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1. 環境局和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的首要工作就是改善香港的環境。為此,我們制定各項政策和計劃綱領,並且促使相關人士、市民大眾和區域及國際夥伴持續參與。 |
| 我們會按下列的計劃綱領和相關工作範疇詳述2007年的工作: |
空氣
能源
環境評估和規劃
自然保育
噪音
可持續發展
廢物
水質
環保法規管理
跨境與國際合作 |
| |
| 空氣 |
| 使命 |
| 2. 透過介入規劃過程和執行《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及《保護臭氧層條例》的管制規定,使空氣質素達至和維持於令人滿意的水平,保障市民大眾的健康和福祉。 |
| 2.1 以本地及區域措施控制和減少源頭排放是我們對付空氣污染的工作目標。政府明白到能源政策對空氣質素的影響,因此便在2007年,把能源政策範疇歸由環境局管理(詳見「組織架構與管治」),以便加強我們改善空氣質素的工作。 |
| 2007年的空氣質素 |
| 2.2 環保署設立了11個一般監測站和三個路邊監測站(詳見圖 1地圖)監測空氣質素。2007年的污染濃度與2006年相若(見表 1),但是空氣質素欠佳日子較多(空氣污染指數如超過100,則不符合短期空氣質素指標水平),一共有74日,2006年則有57日(見圖 2),這是因為2007年有較多晴朗和無風日子,使光化學煙霧更易形成。 |
| 2.3 我們於2007年展開檢討空氣質素指標的研究,參考了世界衞生組織出版的最新指引和歐盟及美國採用的標準。 |
| |
| 表 1-2007年符合長期(平均一年及三個月)空氣質素指標的狀況 |
|
監測站 |
二氧化硫
一年 |
二氧化氮
一年 |
總懸浮 粒子
一年 |
可吸入
懸浮粒子
一年 |
鉛
三個月 |
一般監測站 |
中西區 |
. |
. |
. |
. |
. |
東區 |
. |
. |
- - |
. |
- - |
葵涌 |
. |
. |
x |
x |
. |
觀塘 |
. |
. |
x |
. |
. |
深水埗 |
. |
. |
. |
x |
- - |
荃灣 |
. |
. |
. |
x |
. |
沙田 |
. |
. |
. |
. |
- - |
大埔 |
. |
. |
. |
. |
- - |
東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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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元朗 |
. |
. |
x |
x |
. |
塔門 |
. |
. |
- - |
. |
- - |
路邊監測站 |
銅鑼灣 |
. |
x |
- - |
x |
- - |
中環 |
. |
x |
- - |
x |
- - |
旺角 |
. |
x |
x |
x |
. |
註:
"." 符合空氣質素指標
"x" 不符合空氣質素指標
"--" 無測量數據
|
|
| 圖 2-空氣監測站錄得空氣污染指數超過100的日數 |
|
| 空氣污染指數>100 |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 |
日數 |
日數 |
日數 |
日數 |
日數 |
日數 |
日數 |
日數 |
日數 |
| 一般 |
11 |
13 |
17 |
31 |
31 |
48 |
21 |
21 |
21 |
| 路邊 |
51 |
25 |
35 |
40 |
40 |
77 |
43 |
51 |
68 |
|
| 香港與區域空氣污染 |
| 2.4 香港與廣東省政府現正攜手合作,通過《珠江三角洲空氣質素管理計劃》,改善區域的空氣質素。雙方已訂立減排目標,於2010年前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懸浮粒子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量降至低於1997年水平。 |
| 2.5 《管理計劃》的中期回顧研究已於2007年完成。香港有信心可達至減排目標(見表 2)。雖然二氧化硫目前的排放量偏高,但是透過收緊管制發電廠排放物,將可達至減排目標。 |
| 表 2 ─ 1997至 2006年的排放趨勢 |
|
1997年
排放量
(公噸) |
2006年
排放量
(公噸) |
1997 - 2006年
變化 |
2010年
減排目標 |
二氧化硫 |
65 900 |
73 900 |
+12% |
-40% |
氮氧化物 |
123 000 |
94 800 |
-23% |
-20% |
可吸入
懸浮粒子 |
11 400 |
5 860 |
-48% |
-55% |
揮發性
有機化合物 |
68 900 |
41 200 |
-40% |
-55% |
|
| 2.6 為了進一步在2010年後減低排放,我們正制定額外管制措施,包括: |
| • |
立法管制停車熄匙; |
| • |
收緊管制電油及石油氣車輛的廢氣排放; |
| • |
進一步減少專利巴士的廢氣排放; |
| • |
以路邊遙測儀器及底盤式功率機測試廢氣; |
| • |
電子道路收費新科技; |
| • |
本地渡輪採用較潔淨的燃料; |
| • |
管制其他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源頭; |
| • |
減少非路面流動設備和非路面車輛的廢氣排放; |
| • |
環保機械設備的資本開支於購置首年獲扣除利得稅100%; |
| • |
立法強制工商業使用超低硫柴油。 |
|
| 控制發電廠排放物 |
| 排放物 |
| 2.7 發電廠是香港造成區域空氣污染的最大源頭。在2006年本港的排放量中,發電廠排放二氧化硫佔89%,氮氧化物佔44%,可吸入懸浮粒子佔32%。 |
| 法規管制 |
