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指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

附件A — 评估在「指定范围」使用「指定机动设备」的建筑工程(撞击式打桩除外)所发出的噪音

 

A.1.

程序的简介

为评估应否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供在「指定范围」限制时间内使用「指定机动设备」进行撞击式打桩以外的建筑工程之用,监督须根据下文详载的一般程序办理。监督须:

 

(甲) 依据本文第A.2.1至A.2.6段内载规定,确定最受影响「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决定「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位置的「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从而决定有关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乙) 依据本文第A.2.7至A.2.12段内载规定,计算建筑工程所发出的噪音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经修正的噪音声级」;及
   
(丙) 依据本文第A.2.13段的规定,将「经修正的噪音声级」与「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作一比较,以决定应否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

倘「经修正的噪音声级」是相等于或少于「可接受的噪音声级」时,监督可使用订明表格,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并可附加其他认为适当的条款,例如建筑地盘内准许使用的「指定机动设备」、「建筑噪音许可证」有效期间内的操作时间、「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生效及届满日期、于指定位置在指定时间内的最高噪音声级及必须采用的控制噪音特别措施。

 

   
A.2.

计算声级程序

A.2.1

第一步—最受影响「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所在位置

首先确定最受建筑工程噪音影响的「噪音感应强的地方」。

 

   
A.2.2

第二步—决定「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

A.2.2.1

概要

「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是视乎「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地区的类别及下文第A.2.2.3段所界定的特别「影响因素」,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影响的程度而定。在谨慎审查有关地区及「影响因素」后,可根据表A.1决定「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

 

   
A.2.2.2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地区的类别

监督应选择一个有适当面积的地区及依据表A.1内载指引,决定「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所在地区的类别。在市区而言,「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一百米半径范围内的地区,应算适当。但在发展项目较稀疏的地区而言,例如郊区,则视乎情况而定,要考虑以五百米半径或以上范围的地区。尽管如此,监督仍可因特殊因素,酌情选用其他半径距离。

 

   
A.2.2.3

「影响因素」

就本技术备忘录而言,任何工业区、主要道路或香港国际机场范围内的地区,俱被视为「影响因素」。而工业区及机场范围每日廿四小时,均被视为「影响因素」。

「工业区」一词,是指内有多间工厂或工业经营的地区。该等工厂或工业经营主要位于工业专用楼宇内。同时监督可因应任何地方、楼宇或活动所发出声音的特征,而评定该区是否属于工业区。「主要道路」一词,是指交通繁忙,车辆川流不息的道路,及在一般情形下,是指车辆流量全年每日平均超过三万架次的道路。然而尽管其为主要道路,但于有关时间内,车辆流量异常低(即每小时不足三百架次),则监督不会在该段时间内,将之视为「影响因素」。

如遇超过一个「影响因素」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产生同等程度的影响,则只考虑其中一个「影响因素」。

 

   
A.2.2.4

「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

监督就审核中的「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按照表A.1决定其适当的「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

 

   
A.2.3

第三步—决定「基准噪音声级」

在考虑过适当的「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及「建筑噪音许可证」申请书内指定时间后,根据表A.2决定「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基准噪音声级」,以分贝(A)为量度单位。

   
A.2.4

第四步—「建筑噪音许可证」有效期的修正系数

如首次签发的「建筑噪音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少于或相等于十四日;或「建筑噪音许可证」续期时,倘若将首次签发的「建筑噪音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其后因实质上在同一建筑地盘内进行关连建筑工程而经一次或多次「建筑噪音许可证」续期的有效期加在一起时,是少于或相等于十四日,其「基准噪音声级」应作 +3分贝(A)修正。

就此步骤而言,如果某「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生效日期与监督为实质上在同一建筑地盘内,进行关连建筑工程而发的任何其他「建筑噪音许可证」届满日期相距少于或相等于二十一日,则该「建筑噪音许可证」应视作「建筑噪音许可证」续期论。

 

   
A.2.5

第五步—多个许可证的修正系数

倘监督认为「噪音感应强的地方」会因为多个「建筑噪音许可证」的工程所引发噪音而产生实质影响,可在考虑过常用声学原理及惯例,将有关的「基准噪音声级」作适当修正。

 

   
A.2.6

第六步—决定「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第四及第五步得出的修正系数,再与第三步得出的「基准噪音声级」一并考虑,以决定「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A.2.7

第七步—「指定机动设备」的所在位置

「估计的声源位置」一词是指建筑地盘大约的地理中心点与最接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地盘周界的中间点。所有「指定机动设备」应视为整批放置在此位置。

