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化学废物的活动

产生/处置化学废物的活动:

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管制工业产生的化学废物,由其产生至其处置为止。各类有关的活动所产生的化学废物(例如用后的机器润滑油、废弃的电池、用后的油漆及溶剂废料等等)均受管制。化学废物产生者必须向环保署登记,同时以适当方式包装、标识和存放所产生的化学废物。只有持牌的废物收集商才可以运送化学废物;此外,化学废物的处置,包括化学废物的处理、加工及循环再用等,必须在已领牌的废物处置设施内进行。有关的规定摘述如下:

a) 生产

凡产生化学废物或致使化学废物产生的人士,必须向环保署登记。化学废物产生者必须在申请表上详细说明产生化学废物的场址位置及废物类别。

b) 包装、标识及存放

在化学废物运至已领牌的废物处置设施之前,化学废物产生者必须先以适当方式包装、标识和存放化学废物。如使用大型的容器(容量超过450公升),事前必须取得环保署批准。申请须以相关表格向环保署署长提出。

c) 收集及付运

根据上述规例,化学废物产生者须雇用已领有环保署牌照的「废物收集商」,以收集其化学废物。任何化学废物产生者如有意运送其化学废物,亦须申领废物收集牌照。

d) 处置

处置包括处理、加工及循环再用,必须在已领牌的设施内进行。此外,凡处置含有甲类化学物质(见下文)的废物,废物产生者事前必须使用特定的表格(EPD132号)通知环保署,并遵照环保署的指示处置该类化学废物。

  • 任何第137章抗生素条例管制的物料
  • 石棉
  • 危险药物(按照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的定义)
  • 其他未指明的第2类危险品*
  • 其他未指明的第4.2类危险品*
  • 其他未指明的第4.3类危险品*
  • 二苯并呋喃
  • 二恶英
  • 除害剂(按照第133章除害剂条例第4(b)条所指登记册的定义)
    毒药(第一部)(按照第138章药剂及毒药条例的定义)
  • 多氯联苯

*按照第295章危险品条例的定义

申请办法:

下表说明须就各类申请递交的文件:

表2:申请规定

需要的文件 登记为化学废物产生者 申请批准使用容量超逾450公升的容器 化学废物
收集牌照
甲类化学废物通知书 化学废物处置牌照
由环保署提供的申请表(已填妥) 是 书面申请 是 是 是
操作计划书 --- --- 是 --- 是
显示所雇用车辆规格的图则 --- --- 是 --- ---
显示车辆维修厂位置及设计的图则 --- --- 是 --- 是
废物处置设施的位置图 --- --- --- --- 是
管方人员的履历 --- --- 是 --- 是
可能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例如:紧急应变计划、安全措施及防溢漏设备一览表、商业登记证及有限公司的注册证 是 是 是 是 是
连同申请表递交的申请费用 是 --- 是 --- 是

申请书可送交环保署顾客服务枱。请用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划线支票付款。有关化学废物产生者的详细责任,可参阅下列环保署出版的小册子:「化学废物管制计划指南」「包装、标识和存放化学废物的工作守则」「处理、运送及处置石棉废物的工作守则」「化学废物产生者登记指南」「处理、运送及处置多氯联苯的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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