| 2.8 發電廠排放量是透過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所發出的指明工序牌照作出規管,牌照有效期為最少兩年,並可續發。自2005年起,我們在續牌過程加入總排放上限,管制每間發電廠的排放量。我們亦已逐步收緊總排放上限,使香港達至與廣東省協定的2010年減排目標。 |
| 2.9 我們在2007年續發中華電力有限公司龍鼓灘發電廠的牌照時,採用了相應抵銷安排,使中電的發電總排放有更大的淨減值。當龍鼓灘發電廠增加天然氣發電量時,青山發電廠就必須相應地減少燃煤發電量(燃煤發電產生較多污染物)。按續發的牌照條件及條款,如龍鼓灘發電廠可以增加天然氣發電,則排放物每多一公噸,青山發電廠就必須相應減少5.6公噸至58公噸的排放量,視乎污染物的種類而定。這項安排亦有助香港達至2010年的減排目標。 |
| 2.10 此外,根據擬議修訂的《空氣污染管制條例》,2010年起將會在該條例下設定發電廠的總排放上限,以及容許發電廠可透過排污交易作為達至排放上限的另一個方式。該項修訂會於2008年初提交立法會。 |
| 2.11 我們還在規管電力生產的協議內,透過經濟手段使電力公司執行排放上限。於2008年初簽訂的新《管制計劃協議》會訂明,若電力公司排放量超出上限,其回報率將可被扣減,如低於上限,則可獲獎勵。 |
| 減少其他排放物 |
| 車輛廢氣 |
| 2.12 汽車是路邊污染物的主要源頭,對區域空氣污染亦有影響。自1999年起,香港路邊氮氧化物已減少24%,可吸入懸浮粒子則減少15%。在2007年,我們實施了以下的措施: |
| 研究個案 1:更換舊車輛 |
| 現時在香港道路上見到的車輛,還有不少是在1990年代中期較嚴格的廢氣排放管制生效前開始使用的。這些大多是商業車輛,如無鼓勵,經營者都不願替換。環保署近年規定這些車輛須安裝減少排放物器件。2007年,我們更進一步提供一筆過資助,鼓勵車主將歐盟前期及 I 期柴油商業車更換為符合歐盟 IV 期標準的車輛。歐盟 IV 期車輛的排放量只是歐盟前期及 I 期車輛的小部分,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量尤低。 |
|
|
| • |
所有新登記車輛必須符合歐盟 IV期廢氣排放標準。 |
| • |
2007年4月1日起,環保汽車的首次登記稅削減 30%,每輛汽車最多獲減
50, 000元;有超過10%的新車受惠。 |
| • |
為歐盟前期及歐盟 I 期柴油商業車輛的車主提供有時限的一筆過資助,更換較環保的車輛。 |
| • |
歐盟V期柴油的優惠稅率減至每公升0.56元,為期兩年。 |
|
|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
| 2.13 2007年4月1日生效的新規例禁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高於訂明限制的產品,首批產品類別包括建築漆料/塗料、印墨和六類消費品。規例亦要求某些印刷機裝置控制排放物器件。環保署將來還會考慮,擴大禁止範圍至其他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產品。 |
| 2.14 環保署亦已展開一項有關珠江三角洲地區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光化學臭氧的研究(詳見「跨境與國際合作」) |
| 取締含氯氟烴 (HCFC) |
| 2.15 香港恪守《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現正逐步減少使用HCFC。自2004年1月起,HCFC的進口配額下調了35%;現已加快取締速度,2010年將會把進口配額加速減低75%(原為65%),並在2015年再減低90%。 |
| 《清新空氣約章》 |
| 2.16 政府於2006年底簽署由商界發起的《清新空氣約章》,鼓勵珠江三角洲地區內的公司和機構減低空氣污染物的排放。2007年政府發出內部指引,要求所有部門確保在其每年環保報告中,滙報履行約章承諾的進展(關於環保署的承諾,詳見附錄Ⅰ)。 |
| 檢討空氣質素指標 |
| 2.17 我們在2007年6月委託顧問,就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進行為期18個月的研究。顧問將參照世界衞生組織最新的空氣質素指引和歐洲及美國採用的空氣質素標準,制定修訂空氣質素指標的方案。此研究包括諮詢公眾意見(詳見「相關人士」)。研究結果將會用作制定香港長遠的空氣質素管理策略。 |
| 圖片 - 環境局常任秘書長王倩儀女士在檢討空氣質素指標諮詢會講話。 |
|
| |
| 能源 |
| 使命 |
| 3. 確保可靠和價格合理的能源供應,提倡有效率和安全的能源使用,並將生產和使用能源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減至最少。 |
| 能源耗用 |
| 3.1 與其他處於相若發展階段的經濟體系相比,香港的能源耗用量屬偏低(以可作比對的最近年份2004年為例,該年的人均用電量為5 700度電)。儘管如此,政府認同香港仍有責任減少耗用量,協助改善區域及全球環境;於2007年9月,我們採納了「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關於氣候變化、能源安全和清潔發展的宣言」所訂明的目標,承諾在2030年前把香港的能源強度至少降低25%(以2005年為基礎)(另見「跨境與國際合作」)。 |
| 3.2 政府內部亦採取多項節能措施,例如在夏季將空調溫度定於攝氏25.5度、盡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和進行能源審核。在各政策局及部門共同努力下,政府在2006-07年度經調整後的總用電量相比2002-03年度下調大約7%。 |
| 電力生產 |
| 3.3 我們通過《管制計劃協議》向兩間電力公司施行經濟規管,而有關協議須於2008年續訂。政府藉此機會與電力公司協訂環保條款,以改善本港的空氣質素。這些條款包括若排放超出上限須受懲罰、排放低於上限則獲獎勵,以及可再生能源設施可獲較高回報率。新協議亦鼓勵電力公司在客户層面推廣節能措施。新修訂的《管制計劃協議》將於2008年初定案。 |
