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什么是「废置食用油」?
为何要加强规管「废置食用油」的回收?
如何界定为「废置食用油」收集商、处理商或出口商?
登记为「废置食用油」收集商/处理商/出口商的资格是什么?
登记费用如何?
登记要求是什么?
申请结果会在何时公布?
登记资格有效期为何?
登记商如何向环保署递交「废置食用油」记录摘要?
登记商可否把其登记证书转让予另一商户/人士?
登记收集商可否租用车辆以提供「废置食用油」收集、运送或交付服务?
登记收集商可否外判或委派另一商户代其收集、运送或交付「废置食用油」?
管理公用隔油池设施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是否需要作出登记?
已登记的物业管理者如需外判清理公用隔油池设施服务,应如何处理?
登记收集商/处理商/出口商可否从非环保署登记商获得「废置食用油」?
食物业处所如何辨认环保署登记的「废置食用油」收集商以交出「废置食用油」作回收?

 


 

什么是「废置食用油」?

「废置食用油」是指从任何煮食供人食用的过程中扔弃的食用油,包括隔油池废物,经使用的煮食油及未经使用但因各种原因例如品质变坏而需要弃置的食用油,不论这些食用油是否曾用作原本用途,但不包括来自家居的食用油。

 

 

为何要加强规管「废置食用油」的回收?

「废置食用油」属有价值的可回收物料。妥善回收「废置食用油」,可再造成生物柴油、肥皂等工业产品,亦可避免不当处理「废置食用油」而造成环境污染,并防止「废置食用油」重返食物链,影响市民健康。

 

 

如何界定为「废置食用油」收集商、处理商或出口商?

环保署会为两种「废置食用油」收集商 进行登记,包括一般收集商 及 管理公用隔油池设施的收集商。从事「废置食用油」收集、移去、运送服务的商户,如从食肆、食物制造厂收集「废置食用油」的商户、「废置食用油」买卖商,应向环保署申请登记成为一般收集商。而管理商场/商厦公用隔油池设施的物业管理者(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等),则应向环保署申请登记成为管理公用隔油池设施的收集商。

从事加工处理「废置食用油」的商户,如生物柴油厂、西九龙废物转运站隔油池废物处理设施营办商、利用「废置食用油」制造肥皂的机构、或透过加热、机械或化学程序促进「废置食用油」油水分隔以隔取油脂的商户,则应向环保署申请登记成为「废置食用油」处理商

从事「废置食用油」出口贸易的商户,例如出口「废置食用油」往欧洲作工业用途的商户,应向环保署申请登记成为「废置食用油」出口商

 

 

登记为「废置食用油」收集商/处理商/出口商的资格是什么?

任何经营「废置食用油」收集/处理/出口业务而符合以下资格的商户,均可向环境保护署申请登记成为「废置食用油」收集商/处理商/出口商:

所有申请人须为持有按香港法例第310章《商业登记条例》申领的商业登记证书 (获《商业登记条例》豁免商业登记的机构除外);

登记一般收集商的申请人须具备适当的工具收集及运输「废置食用油」*

登记管理公用隔油池设施的收集商的申请人须为设有公用隔油池设施的商场/商厦/工厂大厦的物业管理者(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等);

登记处理商的申请人须先为其申请表所注明的「废置食用油」处理设施按所有相关的香港法例申领有效的牌照、许可证等批文;

登记出口商的申请人须能提供在末来六个月内有效的申请人与外地进口商签订「废置食用油」交易的合约协议/文件,有关合约协议/文件须注明: (1) 出口的「废置食用油」只可用作非供人食用的合法工业用途; 及 (2) 外地处理有关「废置食用油」设施/机构的资料包括地址、联络方法(如 :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及处理程序(如:用作制造生物柴油)等。

 

如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或之后作出首次一般收集商登记申请,并符合申请资格,环保署会向该申请人作出三个月的临时登记。申请人须于获登记后首三个月内向环保署提供最少一份申请人收集及交付「废置食用油」的证明文件,例如: 与「废置食用油」来源商及接收商签订收集及交付「废置食用油」的单据记录等。环保署收到有关文件后,会评估申请人是否能遵守登记要求。如是,环保署会向该申请人发出一张新的登记证书,登记有效期将由首次获得临时登记日期起计,为期两年。若申请人未能向环保署提供有关文件,及/或于临时登记期间未能符合登记要求,其临时登记将会于获登记三个月后自动终止。

 

 

登记费用如何?

