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

3. 处理特别个案的条款

3.1 宁静作业方法或其他特别因素 申请人如在申请书提供足够资料,详列拟在地盘使用特别宁静的机动设备,或采取控制噪音特别措施,又或有特别因素或特殊情况是申请人认为与申请有关,监督可作特别考虑。监督在考虑这类特别个案时,可就第2段所指的因素予以宽容考虑、调整或修正。此外并可在顾及到常用声学原理及惯例下,采用适当的计算程序。 监督在根据这项规定发出「建筑噪音许可证」时,可附加其他条款,如详列拟使用的控制噪音特别措施、此等措施或特别宁静机动设备的声效细则、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或其他地方的最高噪音声级及监督认为适当的其他条款。
   
3.2 无可避免的工作时间限制 即使「经修正的噪音声级」高于「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但如申请人能向监督证明,使监督信纳于限制时间内进行建筑工程对市民所引起的滋扰或不便,在程度上会较非限制时间内进行所引起的为小,则或会获发「建筑噪音许可证」。 此条款适用于会引致严重妨碍或中断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或其他类型运输交通服务或公用事业,如供水、煤气或电力的情况。 受潮汐影响的工程,监督亦可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 引用此条款而发出「建筑噪音许可证」的个案,监督须确保持证人使用最宁静可行的作业方法。假如使用低噪音的机动设备、隔声屏障及其他控制噪音措施,既能将声浪降低又属可行的话,监督可将之写成条款注明于「建筑噪音许可证」内。 「建筑噪音许可证」的附加条款须限制在某段时间内使用高噪音的掘路工具或进行其他噪音特别高的建筑工程。在可能的范围内,监督不会批准任何人士于2100时至翌晨0600时使用该等工具或进行该等工程,及在2300时至翌晨0600时,将建筑工程所掘出的泥土,装上卸土车。只有在极度特殊情况下,监督方会批准该等工程在2300时后进行,或在午夜后将泥土载上卸土车。上述限制如果不可能实行,则「建筑噪音许可证」内须注明:持证人须确保竭力从速完成该等建筑工程,并小心防范会引起的噪音干扰。
   
3.3 对社会具重大影响的建筑工程 如监督认为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的个案,所涉工程因规模或目的可能对社会具重大影响,或拒绝发予「建筑噪音许可证」有违公众利益,或发予「建筑噪音许可证」会引起社会人士大为关注,须将之转呈本条例所指的司级官员寻求指示。司级官员在作出决定时,须小心考虑上指各项因素,而监督在处理此等个案时,须遵照司级官员指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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