| 3.4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擬在大鴉洲興建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已於2007年獲批准。政府在專業能源顧問協助下正在研究該等計劃,暫未作出決定。 |
| 3.5 兩間電力公司亦正研究在香港以風力發電,以配合政府的目標,即在2012年或之前利用可再生能源供應香港1%至2%的總電力需求。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在南丫島用作公眾示範的風力發電站已於2006年投產。兩間公司現時正就在香港水域建造離岸商用風力發電場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
| 圖片 - 南丫島風力發電站。 |
| 能源效益標籤 |
| 3.6 有關實施強制性能源效益標籤計劃的法案於2007年提交立法會,預計於2008年初獲得通過。強制性計劃的首階段涵蓋冷氣機、雪櫃和緊湊型熒光燈(即慳電膽)。此計劃有助消費者選購能源效益較高的產品,為了進一步推廣能源效益,政府會逐步將強制性標籤的規定擴展至其他產品。 |
| 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 |
| 3.7 建築物耗電量佔本港總耗電量的89%,因此政府建議強制指定類別的新建及現有樓宇必須遵守《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以提高建築物的能源效益,緩減全球暖化和對付空氣污染問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於2007年12月展開,收集市民對建議的意見。政府在制定建議細則時將會參考收集到的意見。 |
| |
| 環境評估與規劃 |
| 使命 |
| 4. 評估發展工程、計劃及策略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並確保推行適當措施,避免可發生的污染問題,籍此防範環境污染。 |
| 策略性環評 |
| 4.1 策略性環評已在主要規劃和發展建議中的最早階段進行,其目的是要找出主要的環境問題,以便及早提出廣泛的建議方法,以便預防或將可能的環境影響減至最低。在2007年完成的策略性環評「香港2030:規劃遠景與策略」中,環保署亦擔當了主要角色。 |
| 4.2 除策略性環評外,各政策局和部門均須向政策委員會、行政會議、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及環境事務委員會,以及其他政府機構匯報其政策及計劃綱領的環境影響。2007年,環保署審閱了逾40份策略性環評和規劃研究,以及約200份建議書內有關環境影響的章節。 |
| 4.3 環保署於2005年底設立策略性環境評估知識中心網站,推廣策略性環評的應用。該網站於2007年錄得約650 000次點擊。去年更加強網站內容,加入約200個超連結,連接海外策略性環評資料,如法規、指引文件、報告及參考資料等。 |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
| 4.4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於1998年生效,至今保障了約150萬名市民和不少生態易受破壞的地點免受不當影響。截至2007年底,本港有115宗總值約3,500億元的工程達到《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規定而獲批准進行。 |
| 4.5 進行環評的取向和方法因項目而異,這些資料均記錄於環境成效簡介。環保署於2007年選取十個具代表性的簡介,着重介紹成效、緩解措施和汲取的經驗。這些資料已上載於環保署網站及其他相關地方,供項目倡議者、顧問和公眾參考。 |
| 鼓勵公眾參與 |
| 4.6 環保署鼓勵大型工程項目的倡議者使用立體環評公眾參與工具,讓公眾持續參與並能更深入了解環評的結果。2007年,新界東北堆填區擴建計劃及灣仔發展計劃第II期的環評都採用立體工具,讓市民查閱。截至2007年底,有22項大型基建項目的研究概要都需要加入立體視象化工具。 |
| 研究個案 2:友聯浮船塢與公眾參與 |
| 友聯浮船塢的例子正好說明公眾參與如何達至更好的環境成果。由於大嶼山東北修訂土地用途,船塢須遷至青衣西南岸。在有關遷移船塢的環評報告供公眾查閱的30日期間,公眾表示十分關注此工程對馬灣魚類養殖區及鄰近捕魚活動的水質影響,以及對中華白海豚可能造成的干擾。因此,環保署要求友聯考慮這些顧慮並尋求解決方案。經與漁民、政府官員和一名立法會議員商討後,友聯建議更改計劃,避免進行錨碇挖泥和回填,進一步減輕環境影響。 |
|
|
| |
| 自然保育 |
| 使命 |
| 5. 在顧及社會和經濟因素的考慮下,以可持續的方式維護香港的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使現在和將來的市民均可享用這些資源。 |
| 保護生態地點 |
| 5.1 政府在自然保育方面的其中一項重要措施,就是保護私人土地上具重要生態價值的地點。「管理協議試驗計劃」讓非政府機構申請政府撥款,鼓勵土地擁有人參與保育。2005年底在鳳園及塱原曾推行三個管理協議計劃,結果令人鼓舞。2007年,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員會批准撥款,使這些項目再延續兩年。 |
| 5.2 「公私營界別合作試驗計劃」允許申請人發展在指定地點中生態較不易受破壞的範圍,但申請人必須承諾長期保護指定地點的其餘範圍。有關建議異常繁複,處理需時。我們會於2008年公布結果。 |
| 全球保育工作的參與 |
| 5.3 新的《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於2006年12月1日生效,有效地確保香港全面遵從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規定。環保署正擬定條例草案,將《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延伸至香港。 |
