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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守則–醫療廢物產生者及醫療廢物收集者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 35 條頒布) - 二零一零年六月              

利器

化驗所廢物

前言

本工作守則是環境局局長經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後,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 354 章)第 35 條所頒布的法定文件。本工作守則旨在為大型醫療廢物產生者和醫療廢物收集者提供指引,以協助他們遵守《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的法例規定。由於醫療廢物可能帶有傳染物料或利器,因此有潛在危險。在處理和管理醫療廢物時必須特別小心謹慎,務求盡量減低其對公眾健康構成的危險或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風險。

如對本工作守則或相關法例的規定有任何查詢,請與環境保護署聯絡:

地址﹕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
修頓中心25樓
環境保護署
總區辦事處

電話﹕ 2835 1055
傳真﹕ 2305 0453
電郵﹕ enquiry@ep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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