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計劃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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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1 |
就本條例而言,如何定義「食物」和「飲品」? |
| 答11 |
就條例的目的,「食物」–
- 包括零食、糖果、口香糖,以及在製備食物過程中用作成份的物品或物質;及
- 不包括任何飲品、活動物、秣或餵飼動物的飼料,以及只用作藥物的物品或物質。
就條例的目的而言,「飲品」是指適合用作 (不論是否在稀釋之後) 人類飲用的液體,或擬用作該用途的液體,並包括水。如需進一步資料,請查閱訂明產品列表。此列表只供參考並未盡列所有產品。如有疑問,則以條例所載的意義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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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15 |
甚麼是「塑膠購物袋」? |
| 答15 |
條例所涵蓋的塑膠購物袋包括任何袋如 –
- 完全或部份由塑膠製成;及
- 在其上有或附有手挽、手挽孔、用作撕開袋身而形成手挽孔的打孔虛線、作攜帶用途的繩索或帶條、或任何其他作攜帶用途的設計。
即屬塑膠購物袋。 塑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及尼龍。 條例規定有塑膠成份的購物袋為「塑膠購物袋」,例如有塑膠薄面或塑膠手挽或手挽繩索兩端附有塑膠粒的紙製購物袋也視為「塑膠購物袋」。同樣,以聚丙烯製成的「不織布袋」也視為「塑膠購物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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