| |
| 噪音 |
| 使命 |
| 6. 透過制定噪音政策,介入規劃過程,推行噪音消減措施以及執行《噪音管制條例》,以預防、盡量減少和解決環境噪音問題。 |
| 交通噪音 |
| 6.1 目前,本港有超過100萬名市民受到過量的道路交通噪音(超過70分貝(A))影響。如對該問題袖手旁觀,至2016年將有再多100 000名市民受到影響。環保署正根據《處理香港道路交通噪音的全面計劃》,透過不同的消減噪音措施和研究處理這一問題。 |
| 現有道路 |
| 6.2 低噪音路面:大部分交通噪音問題來自現有道路。我們在較早時已選定72個路段重鋪低噪音路面,至2007年底,有34個路段已重鋪低噪音物料,有62 000名市民受惠。我們另外亦已選定26個新路段,擴大以低噪音物料鋪路的試驗計劃。我們還在進行兩項測試,分別是橡膠瀝青的試驗計劃,以及研究通過不同物料的厚度和孔隙含量來優化傳統低噪音路面物料的效能。 |
| 6.3 隔音屏障:在某些情況,隔音屏障是另一個解決噪音的方法。現時有31個路段適合加裝隔音屏障或隔音罩,至今有兩個路段的工程已經完成,有7 000名市民受惠。我們在2007年繼續為象鼻山路一個路段和將軍澳道兩個路段進行加裝工程,竣工後將會惠及17 000名市民。我們亦已進行研究,檢討隔音屏障計劃的範圍和優化隔音屏障的設計。另有一項研究,則是探討如何改善因天橋接縫而產生的噪音問題。 |
| 6.4 駕駛習慣: 駕駛習慣可影響道路交通噪音。我們在諮詢專利巴士營辦商、汽車維修業界、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專業團體、香港汽車會及其他相關人士後,於2007年製作了兩份有關良好駕駛習慣和良好維修保養的單張,至今已派發逾20 000份。單張內容亦已上載至環保署和運輸署的網站。 |
| 新建道路 |
| 6.5 我們藉着規劃和環境影響評估來減低新建道路的交通噪音。自1990年起,各種規劃措施已惠及約500 000名市民。新建高速公路必須鋪設低噪音路面,若情況許可便安裝隔音屏障。自1990年起,為新建道路興建的隔音屏障已斥資20億元,約有290 000名市民受惠。此外,自1995年起已有約7 900個住宅單位安裝了隔音設施,減少受交通噪音的滋擾,這項措施斥資4.3億元。 |
| 圖 3-隔音屏障可減低交通噪音 |
| 年分 |
隔音屏障的累積長度 (公里) |
受惠累積人數 (以千計) |
| 90 |
2 |
9.3 |
| 91 |
4 |
16.9 |
| 92 |
4 |
22.4 |
| 93 |
4 |
23 |
| 94 |
6 |
24.9 |
| 95 |
6 |
28.3 |
| 96 |
7 |
31.3 |
| 97 |
15 |
50.6 |
| 98 |
27 |
75.3 |
| 99 |
28 |
77 |
| 00 |
30 |
100 |
| 01 |
34 |
124 |
| 02 |
37 |
139 |
| 03 |
38 |
152 |
| 04 |
45 |
173 |
| 05 |
49 |
194 |
| 06 |
69.4 |
254.2 |
| 07 |
77.7 |
292 |
|
| 公眾參與和教育 |
| 6.6 我們定期就噪音問題徵詢區議員、居民和其他相關人士的意見。環保署製作了香港噪音地圖,提供有關道路交通噪音及影響的詳盡資料,上載至環保署網頁。在道路工程項目的公眾諮詢中,特別是加裝隔音屏障工程的諮詢,我們廣泛應用了立體噪音模型,幫助市民更能掌握不同的工程方案及其噪音環境。 |
| 建築噪音 |
| 6.7 《噪音管制條例》以建築噪音許可證制度,管制晚間和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建築噪音。條例亦訂明在「指定範圍」進一步收緊管制;現正更新有關資料,把新的發展項目和住宅區納入管制範圍。 |
| 規劃建議 |
| 6.8 環保署自1986年至今,透過介入規劃過程,保障了150 000個住宅單位免受道路交通噪音滋擾。2007年,我們就1 210宗個案提供建議。 |
| 圖4-2007年的1 210宗噪音規劃建議/個案分類統計數字 |
百分比 |
| TT |
運輸及交通計劃研究 |
1% |
| LM |
批地、租約、短期租約、撥地等 |
10% |
| ODP |
發展大綱圖、各區計劃大綱圖、設計圖、規劃摘要、學校地區 / 設計 / 噪音消減措施、住宅發展 / 計劃 |
17% |
| AA |
為其他部門 / 機構提供消減噪音的建議 |
30% |
| MPS |
大型規劃研究(填海、環境影響評估、環境評估等) |
42% |
|
| |
| 可持續發展 |
| 使命 |
| 7. 在香港推動可持續發展。 |
| 7.1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負責推動香港的可持續發展政策。環境局轄下的可持續發展科為委員會提供支援,並監察政府的可持續發展評估制度、有關可持續發展的顧問和研究工作、可持續發展基金及宣傳和教育項目(另見「社會影響」)。 |
| 可持續發展評估 |
| 7.2 可持續發展因素已融入政府的決策過程,所有決策局及部門必須就其主要政策及計劃進行可持續發展評估,並在向政策委員會及行政會議提交的文件以及公眾諮詢文件中,扼要講述評估的結果及影響。於2007年,可持續發展科處理了139份可持續發展評估。 |
| |
| 廢物 |
| 使命 |
| 8. 為香港策劃一套可持續發展的廢物管理策略,提供廢物管理設施及執行《廢物處置條例》,保障公眾健康和福祉,確保市民不會因廢物處理和處置不善而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 |
| 固體廢物量 |
| 8.1 各堆填區在2007年接收的固體廢物減少了8%,即降至每日13 901公噸,主要因為在2006年1月實施堆填區廢物處置收費後,建築廢物大減,減幅達56%;單在2007年,建築廢物減幅已達29%。家居廢物則因着廢物回收再造及減廢計劃而減少4%。然而工商業廢物卻因為經濟增長和遊客增多而上升16%。各類廢物的分類統計數字詳見圖5。 |
