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1: |
如我產生醫療廢物,我是否就是醫療廢物產生者?
根據《200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第2條的釋義,醫療廢物是指由與醫療有關的機構和由醫療有關的業務所產生的指定廢物。常見的廢物產生者包括醫院、診所和安老院。根據同一定義,即使家居住戶產生針筒等醫療類別的廢物,亦不被視為醫療廢物產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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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 |
如我產生醫療廢物,我應如何妥善處置處所產生的醫療廢物?
在安排處置廢物方面,醫療廢物產生者應先為其產生廢物的處所,向環保署索取醫療廢物 「地點編碼」,並以下列方法,妥善處置醫療廢物,履行己責:
- 聘用持牌醫療廢物收集商,從產生廢物的處所移走醫療廢物。
- 根據《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所載的規定,安排醫護專業人士把不超逾5公斤的醫療廢s物送往持牌處置設施或醫療廢物收集站。
- 把其產生的醫療廢物在持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即場處置。
已獲取醫療廢物地點編碼的廢物產生者,可尋找聘用醫療廢物收集商以移走處所內的醫療廢物。
有關持牌醫療廢物收集商的名單,請登入此連結:
http://epic.epd.gov.hk/ca/uid/cwaste_clinical/p/1
廢物產生者必須存備各批次醫療廢物的處置記錄,保存期不可少於12個月,並須應環保署人員的要求,隨時讓該署人員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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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3: |
我只產生了少量醫療廢物,我可否把醫療廢物與都市固體廢物放在一起,讓一般廢物收集者拿走?
醫療廢物不得與一般都市廢物一起處置。根據醫療廢物管制計劃,由與醫療有關的機構或業務所產生的醫療廢物如非由持牌醫療廢物收集商收集,或由醫護專業人員送往持牌廢物處置設施或收集站,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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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4: |
把醫療廢物交給醫療廢物收集商前,是否需要預先處理有關廢物?
在交付給廢物收集商前,醫療廢物需要適當分類、包裝及暫時貯存於處所內適當的地方。環保署已經制定兩份工作守則,就醫療廢物的妥善處理和管理提供詳盡指引,以供小型和大型醫療廢物產生者參考。 請即登入此網頁查閱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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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5: |
醫療廢物交給醫療廢物收集商後,我是否已完成對醫療廢物的責任?
廢物產生者有責任安排妥善處置醫療廢物。他應小心選擇提供優質服務的持牌廢物收集商,同時亦需監察收集商的服務表現。如接獲投訴指收集商處理醫療廢物不善,廢物產生者應盡快採取跟進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