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計劃
立法會已通過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的法例,有關法例的生效日期已刊登於 2005 年 9 月16 日的政府憲報。
建築廢物指建造工程所產生並已被扔棄(不論在被扔棄之前是否經處理或堆存)的物質、物體或東西,但不包括從任何清除污泥、除淤或疏浚工程中移去的或該等工程所產生的任何污泥、隔濾物或物體。
建築廢物產生者,例如建造工程承判商、裝修工程承判商或處所擁有人,在使用政府的廢物處置設施前,須先向環境保護署開立帳戶,並須透過帳戶繳交費用。
政府透過此收費計劃鼓勵建築廢物產生者減少產生廢物,以及將廢物篩選分類、再用及循環再造,從而節省成本和善用堆填區。 回上
實施日期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已於 2005
年 12 月 1 日 實施,環境保護署由該日起開始辦理帳戶的申請。 於2005
年 12 月 1 日 開始,承辦價值100萬元或以上建造工程合約的主要承判商,必須為有關合約開立專用的繳費帳戶。主要承判商必須在合約批出後21天內申請,否則即觸犯法例。
至於價值少於100萬元的建造工程合約,例如小型建造工程或裝修工程,任何人士,例如進行工程的處所擁有人或其承判商,均可開立繳費帳戶;
該等帳戶可用於多個各價值少於100萬元的建造工程合約。處所擁有人亦可聘請持有有效繳費帳戶的工程承判商負責建築廢物的處置安排。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於
2006 年 1 月 20 日開始,而由該日起,任何人士使用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建築廢物前,必須開立帳戶。
回上 帳戶申請
(PDF 格式 - 4.9MB)
下載表格 |
繳費帳戶(價值100萬元或以上的建造工程合約) 主要承判商必須在合約批出後21天內申請。 |
(PDF 格式 - 2.1MB)
下載表格 | 繳費帳戶(價值100萬元以下的建造工程合約)
適用於多個各價值少於100萬元的建造工程合約及一般建築廢物處置安排。 |
(PDF 格式 - 3.0MB)
下載表格 | |
(PDF 格式 - 3.5MB)
下載表格 | 申請更改帳戶資料 |
(PDF 格式 - 2.1MB)
下載表格 | 申請結束/恢復帳戶 |
| | 申請有關批准以船隻將惰性建築廢物送交公眾填料接收設施 |
申請人亦可透過傳真(致電2872 1838)或親臨辦事處索取 。 回上
政府建築廢物處置設施及收費
政府設有下列廢物處置設施,用以接收不同種類的建築廢物:
政府建築廢物處置設施
(請參閱地圖) |
接收的建築廢物種類 |
每公噸收費# |
公眾填料接收設施 |
完全由惰性建築廢物++組成 |
$27 |
篩選分類設施 |
含有按重量計多於50%的 惰性建築廢物++ |
$100 |
堆填區@ |
含有按重量計不多於50%的 惰性建築廢物++ |
$125 |
離島廢物轉運設施@ |
含有任何百分比的惰性建築廢物++ | $125 |
|
# | 除離島廢物轉運設施外,最低收費為1公噸(即載量不足1公噸,亦會作1公噸計算),超過1公噸的廢物載量以每0.1公噸計算收費。離島廢物轉運設施的收費為每0.1公噸$12.5,最低收費則為0.1公噸。 |
| ++ |
惰性建築廢物指石塊、瓦礫、大石、土、泥、沙、混凝土、瀝青、磚、瓦、砌石或經使用的膨潤土。 |
| @ |
如廢物載量含有建築廢物及其他廢物,於計算收費時,該載量須視作完全由建築廢物組成。 |
政府建築廢物處置設施為決定可接收的建築廢物種類所採用的準則經修訂後已刊登於2008年6月27日的政府憲報公告4274。 回上
建築廢物處置設施的建築廢物交收紀錄
為顧及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的整體運作效率、建築廢物運輸及處置的情況,我們特為帳戶戶主提供14天的建築廢物交收紀錄。除此紀錄外,帳戶戶主可考慮是否須要透過處置設施索取有關的資料。
| 建築廢物交收紀錄
(Excel 表格) |  |
回上 講解資料
2005年7月6日簡佈會的講解資料 (PDF 格式)
2005年10月至11月期間舉行業界簡介會的講解資料(PDF
格式) 2005年11月至12月期間舉行帳戶申請講座的講解資料
(PDF 格式) 回上
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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