| 圖 5-堆填區處理的固體廢物種類 |
| 堆填區處理的固體廢物種類 |
|
| 年分 |
堆填建築廢物 |
家居廢物 |
工商業廢物 |
特殊廢物 |
| 2001 |
6 408 |
7 551 |
1 749 |
1 109 |
| 2002 |
10 202 |
7 519 |
1 903 |
1 534 |
| 2003 |
6 728 |
7 402 |
2 040 |
1 588 |
| 2004 |
6 595 |
7 014 |
2 274 |
1 620 |
| 2005 |
6 556 |
6 828 |
2 549 |
1 746 |
| 2005 |
6 556 |
6 828 |
2 549 |
1 746 |
| 2006 |
4 125 |
6 634 |
2 645 |
1 635 |
| 2007 |
2 914 |
6 372 |
3 056 |
1 559 |
|
| 8.2 三個策略性堆填區將會在2010年代初期至中期陸續填滿,因此我們急切須要進一步減少廢物。 |
| 減廢措施 |
| 8.3 廢物源頭分類:「家居廢物源頭分類計劃」的目標,是在2010年把計劃推廣至本港80%人口,並在2012年將家居廢物回收比例增至26%。2007年,該計劃已擴展至42%人口(766個屋苑,目標為700個屋苑)。參與屋苑的回收廢物較2006年增加50%,運往堆填區的廢物減少幾達10%。針對工商業廢物量持續增加,我們於2007年10月向工商界推行類似計劃。雖然這界別已回收約60%廢物,但參與率和回收方法仍有改善空間。至2007年底,已有約300幢樓宇參與此計劃。 |
| 8.4 生產者責任:我們建議向連鎖式或大型超級巿場、便利店和個人健康及美容產品店派發的塑膠購物袋收取環保稅,每個五角。在2007年中進行兩個月的公眾諮詢顯示,市民大致支持該建議。因應市民的普遍支持,政府將於2008年向立法會提交《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草案》,為實施環保稅提供法律基礎,日後如須為其他產品引入法定生產者責任計劃亦有法可依。我們現正就電腦產品和熒光燈管的自願生產者責任計劃與業界商討。有關充電池回收再用的自願計劃自2005年4月起已運作至今。 |
| 8.5 其他措施:我們在2007年10月推出二手交易網站,至年底已有22 000次的瀏覽記錄。我們現在亦正就都市固體廢物收費進行調查(詳見「經濟影響」)。 |
| 廢物設施 |
| 8.6 減廢技術:環保署計劃興建先進的多技術綜合廢物管理設施,以減少廢物體積及回收能源。有關設施會以焚化處理為核心技術,選址工作於2007年底接近完成,並將於2008年就結果諮詢公眾。此外,我們會在另外的地點分期興建有機廢物處理設施,第一期設施可以每日處理達200公噸的工商業廚餘。這項設施造價為2.75億元,其工程簡介已於2007年發表。 |
| 8.7 堆填區:即使應用減廢技術,我們仍然需要更多堆填空間。三個策略性堆填區將於2010年代初期至中期陸續填滿,環保署因此建議擴大現有堆填區的範圍。2007年,新界東北堆填區擴建工程的環評獲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亦已完成。新界東南堆填區擴建工程的環評亦已完成,可於2008年初供公眾查閱。新界西堆填區擴建工程的環評及工程可行性研究亦已展開。 |
| 研究個案 3:修復堆填區 |
| 香港土地有限,將13個已關閉的堆填區開放予市民使用是符合公眾利益的。這些堆填區均已裝設控制堆填氣體和滲濾污水的系統。船灣堆填區開設了高爾夫球練習場,晒草灣堆填區則提供康樂場地。佐敦谷堆填區的公園和牛池灣堆填區的遊樂場正在興建,將分別於2009及2010年落成。其他已關閉的堆填區亦有計劃發展。堆填區並非只作社區及康樂用途,小冷水堆填區就成為野外生物的庇護所,這裡亦是香港已知最大的蝴蝶過冬地點,每年吸引成千上萬的蝴蝶到此地,該堆填區已列為具科學價值地點。 |
圖片-屯門小冷水的自然生態。 |
|
|
| 8.8 環保園:環保園為循環再造和環保工業提供用地和支援設施。經兩次招標後,第一期租約已於2007年批出。 |
| 8.9 禽畜廢物堆肥:位於牛潭尾的禽畜廢物堆肥廠正在興建,預計於2008年中開始運作,剛好可為香港舉行奧運馬術項目使用。該堆肥廠每日可處理高達20公噸馬厩廢物,也可以處理其他動物廢物及廚餘。 |
| 化學廢物 |
| 8.10 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理多種化學廢物(見圖6)。根據續訂的合約,由2010年起中心亦會處理醫療廢物。這份合約將於2009年生效,內容包括提升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環保工作成效的措施,例如加強中心的排放管制,進一步減排氧化硫及氮氧化物,以符合歐盟的最新標準。 |
| 圖 6-2007年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收集的化學廢物 |
單位:公噸 |
| 1 |
海洋油污廢水 |
20 976 |
| 2 |
海洋污染物 |
9 974 |
| 3 |
已用的不含氨侵蝕劑 |
1 677 |
| 4 |
陸地廢油 |
4 354 |
| 5 |
鹵化、非鹵化及易燃溶劑 |
2 591 |
| 6 |
酸性廢物 |
2 665 |
| 7 |
已用的含氨侵蝕劑 |
1 362 |
| 8 |
鹼性廢物 |
896 |
| 9 |
有毒金屬及其他金屬溶液 |
929 |
| 10 |
其他(包括氰化物、除害劑、多氯化聯苯廢物等) |
275 |
|
| |
| 水質 |
| 使命 |
| 9. 為香港策劃提供污水設施、介入規劃過程及執行《水污染管制條例》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確保香港的海水和河溪水質達至水質指標以及符合各個保育目標,保障公眾健康和福祉。 |
| 水質 |
| 9.1 環保署定期檢查泳灘、海水和河溪的水質是否符合水質指標,監測結果為改善水質的政策和計劃提供科學根據。2007年本港水質指標的整體達標率超過80%。要進一步改善便須投放更多資源,進行「淨化海港計劃」(見下文)和鄉村污水收集改善工程。公眾可查閱海水水質、河溪水質和泳灘水質監測結果的詳細資料。 |
