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不少工业活动都会排放空气污染物。对于固定污染来源造成的空气污染,主要的管制法规是《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及其附属规例。法例规定,凡进行指明工序,必须向环保署申领牌照。此外,根据《空气污染管制(火炉、烘炉及烟囱)(装置及改装)规例》,凡安装或改装火炉或烟囱,而该等设备的燃料总耗量超逾法定规限,必须事先得到环保署核准。在《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规例》下,多项露天焚烧活动已禁止进行;至于其他露天焚烧活动,除非已获豁免,否则事前必须申领露天焚烧许可证,才可进行。在石棉管制方面,凡进行涉及拆除、使用或处置石棉的工程,有关处所的拥有人必须事前通知环保署动工日期;此外,除非已获豁免,否则处所拥有人必须呈交石棉调查报告及石棉消减计划。根据《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如属应呈报工程,有关建造工地的承建商须就拟进行工程一事通知环保署。根据《空气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规例》,在建造工地,机场或货柜码头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获环保署发出的核准或豁免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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