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去 English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環境保護署 Brand Hong Kong
香港政府一站通
 
問1:

如我產生醫療廢物,我是否就是廢物產生者?

根據《200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第2條的釋義,醫療廢物指由與醫療有關的機構和由醫療有關的業務所產生的廢物。常見的廢物產生者有醫院、診所和安老院。根據同一定義,即使住戶產生針筒等醫療類別的廢物,亦不被視為醫療廢物產生者。

問2:

我只產生了少量醫療廢物,我可否把醫療廢物與家居廢物放在一起,讓家居廢物收集者拿走?

根據即將實施的醫療廢物管制計劃,由與醫療有關的機構或業務所產生的醫療廢物如非由持牌收集商收集,或由醫護專業人員送往接收站或收集站,即屬違法。醫療廢物不得與一般都市廢物一起處置。

即使在實施該計劃前,廢物產生者也應採用最佳的方法管理醫療廢物。鑑於醫療廢物的危害性質,把醫療廢物與家居廢物放在一起可能對處理廢物人員和公眾構成危險。不管產生了多少醫療廢物,廢物產生者也應委聘醫療廢物收集商,把廢物送往適當的處置地點。

問3:

如我產生醫療廢物,我是否需要向環保署登記?

不管現時或在即將實施的管制計劃下,醫療廢物產生者均無須向環保署登記。

問4:

把醫療廢物交給醫療廢物收集商前,是否需要預先處理有關廢物?

醫療專業人士和生物技術學家可以根據廢棄物料的潛在危險作出判斷。無論如何,必須把醫療廢物妥善包裝和密封。

問5:

醫療廢物交給醫療廢物收集商後,我是否已完成對醫療廢物的責任?

廢物產生者有責任確保醫療廢物獲得妥善處置。他應小心選擇能提供優質服務的合適收集商,亦需監察收集商的工作,並設機制以確保把廢物妥善送往處置地點。如接獲投訴指收集商處理醫療廢物不善,廢物產生者應盡快調查和採取補救行動。

問6:

作為廢物產生者,我應如何為即將實施的醫療廢物管制計劃做準備?

廢物產生者應熟悉新計劃的規定及最新發展。另外亦須提升管理水平以求順利過度至所需標準。大型廢物產生者應準備一份醫療廢物管理計劃,籌劃和引進基礎設施、設備,以及委聘可靠和專業的醫療廢物收集商妥善處置廢物。而小型廢物產生者應把醫療廢物與其他類別的廢物分隔、提供安全穩妥的貯存地方及妥善安排處置。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