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8.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規 定


8.1 環境許可證可施加規定,要求監察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以核實預測是否準確或相關緩解措施的成效,不論該等環境影響是在工程項目的實際工程範圍以內或以外發生。環境許可證亦可就制定環境審核規定施加要求,包括任何必需符合的規定及工程項目完成後的審核計劃,以便審閱環境監察數據,評估是否符合法例規定、政策及標準,並識別為糾正不可接受或未能預測的環境影響而須進行的任何補救工作。在決定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需要和範圍時,署長須考慮已獲批准環評報告的所得結果和建議。

8.2 倘若有任何超越規限的情況出現,而在時間、空間或幅度上可能僅屬有限,而長遠來說不會對易受環境影響的用途產生不良影響,署長可發出附帶適當條件的環境許可證。

8.3 如出現下列情況,便須實施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

    (a) 工程項目有造成環境影響的潛在可能,如未有妥善落實建議的緩解措施,就會或可能會損害人、動植物或生態系統的健康或福祉;

    (b) 工程項目位處於任何具有高保育價值的地區;

    (c) 工程項目的緩解措施可能要一段長時間才見成效,例如補償性質的栽種樹木或紅樹林;

    (d) 工程項目涉及未經證實的技術;

    (e) 工程項目涉及未經證實的緩解措施;

    (f) 在陌生或不為人所熟悉的環境設置擬採用本來為人熟悉或常用的緩解措施;

    (g) 以新技術或模型為基礎進行分析,或設計的假設及/或結論有其他不確定的因素;或

    (h) 工程項目的時間編排有機會更改,以致可能引起重大的環境影響。

8.4 一項周詳和完備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內容可包括但不限於附件21所列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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