| 圖 7-1986-2007年海水水質指標的總達標率 |
|
| 圖 8-1986-2007年河溪水質指標的總達標率 |
|
| 年分 |
環保署與警方接獲的投訴個案總數 |
環保署接獲的投訴個案 |
| 86 |
1 456 |
1 456 |
| 87 |
2 695 |
2 693 |
| 88 |
3 121 |
3 116 |
| 89 |
4 790 |
4 052 |
| 90 |
8 882 |
6 148 |
| 91 |
6 480 |
5 381 |
| 92 |
5 860 |
5 425 |
| 93 |
7 737 |
6 951 |
| 94 |
10 505 |
7 680 |
| 95 |
12 556 |
8 618 |
| 96 |
15 392 |
11 609 |
| 97 |
13 980 |
12 215 |
| 98 |
19 827 |
14 380 |
| 99 |
28 037 |
22 761 |
| 00 |
30 736 |
26 695 |
| 01 |
25 597 |
20 217 |
| 02 |
25 570 |
19 449 |
| 03 |
23 899 |
19 889 |
| 04 |
26 457 |
23 229 |
| 05 |
24 086 |
20 676 |
| 06 |
27 553 |
24 536 |
| 07 |
27 531 |
25 150 |
|
| 年分 |
水質指標達標率(佔總監測站數目的百分比) |
| 86 |
49 |
| 87 |
47 |
| 88 |
49 |
| 89 |
58 |
| 90 |
61 |
| 91 |
61 |
| 92 |
62 |
| 93 |
66 |
| 94 |
68 |
| 95 |
70 |
| 96 |
72 |
| 97 |
76 |
| 98 |
78 |
| 99 |
77 |
| 00 |
82 |
| 01 |
83 |
| 02 |
83 |
| 03 |
82 |
| 04 |
82 |
| 05 |
85 |
| 06 |
86 |
| 07 |
86 |
|
|
| 淨化海港計劃 |
| 9.2 「淨化海港計劃」是一項大型工程,目的在收集和處理維港兩岸污水,使其完全符合水質指標。第一期工程於2001年底落成,處理維港兩岸75%的污水。維多利亞港的海水水質指標達標率,亦因此由第一期設施啟用前的50%上升至2007年的90%。然而在排放已處理廢水的西面水域水質變差,要長遠解決這局部地區性問題,使水質全面達標,便須進行「淨化海港計劃」餘下的工程。 |
| 9.3 「淨化海港計劃」第二期工程的建造和營運開支甚高,將會分兩期進行: |
| • |
第二期甲工程將收集餘下未經處理的污水,在昂船洲處理和提供消毒程序。這設施每年營運費達4.2億元,只要市民願意負擔多一些營運費,政府便會支付為數80億元的建造費。立法會於2007年5月通過增加排污費建議,第二期甲工程隨之展開,預計於2014年完成。 |
| • |
第二期乙工程將提升污水處理水平,費用更為高昂。政府將於2010-11年度,按水質趨勢、污水流量以及人口增長等因素檢討施工時間。現時已有建議選址,並會於2008年中就第二期乙設施、貨櫃業用途和海港鐵路發展等項目共用土地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
| • |
消毒設施會在第二期甲完成前開始運作,可以即時改善西面水域的水質,起碼回復至「淨化海港計劃」第一期前的水平。經處理的污水將以加氯消毒,然後進行除氯程序,去除殘留的氯成分後方予排放。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確定這加氯和除氯程序的影響在可接受範圍之內,工程項目在2007年獲批准。造價1.2億元的消毒設施將於2008年春季開始建造,2009年底啟用。 |
|
| 鄉村污水 |
| 9.4 不少村屋未有接駁污水系統,因而導至河溪污染。因此我們已經擬定一個鄉村污水系統計劃,為大概500條鄉村,約330 000名居民接駁上污水系統。政府在2007年預留了22億元建設鄉村污水系統,讓98條鄉村共86 000名居民的住所接駁到污水系統。 |
| 再生水 |
| 9.5 我們在北區展開一項再生水示範計劃,把石湖墟污水處理廠部分污水進行薄膜過濾和加氯處理,生產高質素的已消毒再生水,供應選定的學校、家居和老人院作非飲用用途。該計劃在2006年展開,將於2008年結束,希望可為香港更廣泛使用再生水打下基礎。 |
|
|
| 土地污染標準 |
| 9.6 我們在2007年採納一套「按風險釐定的土地污染評估及整治標準」,這套按風險釐定的整治標準取代了過時的「荷蘭B標準」。有關標準是根據香港四類土地用途-市區住宅、郊區住宅、工業及公園的泥土及地下水污染情況得來的。如果發現對人類健康具有可計量的風險,便須補救矯正。 |
| 研究個案 4:控制禽畜廢物以改善水質 |
| 禽畜廢物一直是后海灣河溪污染的主要來源。我們在2005年起鼓勵家禽農場自願關閉,在2006年更將計劃擴展至豬場。環保署與漁農自然護理署亦加強針對非法飼養禽畜的執法。2007年底,有73%家禽農場和55%豬場已停止營運。在后海灣水質管制區的24個河道監測站中,逾半數的水質錄得改善,大腸桿菌數量減半。其中在平原河附近,有38%的禽畜農場關閉,下游有兩個河道水質監測站的水質由「惡劣」轉為「普通」。 |
|
|
| |
| 相關工作範疇: |
| 環保法規管理 |
| 使命 |
| 10. 與社會人士合作建立夥伴關係,追求可持續發展目標,並且執行污染管制法例,保障市民健康和福祉,為社會服務。 |
| 10.1 環保署以夥伴合作和執法這兩個途徑,鼓勵經營者遵守環保法例。大部分工作由環保法規管理科執行,法律事宜由中央檢控組處理,直接向一名副署長負責。 |
| 夥伴合作 |
| 10.2 環保署與四個主要產生污染的業界建立正式夥伴關係,這些業界包括:建造業、飲食業、汽車維修業、物業管理業。我們在2007年為建造業舉辦了六次講座,參加人數達724人;為物業管理界別舉辦了七次講座,參加人數達404人;又為飲食業及汽車維修業的1 857名從業員和政府監管人員舉辦了13次講座/演講。我們並繼續支持飲食業協會有關控制煮食油煙的研究,且與建築業合作研發機械貨車上蓋。這四個行業的定罪個案由2000年的1 095宗下降至2007年的152宗。 |
