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指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

管制指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

  1. 绪言
    1.1 名称及生效日期 本技术备忘录是依据《噪音管制条例》第9条颁布,以管制在「指定范围」的建筑地盘因使用「指定机动设备」进行建筑工程(撞击式打桩除外)及/或进行「订明建筑工程」所产生的噪音,可引称为〈管制「指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本技术备忘录依照《噪音管制条例》第12条的规定而实施。  
       
    1.2 适用范围 对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所进行的建筑工程,本技术备忘录详为阐释供监督在一般情况下采用的程序,以便: 评估在「指定范围」使用「指定机动设备」的建筑工程(撞击式打桩除外)噪音及/或进行「订明建筑工程」的噪音; 根据条例第8及8A条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供在「指定范围」使用「指定机动设备」进行建筑工程(撞击式打桩除外)及/或进行「订明建筑工程」;及 决定「建筑噪音许可证」内订规条可有被遵守。 在非「指定范围」,或建筑工程并未使用「指定机动设备」,或又非涉及「订明建筑工程」,则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所采用的程序,是依据〈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  
       
    1.3 释义 本技术备忘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各词定义如下: 「瓦砾」—指产生自建筑工程的任何种类的碎片或剩余的物料,包括砖块、混凝土、金属、玻璃、木料、塑胶、泥土、石块、竹或玻璃纤维; 「地盘范围」—指「建筑噪音许可证」内载的建筑地盘范围; 「局长」—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载者相同; 「建筑工程」—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建筑噪音许可证」—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建筑地盘」—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指定范围」—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指定机动设备」—指本技术备忘录附件A表A.3载列的机动设备; 「订明建筑工程」—指《噪音管制条例》第6(2)条适用的建筑工程。噪音管制(建筑工程)规例订明须受管制的建筑工程类别; 「限制时间」—指1900时至翌晨0700时及公众假期(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时间; 「条例」—指《噪音管制条例》; 「棚架」—指任何类型的金属、木或竹制的建筑,其目的为提供临时通路至其他建造物或建筑物(不论是否完成)的一部分或多个部分; 「模板」—指设计用作令注入的液体状态的混凝土、水泥或其他物料,在凝固后形成特别的形状的任何类型的金属、木制或玻璃纤维结构,包括任何结构性支撑; 「敲击」—指以物体、工具或表面重覆击打任何其他物体、工具或表面; 「监督」—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指任何住用处所、酒店、旅舍、临时房屋、医院、诊所、教育院校、公众崇拜场所、图书馆、法院或演艺中心。倘监督认为其他非工业或非商业性质楼宇或场所,对噪音的感应程度与上开楼宇及场所相似,亦得视之为「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看待。然而,任何楼宇或场所必须作预期的用途使用,才会被视为「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看待;及 「机动设备」—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本技术备忘录所用的声学名词是标准用语。个别用语则根据条例或本技术备忘录的文意另作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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