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臭氧层

保护臭氧层

如何申请受《保护臭氧层条例》管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及出口许可证

保护臭氧层条例》条文规定,若干消耗臭氧层物质须受到许可证管制。环境保护署署长已授权工业贸易署署长就输入及输出该等物质签发许可证。

产品范围

注册及配额制度

禁止由/向非议定书缔约国或地方输入和输出受管制物质

输入用作本销

输入用作转口

出口

进口及出口通知

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申请手续

重要警告

查询

产品范围

2. 输入及输出《保护臭氧层条例》附表内载的物质,须受到许可证管制。凡输入或输出该等受管制物质 ,必须持有工业贸易署所签发的有效许可证。
   
3. 附表列出的物质,不论是单独或以混合物形式存在,均须受到管制,但不包括符合以下情况的物质:
  1. 在制成品(只用以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除外)之内,于该制品运作时使用,或其用途只限于发放制成品内载的物质;或
  2. 只因曾在生产该制成品的过程中使用而成为该制成品的一部分。
(请参阅保护臭氧层条例指南附录2,以了解受本条例管制之物质的类别及形式。)
   
4. 如欲查询有关受管制产品的事宜,可联络环境保护署:
 
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
税务大楼33楼
环境保护署
空气科学及评估模型组
电话: 2594 6225
2594 6593
传真: 2827 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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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及配额制度

5. 根据有关的注册及许可证制度,任何人士如欲输入或输出受管制物质,必须:
(a) 首先向工业贸易署申请注册;
   
(b) 每次向工业贸易署申请许可证;及/或
   
(c) 持有输入氟氯烃(HCFCs)供本地使用的配额。
   
6. 配额编配制度包括正常配额及自由配额。正常配额于每年年初编配予已办理注册的公司,按照公司在过往一年内氟氯烃的总存留进口量业绩而自动作出分配。自由配额是以先到先得的原则,编配予正常配额持有人及新的贸易商/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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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由/向非议定书缔约国或地方输入和输出受管制物质

7.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条文规定,禁止由/向非议定书缔约国或地方输入和输出任何受管制物质。换言之,输入香港或由香港输出的受管制物质,必须符合下述规定:
进口:
(a)
由议定书缔约国输入,或如由非议定书缔约国输入,则须由缔约国举行会议裁定其完全符合第2及第4条的规定,并呈交有关资料以表明议定书第7条所指定的意思;及
   
(b)
由一所设于议定书缔约国的出口公司输出;或如设于的国家属非议定书缔约国,则该国须由缔约国举行会议裁定其完全符合第2及第4条的规定,并呈交有关资料以表明议定书第7条所指定的意思。
出口:
输出的目的地必须为议定书缔约国,或如属非议定书缔约国,则须由缔约国举行会议裁定其完全符合第2及第4条的规定,并呈交有关资料以表明议定书第7条所指定的意思。
   
8. 如拟输入或输出的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便不可签发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此议定书缔约国名单会不时予以修订,最新资料可向环境保护署或工业贸易署索取。此外,请留意,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与台湾通商是可被接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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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用作本销

 
9. 凡把受管制物质输入香港,必须持有工业贸易署签发的有效进口许可证。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只有氟氯烃(HCFCs)及甲基溴可输入用作本销。进口商必须在进口许可证左下角的进口商声明栏内,清楚注明输入物质是用作本销,而且随后不会转口。
   
10. 所有输入用作本销的氟氯烃(HCFCs)数量,将自进口商持有的有效进口配额中扣除。进口商如没有足够的配额以输入全部的签证数量,将不会获签发进口许可证。运用进口配额的条件,详列于致配额持有人的配额分配信中。
   
11. 进口甲基溴,只限用作本地检疫和付运前应用。除须符合保护臭氧层条例要求外,亦须遵守进出口条例及除害剂条例的有关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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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用作转口

12. 进口商如能符合下列规定,在输入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作转口时,则不须扣除进口配额:
(a)
在进口许可证申请上声明该批付运物品是用作转口;及
 
 
(b)
在提出进口许可证申请时,一并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并于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把进口的数量全数转口;及
 
 
(c)
提供联运提单或其他装运单据,以证明有意把有关货物在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全数转口;及
 
 
(d)
每张出口许可证必须只与一张进口许可证有关连;及
 
 
(e)
在转口货物之前,不可以任何形式改变、代替、更换、转移或改装货物的包装。
   
13. 如未能在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把消耗臭氧层物质全数转口,即属犯罪,当局可提出检控及/或采取行政制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注册、拒绝办理日后的签证服务、及收回未用的配额。
   
14. 由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起,进出口商可申请新合并的「进出口许可证」,用于经香港转运的受管制物质,即附有全程提单的转运货物。请按此连结浏览新合并许可证详细的申请程序。 
   
15. 进口商请留意,必须在进口许可证左下角进口商声明栏内,清楚注明货物是用作本销或转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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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16.
凡把受管制物质从香港输出或转口,必须持有工业贸易署签发的有效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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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及出口通知

17. 根据签发许可证的条件,所有进出口商必须按指定形式,在输入或输出受管制物质后14日内,通知工业贸易署署长进出口的详情。
   
18. 向工业贸易署署长递交通知书时,必须提交装运单据,例如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其他工业贸易署署长指定的文件,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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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9.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进出口许可证由签发日期起计60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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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手续

20. 在申请许可证之前,应根据《保护臭氧层条例》注册。所有输入或输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人士,必须首先向工业贸易署申请注册。
   
21.

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证有网上申请及纸本申请两种途径。有关详情,请浏览
https://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nontextiles/nt_ozone/
nt_ozone_app2_4.html


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每份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的签证费用为815元。进出口商亦可就经香港转运的受管制物质,申请合并进出口许可证 (费用为1,210元)。请按此连结浏览程序的其他详情。请勿在递交申请时缴费。上述费用应于领取获批签的许可证时,在工业贸易署收款处缴交。

   
22. 除了不可预计的情况之外,并假设没有其他困难,申请注册及许可证的正常批核时间分别为五个及两个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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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警告

 
23. 签发许可证的条件列载于进出口许可证的背面。如违反任何条件,许可证即告无效。而且,根据《保护臭氧层条例》及《进出口条例》,任何人如违反许可证条件,当局可提出检控及处以重罚,最高刑罚可达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环境保护署署长保留权利,可对违例者采取行政制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许可证。
   
24. 另外,凡有任何修改,必须由获授权人员作出。凡作出虚假声明及提供虚假资料、未经批准而擅自作出修改、及滥用许可证,必被处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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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25. 如欲查询更详尽资料,请联络工业贸易署办事处: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署大楼
16楼1604室
未经加工钻石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签证分组
电话: 2398 5560
传真: 2380 8504
网址: http://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nontextiles/
nt_ozone/nt_ozon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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