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指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

2. 在「指定范围」使用「指定机动设备」进行建筑工程
(撞击式打桩除外)及/或进行「订明建筑工程」

于限制时间内在「指定范围」使用附件A表A.3列出的任何「指定机动设备」,和进行附件B载列的任何「订明建筑工程」,均须取得有效的「建筑噪音许可证」。监督在决定是否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予上述工程或设备时,所需考虑的因素及采用的程序,均已载列于本技术备忘录内。

对于在限制时间内在「指定范围」使用「指定机动设备」,监督一般不会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除非拟使用的所有「指定机动设备」,其经修正噪音声级,不超逾根据附件A所列A.2.1至A.2.6程序而决定的可接受噪音声级。这类「建筑噪音许可证」申请,会按本技术备忘录附件A载列的程序评审。纵然如此,如申请属于下文第5段所列举的特别个案,监督可签发许可证。

倘监督有理由相信,使用某种机动设备,是为进行本技术备忘录范围内不获准许的「订明建筑工程」,则可拒绝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

对于在限制时间内在「指定范围」进行「订明建筑工程」,监督一般不会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除非申请属于第5段所列举的特别个案。如属特别个案,申请人提交「建筑噪音许可证」申请时,须附上每项「订明建筑工程」的建筑方法说明书,说明工程会如何进行及在何处进行,使监督可斟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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