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5
附 件 15: 廢 物 管 理 影 響 評 估 的 指 引
1. 引 言
1.1 這 附件 闡 述 用 以 評 估 由 工 程 項 目 引 起 的 廢 物 管 理 影 響 的 一 般 所 採 用 的 取 向 及
方 法 。 方 法 因 應 不 同 情 況 而 有 差 異 , 視 乎 廢 物 性 質 及 方 法 及 技 術 的 最 新 發 展 而 定
。
2. 需 要 特 別 規 定 處 置 廢 物 的 用 途
2.1 需 要 特 別 規 定 處 置 廢 物 的 用 途 如 下 , 但 不 限 於 :
- 厭 惡 性 行 業 :
根 據 《 公 眾 衛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48條 所 頒 佈 的 行 業 。
- 產 生 化 學 廢 物 的 工 業 :
- 發 電 及 氣 體 生 產
- 金 屬 加 工
- 塑 膠 電 鍍 業
- 製 作 印 刷 線 路 版 及 電 子
- 菲 林 處 理 及 沖 灑 室
- 製 革 及 皮 革 製 成
- 紡 織 ( 包 括 漂 染 及 製 成 )
- 化 學 品 加 工 及 設 計
- 陸 地 交 通 及 船 運
- 專 業 及 科 學 設 備 生 產
- 飼 養 禽 畜 : 豬 、 雞 、 鴨 、 鵝 、 白 鴿 及 鵪 鶉
- 需 要 特 別 規 定 處 置 廢 物 的 社 區 設 施 :
- 屠 房
- 醫 院 /診 療 所 及 其 他 健 康 護 理 處 所
- 街 市
- 其 他 產 生 幅 射 廢 物 , 使 用 損 耗 臭 氧 層 物 質 或 焚 化 爐 之 類的 社 區 設 施 , 可
能 在 進 行 環 評 時 需 要 特 別 關 注 。
3. 廢 物 管 理
3.1 在 考 慮 處 置 各 類廢 物 的 方 案 前 , 須 先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 以 全面 評 價 減 少 所 產 生 廢
物 的 機 會 :
- 在 工 程 項 目 規 劃 階 段 中 , 透 過 改 變 設 計 方 法 , 以 避 免 或 減 少 產 生 的 廢 物 ;
- 在 建 造 階 段 中 採 取 更 好 的 工 地 管 理 方 法 以 減 少 廢 物 相 互 污 染 及 提 倡 將 廢 物 分
類;
- 在 建 造 階 段 中 循 環 再 用 或 循 環 再 造 其 他 建 造 工 程 中 的 廢 料 ;
- 在 建 造 階 段 中 將 廢 物 轉 往 其 他 建 造 工 地 或 公 共 傾 卸 場 作 其 他 有 益 用 途 ;
- 在 建 造 階 段 中 盡 可 能 採 用 循 環 再 用 物 料 ;
- 在 營 辦 階 段 中 裝 置 適 當 設 施 以 將 各 類廢 物 分 類; 及
- 在 營 辦 階 段 中 盡 可 能 安 排 及 協 助 由 適 當 的 廢 物 循 環 再 造 商 收 集 廢 物 。
3.2 考 慮 到 上 述 3.1段 的 因 素 後 , 須 評 估 由 此 而 產 生 的 廢 物 種 類及 數 量 , 而 每 類廢
物 的 處 置 方 案 須 詳 盡 描 述 。 每 類廢 物 的 建 議 處 置 方 案 將 按 以 下 3.3段 的 評 估 結 果 而
定 出 。
3.3 由 處 理 ( 包 括 標 籤 、 包 裝 及 儲 存 ) 、 收 集 及 處 置 廢 物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將 須 詳 盡
交 待 。 評 估 須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範 圍 :
- 潛 在 危 險 ;
- 散 發 的 空 氣 及 氣 味 ;
- 噪 音 ;
- 排 放 的 廢 水 ; 及
- 公 共 運 輸
當 確 定 有 大 量 廢 物 後 , 對 於 廢 物 收 集 、 運 送 及 處 置 設 施 , 特 別 是 對 現 有 或 策 略
性 固 體 廢 物 處 置 設 施 的 容 量 的 影 響 , 須 予 評 估 。
3.4 除 為 工 程 項 目 所 建 議 的 廢 物 管 理 方 法 外 , 特 別 是 禽 畜 及 化 學 廢 物 的 處 理 、 收
集 及 處 置 , 須 遵 照 《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及 《 海 上 傾 倒 物 料 條 例 》 執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