 沉 積 物 , 在 挖 泥 前 , 更 須 進 行 調 查 , 並 且 收 集
底 層 受 污 染 沉 積 物 ??樣 本 。 泥 土 處 置 工 程 的 建 議 書 一 定 要 詳 細 評 估 沉 積 物 的 特 性
, 並 且 客 觀 比 較 所 有 可 供 選 擇 的 處 置 方 法 , 還 要 謹 慎 選 擇 場 址 及 處 置 方 法 , 以 及
小 心 選 擇 挖 泥 方 法 和 設 備 , 並 根 據 倫 敦 傾 物 條 約 簽 署 ?U 方 採 用 的 指 引 辦 理 。
熱 水 排 放
6.8 須 根 據 數 學 模 型 研 究 進 行 評 估 , 以 股 流 模 型 說 明 近 區 特 色 , 並 以 水 力 及 平 流
- 擴 散 模 型 說 明 遠 區 特 色 , 從 而 預 計 受 影 響 的 範 圍 。 溫 度 上 升 的 幅 度 及 殺虫 藥 的 餘
量 是 界 定 受 影 響 範 圍 的 標 準 。 抽 水 的 地 點 必 須 遠 離 污 染 水 體 , 而 且 應 避 開 孵 魚 場
及 泳 灘 。 熱 水 排 放 及 其 他 排 放 物 混 合 , 可 以 形 成 複 雜 股 流 , 有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污 染
物 的 添 加 或 協 同 作 用 。 緩 解 措 施 包 括 以 冷 卻 塔 降 溫 , 或 善 用 熱 能 , 及 安 裝 擴 散 器
, 或 只 採 用 有 效 的 劑 量 及 另 外 管 制 方 法 , 將 防 污 物 料 的 使 用 減 至 最 低 。
有 毒 物 質
6.9 有 毒 物 質 可 為 5類: a)非 金 屬 無 機 毒 物 (如 氨 及 氰 化 物 ); b)重 金 屬 及 亞 金 屬 無
機 物 質 (如 汞 及 鎘 ); c)易 分 解 有 機 毒 物 (如 揮 發 性 酚 及 苯 ); d)耐 火 有 機 物 質 (如 二
氯 二 苯 三 氯 乙 烷 、 多 氯 化 聯 苯 及 對 氨 基 馬 尿 酸 ); 以 及 e)放 射 性 核 素 。 評 估 對 人 體
健 康 潛 在 危 險 的 技 術 , 包 括 主 要 途 徑 、 特 定 活 動 及 質 量 平 衡 方 法 。 採 用 這 些 方 法
, 須 要 充 分 認 識 有 毒 物 質 的 來 源 、 輸 送 和 擴 散 , 以 及 水 體 沖 刷 次 數 等 資 料 , 以 便
計 算 水 生 環 境 中 有 毒 物 質 的 可 能 濃 度 , 最 終 用 以 計 算 人 體 暴 露 於 有 毒 物 質 的 機 會
。 評 價 有 毒 物 質 對 生 態 系 統 的 影 響 , 比 評 價 其 對 人 體 健 康 的 影 響 更 為 困 難 。 不 過
, 兩 種 評 價 技 術 的 基 本 原 理 相 同 。 評 估 生 態 健 康 危 險 時 , 基 本 的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壓
力 的 類別 、 生 態 組 織 的 水 平 、 生 態 系 統 的 類型 , 以 及 發 生 影 響 時 空 間 與 時 間 的 比 例
。 評 估 旨 在 測 量 有 毒 物 質 排 進 水 生 環 境 的 路 線 , 以 及 有 毒 物 質 的 變 化 和 來 源 , 從
而 確 定 有 毒 物 質 的 生 物 有 效 性 及 生 物 體 內 有 毒 物 質 的 累 積 情 況 , 並 確 定 接 觸 有 毒
污 染 物 與 這 類污 染 物 影 響 之 間 的 關 係 。
6.10 來 源 管 制 以 減 少 進 入 渠 道 系 統 或 排 入 環 境 水 體 的 有 毒 物 質 份 量 是 最 有 效 及
最 可 行 的 做 法 。 4種 基 本 的 來 源 管 制 辦 法 , 是 預 防 污 染 、 預 先 處 理 污 水 、 污 水 循 環
及 再 用 。
非 點 源 污 染 源 及 雨 水 排 放
6.11 非 點 源 或 擴 散 式 污 染 來 源 包 括 所 有 非 點 源 的 排 放 物 來 源 。 評 估 的 目 的 , 是
要 找 出 所 有 污 染 來 源 , 包 括 建 築 工 地 的 侵 蝕 、 市 區 的 徑 流 、 農 地 和 道 路 的 侵 蝕 、
農 場 的 徑 流 , 還 有 受 肥 田 料 、 殺蟲 藥 及 除 草 劑 污 染 的 徑 流 , 以 及 大 氣 中 污 染 物 的 沉
積 物 。 預 測 影 響 可 利 用 擴 散 或 污 染 數 學 模 型 , 由 簡 單 的 統 計 程 序 及 篩 選 模 式 , 以
至 較 複 雜 的 連 續 模 型 , 都 包 括 在 內 。 這 些 擴 散 污 染 模 型 模 擬 水 的 產 生 及 流 動 , 顯
示 污 染 物 從 來 源 流 向 排 放 點 以 進 入 受 納 水 體 的 過 程 , 並 能 配 合 受 納 水 體 的 水 質 模
型 , 以 評 估 非 點 源 污 染 對 水 生 環 境 的 影 響 。
6.12 管 制 非 點 源 污 染 的 策 略 , 是 防 止 或 減 少 污 染 物 與 降 雨 或 徑 流 接 觸 的 可 能 。
最 常 用 的 減 少 接 觸 措 施 , 包 括 取 締 非 法 接 駁 排 污 渠 情 況 、 防 止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 遮
蓋 化 學 物 存 放 地 方 、 防 止 及 控 制 污 ??溢 出 、 減 少 應 用 化 學 品 、 清 洗 集 水 區 、 控 制
侵 蝕 及 管 制 土 地 用 途 。 控 制 排 水 系 統 受 污 染 的 方 法 , 包 括 減 少 不 透 水 地 點 的 面 積
、 提 供 窪 地 、 隔 濾 地 帶 、 滲 透 池 與 壕 溝 、 滯 留 設 施 及 人 工 濕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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