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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環境影響評估擬定預防及消減措施
環保署的目標是在工程項目初期階段介入,藉此保障市民及環境免受不良的影響。我們致力促使有關方面在決策過程中提出關於工程的意見,同時向他們提供個別項目的資料。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1998年正式生效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規定所有指定工程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2001年,環保署共處理146宗申請環境許可證的個案,涉及的工程造價總額高達620億港元,獲處理的環評報告共13份,簽發的環境許可證則有61份。環評條例的要旨是在項目動工前評估工程的環境影響,從而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消減措施。2001年,我們批准了多項載及影響預防措施的申請,約有157,000名市民因此而受惠。此外,我們並監理了163宗環境監察和審查工作。
我們於2001年的工作,包括規定舊啟德機場清理受污染的土地,以保障現時及未來居住在附近的13萬多名市民,以及規定新九龍體育館實施新的噪音管制措施,如裝置收放式蓋頂以減低噪音。2001年7月,環評條例上訴委員會贊同環保署的決定,不批准在塱原興建高架式鐵路支線,同時不發出有關的環境許可證。
申請數目趨勢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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