登记申请属自愿性质,费用全免。

 

 

登记要求是什么?

申请人须填写环保署指定的申请表格,并提交表格F部列载的文件副本。

申请人须在申请表格上签名盖印, 承诺在获登记后,切实遵守环保署的登记「废置食用油」收集商良好作业守则(一般收集商)》登记「废置食用油」收集商良好作业守则(公用隔油池设施管理)》登记「废置食用油」处理商良好作业守则》登记「废置食用油」出口商良好作业守则》的要求,向环保署递交所有环保署要求的文件及配合环保署(或其授权机构)实地巡查申请人的运作, 并表示清楚明白及接受倘若登记后违反上述守则的要求或未能向环保署提供相关文件,环保署会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例如:吊销其登记等)。

上述《良好作业守则》的主要要求包括

a) 登记商于本港只可把「废置食用油」交予另一个已向环保署登记的商户;

b) 「废置食用油」交收双方须确认每次交收「废置食用油」的记录;

c) 登记商须以摘要方式记录「废置食用油」的收集、交付、库存、处理 及 出口活动 (按适用者);

d) 登记商须保留上述b) 及c) 项的交收单据及记录摘要最少12个月,以供环保署及其授权机构查阅;

e) 登记商须确保其运作符合所有相关香港法例的要求。

详情请参阅相关的《良好作业守则》。

 

 

申请结果会在何时公布?

一般申请结果会于本署收到申请的一至两个月内整批公布。成功登记的申请人将获发环保署的登记证书及登记编号。另外获登记商户的资料将会被上载到环保署网站的登记名录。环保署亦会另行发信通知登记失败的申请人及其原因。

 

 

登记资格有效期为何?

登记资格为期两年(获临时登记资格的收集商除外*)。登记商户如欲保留登记资格,必须在其登记期完结最少两个月前提出保留登记申请(申请表可从此处下载及递交网上申请 ),环保署会考虑登记商户过往的表现而决定是否批准保留其登记。

如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或之后作出首次一般收集商登记申请,并符合申请资格,环保署会向该申请人作出三个月的临时登记。申请人须于获登记后首三个月内向环保署提供最少一份申请人收集及交付「废置食用油」的证明文件,例如: 与「废置食用油」来源商及接收商签订收集及交付「废置食用油」的单据记录等。环保署收到有关文件后,会评估申请人是否能遵守登记要求。如是,环保署会向该申请人发出一张新的登记证书,登记有效期将由首次获得临时登记日期起计,为期两年。若申请人未能向环保署提供有关文件,及/或于临时登记期间未能符合登记要求,其临时登记将会于获登记三个月后自动终止。

 

 

登记商如何向环保署递交「废置食用油」记录摘要?

登记商可以透过下列途径向环保署递交「废置食用油」记录摘要:

1. 以电子邮件方式: wco_admscheme@epd.gov.hk (登记商应采取适当措施为电子邮件信息加密,令信息在传送过程中得以保密);

2. 邮寄至或亲身交回下列地址: 香港坚尼地城域多利道88号港岛西废物转运站3楼东翼环保署资源回收(1)。

环保署会使用记录摘要上的资料以 (i) 评核登记商的运作是否符合《良好作业守则》的要求、(ii) 供内部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作研究与统计之用)及 (iii) 办理有关废物管理的事务,并可能会为上述目的而向本署授权机构或其他政府决策局、部门披露记录摘要上的资料。

 

 

登记商可否把其登记证书转让予另一商户/人士?

