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处置条例确立在香港医疗废物的定义, 这亦给予医护专业人士、护理员、化验技术专家、研究学者和废物处理者一个法例的基准,以便了解及遵从相关的法则。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2条及附表8,医疗废物是指含有与以下事宜有关连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物质、物体或东西的废物:
并全部或部分属于下列一个或多个组别所指明的物料:
经使用或已受任何其他组别的医疗废物污染的针筒、针咀* 、药筒、装药水小玻璃瓶及其他锋利器具。
*针咀包括针灸所用的针。
化验所的未经消毒的传染体储用培养物或传染体培养物,以及源自牙科、医科、兽医或病理范畴的化验所并且有潜在传染性及可能严重危害健康的废物。
注:“源自牙科、医科、兽医或病理范畴的化验所并且有潜在传染性及可能严重危害健康的废物”指那些用于培养、转移、接种或混合化验所的传染体储用培养物或传染体培养物而未经消毒的物料或工具,例子包括培养皿、樽、瓶、试管、吸移管、吸移管吸嘴、接种环及接种金属线。
所有人体和动物组织、器官及身体部分,以及动物尸体,但不包括:
注:第3组的医疗废物并不旨在包括一些不能从敷料等物品中完全分开的少量人体和动物组织。
源自被以下病原体感染的病人的传染性物料:
任何受上述传染性物料污染的物料,也被列为第4 组的废物。
注:环保署署长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本组别所包括的病原体名单。
滴着血液、凝有血块或含有自由流动血液的外科敷料、棉花球或所有其他废物。
环保署署长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其他废物,若他认为该等废物:
由于医疗废物可以传染疾病,亦会导致割伤和被针头剌伤,因此有潜在危害。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工作场地的员工、清洁工人、废物处理者和巿民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