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废物管制

自 1993 年 起 废 物 处 置 条 例 (第 354 章) 所 制 定 的 管 制 已 全 面 实 施 , 香 港 所 有 化 学 废 物 应 作 妥 善 管 理 。

环境保护署执行管制图片
化学废物产生者图片
环境保护署执行管制图片
废物收集者图片
须有环境保护署签发的牌照图片
处理/处置设施图片

 

 

 

化学废物产生者

  • 任何人士在从事产生化学废物的行业前,须向环境保护署登记。

  • 化学废物在收集及处置前予以正确装载,标识和妥为贮存。

 

废物收集者

  • 在运送化学废物时,每次均须持有「运载纪录」,作监察及记录用途。

  • 只许领有牌照的废物收集者运载化学废物

 

处理/处置设施

  • 处理及处置化学废物(包括加工及循环再用)应在领有牌照的设施内进行。

 

 

 

化学废物管制计划指南
化学废物产生者登记指引
包装、标识及存放化学废物的工作守则
处理、运送及处置石棉废物的工作守则
处理、运送及处置多氯联苯废物的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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