倘建筑地盘呈不规则状,地盘的地形中心点有可能位于地盘的实际界限外面。遇此情况,最接近地盘地理中心点的建筑地盘范围周界所在位置,便是「估计的声源位置」。倘出现两点时,则采用最接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一点。

倘建筑地盘是窄长形(即长、窄而阔度几乎均等,但不一定成直线),且其长度与阔度的比例超越五比一,则须用地盘最显著的一段,决定其「估计的声源位置」。最显著的一段指地盘最接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一段,而其长度与阔度的比例是五比一。如地盘只有一部份是窄长形,则该部份须在监督酌情下,另予评估,另发「建筑噪音许可证」。

倘地盘面积广阔,致使「估计的声源位置」,与最接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地盘范围周界点相距超越五十米,则将地盘的地理中心点与最接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地盘范围周界点连成一线,量得距离该地盘范围周界点五十米的一点,作为「估计的声源位置」。

倘监督认为地盘的大小或形状特殊,致使上文所指的计算方式不适用,或采用之后,会定出一个不适当的「估计的声源位置」,便可在考虑情况后,选定适当的「估计的声源位置」。

倘监督认为某「指定机动设备」大部份时间是放置于同一位置,且该设备及其放置位置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则可将设备的实际位置,以及其他「指定机动设备」的「估计的声源位置」一并考虑,用作计算第九步的衰减距离。

 

   
A.2.8

第八步—「指定机动设备」的声功率级

拟于建筑地盘使用的「指定机动设备」的分贝(A)声功率级,见载于表A.3。

倘载列于表A.3拟于建筑地盘使用的「指定机动设备」属于条例订明的设备及贴上有效噪音标签,则计算「经修正的噪音声级」时,是根据标签上的声功率级,而非表A.3的声功率级。

 

   
A.2.9

第九步—距离衰减作用及噪音声级的总和

A.2.9.1

概要

在决定声源位置与「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距离时,不应将封密外墙纳入考虑,而有关的距离须计算至最接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有窗、门及其他洞口的外墙。在量度上,应使用平面距离或按适当情况可使用其斜面距离。

 

   
A.2.9.2

使用单一估计声源位置的程序

假设全部「指定机动设备」均放置在单一「估计的声源位置」时,依据第八步计算所得的声功率级应照表A.4内载办法,以对数加法计算其总声功率级。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预计噪音声级」,是由总声功率级减去一适当的修正系数所得。此修正系数是根据「估计的声源位置」与「噪音感应强的地方」间的距离,从表A.5查得。

   
A.2.9.3

使用「实际声源位置」或同时使用「实际声源位置」及「估计的声源位置」

假如使用一个「估计的声源位置」另加多个「实际声源位置」,或只使用「实际声源位置」,则量度各个「实际声源位置」与「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距离,从表A.5查出适当的修正系数,再从「指定机动设备」的个别声功率级减去适当的修正系数,得出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各「指定机动设备」的个别声压级。

假设各项「指定机动设备」是放置于一个「估计的声源位置」内,该等「指定机动设备」的总声压级须照第A.2.9.2段内列方法计算而得,并根据表A.4以对数加法加上假设放置在「实际声源位置」的各项「指定机动设备」的个别声压级,得出「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预计的噪音声级」。

 

   
A.2.10

第十步—屏障的隔声修正系数

如监督认为从「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窗、门或外墙的其他洞口望去,会有一个坚实的屏障,将全部拟于地盘使用的「指定机动设备」完全遮隔,以致不能看到这些设备,则依第九步计算所得的「预计的噪音声级」应作 -10分贝(A)修正。如监督认为应该采用较大的负修正系数,则会根据常用声学原理及惯例而使用适当的修正系数。

坚实的屏障是指大型的实物如楼宇或地形特征,而能作为有效的隔声屏障。细小、轻质、不完整或临时性的屏障,如地盘围板、棚架等不会视为有效的屏障。特制的隔声屏障的效能,可根据本备忘录第5.3段所载,予以审定。

如监督认为从「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望去,会有屏障将全部拟于地盘内使用的各项「指定机动设备」(「宁静指定机动设备」除外),完全遮隔,则依第九步计算所得的「预计的噪音声级」应作 -5分贝(A)修正。就此段而言,「宁静」的「指定机动设备」是指那些声功率级较全部「指定机动设备」发出的总声功率级低15分贝(A)以上的设备。

