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豁免
申請更改豁免
如須在豁免申請獲批後更改豁免安排,登記零商可向環保署遞交「更改豁免申請」表格(表格PSB-3)提出申請。
表格PSB-3適用於以下更改豁免申請 :


註﹕如須在登記零售店內申請豁免安排,請使用表格PSB-1並於至少10個工作天前向環保署遞交申請。
何時遞交更改豁免申請?
登記零售商必須在預算的更改日期前至少10個工作天,向環保署遞交表格PSB-3申請更改豁免安排。
如何遞交更改豁免申請?
請將填妥的「更改豁免申請」表格郵寄至以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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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8樓
環境保護署 |
並於封面註明: |
「塑膠購物袋徵費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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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短期更改豁免安排
登記零商可向環保署以「更改豁免申請」表格(表格PSB-3),提出申請三個月或以下的短期豁免安排,例如:
- 在推廣場內的豁免收銀櫃台臨時更改為徵費收銀櫃台(第1類豁免安排的更改)或反之亦然;
- 因改變要約出售的貨品(如訂明產品改為非指明貨品或反之亦然),而更改在第1類豁免安排下的零售樓面面積;
- 特賣場於節日期間加入短期託賣的第三者經營商(第2類豁免安排的更改)。
有關申請詳情,請參考「短期更改豁免申請指引」。
違反申請更改豁免安排要求
登記零售商須從其登記零售店不獲豁免的範圍內,向其顧客派發的每一個塑膠購物袋收取環保徵費,否則即屬犯罪。首次被裁定犯該罪行時,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元;而其後每次被裁定犯該罪行時,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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