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登記零售商╱登記零售店的登記
在下列情況下,登記零售商如要撤銷登記,可向環保署遞交「撤銷登記申表格PS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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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零售商不再屬「訂明零售商」,即該零售商不再經營5間或以上香港境內的合資格零售店,或最少一間零售樓面面積不小於200 平方公尺的合資格零售店;
- 登記零售商停止在申請撤銷登記的零售店經營零售業務;
- 申請撤銷登記的零售店不再屬合資格零售店;及
- 登記零售商停止在申請撤銷登記的零售店提供塑膠購物袋。
登記零售商的登記零售店如並無申請撤銷登記或有關申請未獲環保署批准,則有關登記零售店的登記會維持不變。
何時及如何遞交撤銷登記申請?
處理撤銷登記的申請需要至少10個工作天。請將填妥的「撤銷登記申請」表格郵寄至以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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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8樓
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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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封面註明: |
「塑膠購物袋徵費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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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結果
申請經審核後,登記零售商將就其申請的結果獲發書面通知。如申請獲批准,亦將獲通知撤銷登記零售店的「撤銷登記生效日期」。
於「撤銷登記生效日期」當日開始,登記零售商不得從該零售店向其顧客提供任何塑膠購物袋(除非該零售店不再為合資格零售店或有關的零售商不再為訂明零售商),否則可因違法而被起訴。就此,該零售店最後可派發塑膠購物袋或最後營業日期為在書面通知內列明的「撤銷登記生效日期」的前一天。
已撤銷登記的零售店如需要在書面通知內列明的「撤銷登記生效日期」當日或以後繼續營業(並派發塑膠購物袋),登記零售商須盡快(並且在「撤銷登記生效日期」之前)通知環保署。登記零售商可以以電郵(psb@epd.gov.hk)或傳真(2305-0453)通知環保署最終修定的結業日期,而無須重新提交撤銷登記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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