| 10.3 為加強對經營者的支援,我們於2006年啟用行業環保支援中心,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務,包括有關環保署所有工作範疇的資訊,以及協助申領牌照。支援中心在2007年平均每月處理約450宗個案,涉及的界別行業日廣,支援中心以客為本的方針獲特區政府效率促進組和其他機構認同;我們並曾接待本地及海外訪客,向他們介紹支援中心的工作。2007年10月進行內部檢討時,我們調查了使用者的意見,回應非常正面。年內,我們亦製作了《精明企業環保錦囊》,協助本港多個業界遵行環保法規。 |
| 圖片-環保署同事向行業環保支援中心訪客講解事宜。 |
| 執法 |
| 10.4 2007年的檢控數目上升,是因為實施了新條例和規例(例如管制乾洗及建築廢物收費),以及違例進出口廢物的個案增加。年內共有479宗檢控個案,其中442宗被定罪(見表 3)(2006年有341宗檢控個案,其中315宗被定罪)。投訴數字則與去年相若,共有27 531宗,包括2 381宗向警方投訴噪音(見表 4及圖 9)。我們的顧客服務中心在年內處理了34 547個一般查詢,另外執行了約52 000次巡查(見表 5),發出了約7 200個牌照及許可證(見表 6)。 |
| 表 3 - 2007年定罪個案數目-按引用條例分類 |
| 條例 |
定罪個案數目 |
|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211 |
|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
0 |
| 《噪音管制條例》 |
53 |
| 《水污染管制條例》 |
23 |
| 《保護臭氧層條例》 |
4 |
| 《廢物處置條例》 |
149 |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
2 |
| 總數 |
442 |
|
| |
| 表 4 ─ 2007年投訴個案數目-按媒體分類 |
表 5 ─ 2007年巡查次數 |
| 性質 |
投訴個案數目 |
| 空氣 - 車輛廢氣 |
7 801 |
| 空氣 - 其他 |
6 503 |
| 噪音* |
5 589 |
| 廢物 |
3 228 |
| 水質 |
1 838 |
| 其他 |
191 |
| 總數 |
25 150 |
| * 不包括警方處理的投訴(2007年警方調查個案共年警方調查個案共2 381宗) |
|
| 條例 |
巡查次數 |
|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18 775 |
| 《保護臭氧層條例》 |
5 |
|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
544 |
| 《噪音管制條例》 |
4 675 |
| 《廢物處置條例》 |
11 239 |
| -禽畜廢物 |
1 621 |
| -化學廢物 |
3 519 |
| -非法傾倒 |
5 791 |
| -進出口 |
308 |
| 《水污染管制條例》 |
16 682 |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
348 |
| 累計總數 |
52 268 |
|
|
| 圖 9 – 1986 - 2007年的污染投訴個案年度紀錄 |
| 條例 |
巡查次數 |
|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18 775 |
| 《保護臭氧層條例》 |
5 |
|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
544 |
| 《噪音管制條例》 |
4 675 |
| 《廢物處置條例》 |
11 239 |
| -禽畜廢物 |
1 621 |
| -化學廢物 |
3 519 |
| -非法傾倒 |
5 791 |
| -進出口 |
308 |
| 《水污染管制條例》 |
16 682 |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
348 |
| 累計總數 |
52 268 |
|
| 表 6 - 2007年發出的牌照和許可證 |
| 條例 |
活動 |
發出數目 |
|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
煙囱審批 |
306 |
| 指明工序牌照 |
7 |
| 露天焚物許可證 |
1 |
小計:314 |
|
| 《噪音管制條例》 |
建築噪音許可證
(撞擊式打樁) |
142 |
建築噪音許可證
(一般建築 - 總數) |
2 344 |
小計:2 486 |
|
| 《廢物處置條例》 |
化學廢物產生者登記 |
841 |
| 化學廢物處置牌照 |
16 |
| 化學廢物收集牌照 |
2 |
| 廢物進出口許可證 |
5 |
小計:864 |
|
| 《水污染管制條例》 |
新牌照 |
1 418 |
| 續領牌照 |
2 045 |
小計:3 463 |
|
|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 |
海上傾物許可證 |
87 |
小計:87 |
|
| 其他 |
棄置醫療廢物許可證 |
10 |
小計:10 |
|
總數: |
7 224 |
|
| |
| 跨境與國際合作 |
| 使命 |
| 11. 致力整治跨境污染問題及促進區域與國際性合作,藉此維護環境和公眾健康。 |
| 區域活動 |
| 11.1 「粵港持續發展與環保合作小組」就跨境環境合作事宜進行磋商,小組於2007年12月舉行了第八次會議。2008年主要工作包括:改善區域空氣質素、促進清潔生產和加強后海灣的水污染管制。 |
| 圖片 - 在廣州舉行的第八屆「粵港持續發展與環保合作小組」會議。 |
|
