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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2 |
零售店在提交豁免申請時,必須符合什麼準則? |
| 答22 |
兩類的豁免,豁免準則如下:
第1類豁免:
- 在該零售店內,只陳列或要約出售非指明貨品的總樓面面積,超過該零售店的零售樓面面積的50 %;及
- 擬豁免範圍的每部分,均屬只就非指明貨品接受付款的收銀櫃台 。
第2類豁免:
- 擬豁免該零售店的部分範圍是作第三者(而非有關登記零售商)的業務之用,而該業務是已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 章)登記的;
- 該範圍以櫃台清楚劃定,並屬該第三者的業務所專用;
- 該範圍顯眼地展示該第三者的姓名、名稱、商業名稱、商標或品牌名稱;
- 負責該範圍店務的員工,屬該第三者的僱員;及
- 從該範圍提供的所有塑膠購物袋,均印上該第三者的姓名、名稱、商業名稱、商標或品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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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23 |
登記零售店獲豁免後仍須符合的條件是什麼? |
| 答23 |
以下是獲豁免後所仍須符合的條件 –
第1類豁免:
- 登記零售店須繼續符合以上所述第1類豁免的所有豁免準則;
- 在沒有支付收費的情況下,只可在符合以下條件下,從獲豁免的範圍提供塑膠購物袋:該等購物袋是提供予該範圍就非指明貨品付款的顧客,而這樣提供的購物袋的數目,不多於為攜帶該等貨品之用所必需的;及
- 署長可不時合理地施加的其他條件。
第2類豁免:
- 登記零售店須繼續符合以上所述第2類豁免的所有豁免準則;
- 在沒有支付收費的情況下,只可在符合以下條件下,從獲第2類豁免的範圍提供塑膠購物袋:該等購物袋是提供予在該範圍內購買有關第三者所要約出售的貨品的顧客的,而這樣提供的購物袋的數目,不多於為攜帶該等貨品之用所必需的;及
- 署長可不時合理地施加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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