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素指标

香港的空气质素指标

政府在《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列明香港空气质素指标,规定须每五年最少检讨指标一次,并向环境谘询委员会呈交检讨报告。有关最新一轮空气质素指标检讨的资料,可浏览网页:空气质素指标检讨

香港空气质素指标

污染物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i]

 (微克/立方米)

容许超标次数

二氧化硫

10分钟

500

3

24小时

50

3

可吸入悬浮粒子 (PM10) [ii]

24小时

100

9

1年

50

不适用

微细悬浮粒子 (PM2.5) [iii]

24小时

50

35

1年

25

不适用

二氧化氮

1小时

200

18

1年

40

不适用

臭氧

8小时

160

9

一氧化碳

1小时

30,000

0

8小时

10,000

0

1年

0.5

不适用

 

注:

 

[i]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一氧化碳等气体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均须以293开尔文为参考温度及101.325千帕斯卡为参考压力而予以调整。
[ii]
可吸入悬浮粒子(PM10)指空气中标称气动直径为10微米或以下的悬浮粒子。
[iii]
微细悬浮粒子(PM2.5)指空气中标称气动直径为2.5微米或以下的悬浮粒子。

香港的空气质素管理工作

香港空气质素管理工作的整体政策目标,是以合理而实际可行的方法,尽速使空气质素达致及维持在可接受水平,从而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福祉,并在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推广保护空气质素和使空气清新怡人的概念。为此,我们于2022年1月1日更新香港的空气质素指标,以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

现行空气质素指标是以世界卫生组织(世卫)发表的《空气质素指引》(《指引》)的中期和最终目标为基准。我们透过实施一系列管制发电厂、工商业活动、路面车辆、船舶等的排放措施,以及与广东省政府共同订定区域主要空气污染物的减排目标,以持续改善空气质素。政府会每五年最少检讨空气质素指标一次,检视空气质素的改善进展和执行措施的成效。长远而言,政府的最终目标是香港空气质素可以全部符合世卫所订定的最终指标。

下载香港空气质素指标

过往空气质素指标及指标检讨

空气质素指标达标情况

空气污染管制策略

 

其他参考文件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空气质量指南》: 粒子(PM2.5, PM10) 、臭氧、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及一氧化碳 – 摘要 (二零二一年) (只提供英文版)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空气质量指南》: 粒子(PM2.5, PM10) 、臭氧、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及一氧化碳 (二零二一年)  (只提供英文版)

世界卫生组织粒子、臭氧、二氧化氮及二氧化硫空气质素指引二零零五年全球更新版

 

相关连结

空气质素资讯

中国内地及海外空气质素指标/标准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