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

表5 由声功率级计算在某一指定距离的
「预计的噪音声级」的修正系数
距离(米) 修正系数
(分贝(A))
0 8
1 8
2 14
3 18
4 20
5 22
6 24
7 25
8 26
9 27
10 28
11 29
12 30
13 30
14 31
15 至 16 32
17 至 18 33
19 至 21 34
22 至 23 35
24 至 26 36
27 至 29 37
30 至 33 38
34 至 37 39
38 至 41 40
42 至 47 41
48 至 52 42
53 至 59 43
60 至 66 44
67 至 74 45
75 至 83 46
84 至 93 47
94 至 105 48
106 至 118 49
119 至 132 50
133 至 148 51
149 至 166 52
167 至 187 53
188 至 210 54
211 至 235 55
236 至 264 56
265 至 300 57

 

为决定要使用的修正系数,使由在声源的声功率级转换成为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预计的噪音声级」起见,由声源位置至「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距离,应以四舍五入,舍去小数只要整数表示距离(以米计)。

此表只适用于三百米内的距离,倘距离超过三百米者,监督须考虑到常用声学原理及惯例,计算出适当的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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