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溴环十二烷纳入《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管制

政府在2017年1月11日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第595章)(《条例》),将六溴环十二烷纳入《条例》附表1,以加强对公众和环境的保护,避免因接触这化学品而可能出现的健康和污染问题。

将六溴环十二烷纳入《条例》管制,香港便能够配合《斯德哥尔摩公约》,就管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所作的有关修订。

根据《条例》,制造、进口、出口和使用受管制的有毒化学品均会受许可证制度所监管。六溴环十二烷于2017年6月1日起受《条例》所管制。任何人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制造、进口、出口和使用六溴环十二烷,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