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5

附 件 5: 評 定 噪 音 影 響 的 準 則

噪 音 準 則 概 要

表1概述評定指定工程項目噪音影響的準則。署長會透過以下方式應用有關準則:

  1. 必須符合《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頒布的相關技術備忘錄所載的噪音準則;
  2.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劃和設計須符合表1A載有的噪音準則,除非申請人能證明超出表1A載列的準則的剩餘噪音影響不會對環境及社區造成長期負面影響。署長會按照本技術備忘錄第4.4.3(a)(ii)至(v)、(x)及第4.4.3(b)段所載的準則,評定工程項目會否造成長期負面的環境噪音影響;
  3. 指定工程項目的建造或解除運作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符合表1B載有的噪音準則,亦必須採取所有可行的緩解措施,盡量減少剩餘影響;
  4. 就本附件未有列出的噪音事項,其噪音影響評定準則須按個別情況釐定;
  5. 《噪音管制條例》頒布的相關技術備忘錄所載的詞彙,其定義適用於本技術備忘錄。


表 1: 噪 音 準 則 概 述

表 1A

適用於規劃用途的噪音標準

噪音源

 

噪音標準

 

常見用途

飛機噪音
(飛機噪音預測)

直升機
噪音
Lmax
分貝(A)
0700至
1900時

道路交通
噪音
繁忙時間交通
L10
(1小時)
分貝(A)

鐵路交通
噪音

固定
噪音源

  • 所有住用處所
  • 臨時住所
  • 旅舍
  • 療養院,以及
  • 安老院

25

85

70

《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載列的適當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a)低於《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載列的適當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5分貝(A);或

(b)現有背景噪音聲級(適用於較“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低5分貝(A)的寧靜地方)。

  • 教育機構
  • (包括幼稚園、託兒所)
  • 公眾崇拜場所,以及
  • 法院

25

85

65

  • 醫院及診所

25

85

55

 

註 :

  1. 上述標準(或同等標準)適用於可打開窗戶通風的地方的外牆以外1米處。


表 1B

日間建築活動噪音標準

 

用途

非星期日或
非公眾假期的日子
0700至1900時

Leq(30分鐘)
分貝(A)

  • 所有住用處所
  • 臨時住所
  • 旅舍
  • 療養院,以及
  • 安老院

75

  • 公眾崇拜場所
  • 法院,以及
  • 醫院及診所

70

  • 教育機構(包括幼稚園及託兒所)

70
65(考試期間)

 


註 :

  1. 上述標準適用於可打開窗戶通風的地方的外牆以外1米處。
  2. 如擬在《噪音管制條例》所定的限制時間內進行相關建築工程,必須取得建築噪音許可證。如申請人在規劃建築工程的前題下擬評定在《噪音管制條例》所定的限制時間內進行相關建築工程的可行性,應參閱《噪音管制條例》頒布的相關技術備忘錄。


表 2 : 適 當 的 隔 聲 窗 戶 類 別


當估計的噪音聲級超出相關標準達β值時應使用的適當窗戶類別

窗戶類別

超出標準

噪音源

I

II

III

  道路交通

β < 10

10 < β< 15

β > 15

  飛機

-

β < 10

β > 10

  直升機

β < 5

5 <β< 10

β > 10

窗戶類別及隔音效能

  1. 可打開的連密封墊窗戶,隔聲量在250赫的倍頻帶內達到28分貝或以上,以及透聲類別達到31或以上。
  2. 可打開的連密封墊窗戶,隔聲量在250赫的倍頻帶內達到32分貝或以上,以及透聲類別達到34或以上。
  3. 可打開的連密封墊窗戶,隔聲量在250赫的倍頻帶內達到33分貝或以上,以及透聲類別達到38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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