如「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是建筑地盘毗邻的一幢楼宇,而地盘拟使用的「指定机动设备」,全部不能从「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门、窗或其他外墙的洞口看到,则该「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将会被视作获得部份遮隔,因而依第九步计算所得的「预计的噪音声级」,应作 -5分贝(A)修正。

 

   
A.2.11

第十一步—声音反射的修正系数

如「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是一幢楼宇,依照第九步计算所得的「预计的噪音声级」应作 +3分贝(A)修正。

如监督认为「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噪音声级会因建筑地盘或「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毗邻地方的局限环境或反射特性而增强,则可将「预计的噪音声级」额外作最多 +3分贝(A)修正。

 

   
A.2.12

第十二步—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经修正的噪音声级」

依照第十及十一步计算所得的修正系数应与依第九步计算的「预计的噪音声级」一并考虑,以取得「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经修正的噪音声级」。

 

   
A.2.13

第十三步—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程序

依照第十二步计算「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经修正的噪音声级」,应与依第六步计算所得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作一比较。倘「经修正的噪音声级」是相等于或低于「可接受的噪音声级」,则可发予「建筑噪音许可证」。倘「经修正的噪音声级」是较「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为高,则该拒予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但如有关的申请是本备忘录第5段内载的特别个案,则该照第5段所载程序办理。

 

表A.1—「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
「噪音感应强的地方」
所在地区的种类

「影响因素」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影响程度

不受影响
间接受影响
直接受影响
(i) 郊区,包括郊野公园或乡村式的发展

A

B

B

(ii) 由矮层楼宇或零星高楼大厦组成,密度低的住宅区

A

B

C

(iii) 市区

B

C

C

(iv) 上列以外的其他地区

B

B

C

就表A.1而言,下列各词义如下:

「郊野公园」—指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14条指定为郊野公园的地区;

「直接受影响」—指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位置,能容易察觉到「影响因素」所产生的噪音,而且这些噪音是「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环境噪音的主要特征;

「间接受影响」—指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位置,虽然可以察觉到「影响因素」所产生的噪音,但这些噪音却不是「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环境噪音的主要特征;

「不受影响」—指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位置,不能察觉到「影响因素」所产生的噪音;及

「市区」—指楼宇密度高及具多元发展的地区,当中可包括工业、主要行业及商业或住宅楼宇。

 

表A.2—「基准噪音声级」
时间

「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

A

B

C

每日晚上(1900时至2300时),公众假期(包括星期日)日间及晚上(0700时至2300时)

45

50

55

每日深夜(2300时至翌晨0700时)

30

35

40

 
表A.3「指定机动设备」的声功率级
辨认代码
种 类
声功率级
(分贝(A))
CNP 023 破碎机,手提型,重量≦10千克
108
CNP 024 破碎机,手提型,重量>10千克及 <20千克
108
CNP 025 破碎机,手提型,重量≧20千克及 ≦35千克

 

111
CNP 026 破碎机,手提型,重量>35千克

 

114
CNP 030 推土机

 

115
CNP 044 混凝土搅拌车

 

109
CNP 067 卸土车
117
CNP 170 混凝土震动机,手提型
113
 
 
表A.4—噪音声级的总和
两个要计算的噪音声级
的分贝(A)差距
在较高的噪音声级
加上的分贝(A)数值

0 至 0.5
1.0 至 1.5
2.0 至 3.0
3.5 至 4.5
5.0 至 7.0
7.5 至12.0
12.0 以上

3.0
2.5
2.0
1.5
1.0
0.5
0

使用表A.4时,噪音声级应以一对对的相计,而最后的总数四舍五入,舍去小数只要整数表示分贝(A)的数值。

表A.5由声功率级计算在某一指定距离的「预计的噪音声级」的修正系数
距离(米) 修正系数
(分贝(A))
距离(米) 修正系数
(分贝(A))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至 16
17 至 18
19 至 21
22 至 23
24 至 26
27 至 29

8
8
14
18
20
22
24
25
26
27
28
29
30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0 至 33
34 至 37
38 至 41
42 至 47
48 至 52
53 至 59
60 至 66
67 至 74
75 至 83
84 至 93
94 至 105
106 至 118
119 至 132
133 至 148
149 至 166
167 至 187
188 至 210
211 至 235
236 至 264
265 至 300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为决定要使用的修正系数,使由在声源的声功率级转换成为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预计的噪音声级」起见,由声源位置至「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距离,应以四舍五入,舍去小数只要整数表示距离(以米计)。

此表只适用于三百米内的距离,倘距离超过三百米者,监督须考虑到常用声学原理及惯例,计算出适当的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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