登记商的登记证书正本及所有经核证的副本均不得转让予其他商户或人士。登记商应妥为保存其登记证书(例如使用密封胶套包装),确保在收集、接收「废置食用油」时不会把证书弄皱/弄污。另外,登记商须设立及实施严谨制度确保其证书正本及所有经核证的副本不会被非登记商指定员工或其他人士保管/使用。登记商不得使用其他登记商的登记证书从事「 废置食用油」业务。如登记商违犯上述要求,一经调查属实,环保署会根据相关的《良好作业守则》采取跟进行动。

登记商如发现遗失了其登记证书,应尽快通知环保署,并按个别情况向警方报失

在登记期限过后,登记商须向环保署交还登记证书,亦不可使用已失效的环保署登记身份从事「废置食用油」活动。

 

 

登记收集商可否租用车辆以提供「废置食用油」收集、运送或交付服务?

已获环保署登记的收集商如需租用车辆进行「废置食用油」业务,须派出最少一名收集商雇用的员工监督整个「废置食用油」收集、运送及交付过程,而该员工亦必须携带由环保署向该收集商所发出的登记证书正本或经核证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有效的员工工作证,以便交收「废置食用油」的对方员工识别其登记身份,确保不会把「废置食用油」交予未获环保署登记的商户。

 

 

登记收集商可否外判或委派另一商户代其收集、运送或交付「废置食用油」?

为确保「废置食用油」不会流向不明出路,已获环保署登记的收集商应按环保署的《良好作业守则》自行从事收集、运送及交付「废置食用油」业务。但如收集商因临时运作情况而需要另一商户协助代其收集、运送或交付「废置食用油」,则只可外判或委派另一已获环保署登记的收集商以提供上述服务。

 

 

管理公用隔油池设施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是否需要作出登记?

环保署欢迎负责管理商场商厦公用隔油池设施的物业管理者(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等)向本署申请登记成为管理公用隔油池设施的收集商。

 

 

已登记的物业管理者如需外判清理公用隔油池设施服务,应如何处理?

已登记的物业管理者如需外判清理公用隔油池设施服务,并由该外判公司移走隔油池废物,该外判公司须为已获环保署登记的「废置食用油」收集商。如该外判公司并不直接负责移去有关的隔油池废物, 已登记的物业管理者则应与该外判公司订明书面合约, 清楚列明该外判公司须确保由已获环保署登记的「废置食用油」收集商移走隔油池废物。 已登记的物业管理者亦须采取必要措施(见《良好作业守则》), 确保隔油池废物不会被交予未获环保署登记的收集商。

 

 

登记收集商/处理商/出口商可否从非环保署登记商获得「废置食用油」?

「废置食用油」属有价值的可回收物料,为确保这些物料得到妥善回收,不致重入食物链或造成环境污染,环保署在行政措施实施后,会容许登记的收集商、处理商、及出口商从其他渠道如进口或非登记者收集「废置食用油」,但为确保「废置食用油」只被用作合法的非食用工业用途防止「废置食用油」重入食物链,所有登记商于本港只可把「废置食用油」交予另一个已向环保署登记的商户

 

 

食物业处所如何辨认环保署登记的「废置食用油」收集商以交出「废置食用油」作回收?

为方便食物业处所识别已在环保署登记的「废置食用油」收集商, 环保署会向登记商发出登记证书, 并把他们的名称、联络方法、登记编号及服务区域等资料上载到环保署网站的登记名录, 供食物业处所查阅。食物业处所亦可参考《登记「废置食用油」收集商良好作业守则(一般收集商)》内有关辨认登记「废置食用油」收集商的建议措施。

环保署会密切监察登记商户的运作,如登记商户违反《良好作业守则》的要求,环保署将会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例如:吊销该登记商户的登记等)。环保署会适时把更新的登记收集商名录通知食物环境卫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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