| 11.2 環保署與深圳市環境保護局於2007年12月簽署了《加強深港環保合作協議》,同意在新《協議》下加強合作和溝通,促進技術經驗交流和培訓。 |
| 空氣質素 |
| 11.3 《珠江三角洲空氣質素管理計劃中期回顧研究》報告於2007年完成,評估了現時管理計劃的既定措施的階段成效,了解污染物的排放趨勢;以及按需要建議強化措施。粵港當局再次肯定共同的決心,在2010年要如期達至雙方訂立的減排目標。我們有信心在落實現有和已承諾的各項減排措施後,香港可以達至減排目標(見上文「空氣」第2.5段)。2007年亦已發表了區域空氣質素監測結果報告,但要確定排放趨勢則言之尚早。 |
| 11.4 粵港雙方除了控制各自管轄範圍內的污染情況外,還在2007年1月共同推出「珠江三角洲火力發電廠排污交易試驗計劃」,為區內的火力發電廠提供市場工具,藉此鼓勵他們透過排污交易,以較靈活及具成本效益的方法達至政府訂定的排放上限。 |
| 11.5 鑒於廣東省的港資工廠對環境造成影響,行政長官在《二零零七至零八年施政報告》承諾撥款9, 306萬元推行「清潔生產伙伴計劃」。這個計劃為期五年,就清潔生產提供專業和技術支援,包括廣泛宣傳活動;為參與工廠實地評估,找出改善方案;以示範項目建立真實案例;並且核證工廠改善項目的成效。香港也展開了一項研究,找出珠三角地區工業的主要空氣污染源頭;另有一項研究則是關乎區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光化學臭氧污染。 |
| 圖片 - 環境局局長邱騰華先生參觀深圳印刷廠。 |
| 其他事項 |
| 11.6 「后海灣水污染管制聯合實施方案」於2000年開始推行。我們在第一次檢討後,與深圳當局制定了改善后海灣水質和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新目標。 |
| 11.7 此外,粵港雙方已完成珠江河口水質模型,可為河口發展管理計劃和水質保護提供科學數據。 |
| 專業知識交流 |
| 11.8 環保署與內地環保部門通過互訪和聯合活動,交流專業知識和經驗,包括有關區域空氣質素、清潔生產和環保法規管理的技術交流以及員工交流計劃。詳情如下: |
| • |
在「泛珠三角區域環保合作協議」下,環保署於2007年7月舉辦了三天交流活動,與九個省/自治區和澳門的環保部門就清潔生產和環保宣傳和教育工作進行交流。此外,環保署又與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合辦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控制研討會。 |
| • |
2007年8月,環保署與廣州市環境保護局就在用車廢氣檢測和最新技術發展互相交流經驗。 |
| • |
2007年10月,環保署為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率領的代表團舉辦三天交流計劃,就清潔生產和能源效益交換專業知識和經驗。我們亦與泛珠三角地區的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代表就環境監測技術與管理舉辦了一天交流活動。此外,我們為深圳市環境保護局安排了兩星期的員工交流計劃。兩名深圳市環保局職員獲派駐環保署,就跨境合作、執法、財務管理及其他事項交流經驗,並且參觀環保設施。 |
| • |
2007年12月,環保署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現稱環境保護部)代表團主辦三天的環保法規培訓計劃。 |
|
| 國際活動 |
| 氣候變化 |
| 11.9 2006年,香港的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一直維持在每人每年6.6公噸,較1990年減少4%。作為中國一部分,香港在《京都議定書》下無須限制排放溫室氣體。儘管如此,我們仍然致力對付氣候變化,採取一系列措施來達成目標。2007年,我們採納「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關於氣候變化、能源安全和清潔發展的宣言」,承諾在2030年前將能源強度在2005年的基礎上至少降低25%。為了強調承擔的決心,行政長官在《二零零七至零八年施政報告》中正式採納這個目標。香港亦加入了C40城市氣候變化領導小組,加強國際間合作。 |
| 11.10 在參考過主要城市的經驗後,政府在施政報告中宣布在本地推行一些應對氣候變化新措施,包括:能源效益措施;對添馬艦政府總部大樓進行二氧化碳排放審計,為私營機構樹立榜樣;推廣使用生化柴油;以及進行全面研究,評估氣候變化對香港可能帶來的影響,並且研究各項可進一步強化緩解及適應措施的方法。為了加強協調各部門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以及督導氣候變化研究,政府已成立一個由環保署牽頭的氣候變化跨部門工作小組。 |
| 有毒化學品 |
| 11.11 中國內地和香港已於2007年根據中國「國家實施計劃」(包括「香港特區實施計劃」),開始分階段實施《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與此同時,政府在2007年7月頒布了《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規管進口、出口、製造和使用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包括受《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鹿特丹公約》規管的化學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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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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