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污水渠、雨水渠、内陆及香港海岸水域排污的活动

各类行业产生的污水受法例管制。在排污之前,应申领有效的牌照。牌照的条件及条款将会列明排污的规定,例如排放点、排放量、污水质素、抽样点及须由排污者进行的监管工作。牌照费用视乎排放物的类别及排放量而定,可不时调整。

申请办法:

(i) 申请人必须是排污者本人或授权他人排污的人士,或者是排出污水的处所的拥有人或占用人。

(ii) 申请必须以水污染管制条例订定的表格甲提出,并且送交环保署顾客服务枱办理。

(iii) 续牌申请必须在牌照满期前两个月提出,但不得早于满期前4个月申请。

必需递交的文件:

1. 填妥的申请表格甲(EPD 117).;

2. 商业登记证副本及公司注册证书,如适用;

3. 污水估计流速的资料-需提交证明文件,例如最近3个月可显示住宅污水排放量的水费单副本;

4. 标示排污系统、可抽取污水样本的地点、污水排放点、排污路线和接驳公共污水渠或雨水渠位置的平面图;

5. 显示污水处理设施及其取样阀/装置的照片(只适用于建筑地盘)。

申请应送交环境保护署顾客服务枱。申请人亦可以电子方式,经环境保护互动中心(EPIC)提交附有数码证书或签名图片的申请。环保署在收到申请及所需证明文件后,会按排放类别及流量向牌照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书。

详情请参阅环保署的「水污染管制条例指南」「排入去水渠及污水渠系统、内陆及海岸水域的污水标准技术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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