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例

管理空气质素的法例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是管理空气质素的主要法例。其附属规例分别订明了不同的空气污染范畴,例如发电厂废气排放、车辆燃油及废气排放、石棉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排放、建筑尘埃及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等。

政府主要透过管制燃油及废气排放来控制车辆造成的空气污染。汽车柴油的核准含硫量已由1995年4月的0.2%,逐步收紧至2001年1月的0.035%。含硫量仅0.005%的柴油在2000年开始供应,其后在2002年4月,政府正式规定油站只可供应含硫量0.005%的车用柴油。在汽油燃油方面,政府于1999年4月起禁止售卖含铅汽油。汽油的苯含量已由5%减至不超过1%,有关规定于2000年4月生效。无铅汽油的规格于2005年1月收紧至欧盟四期标准,把含硫量由0.015% 减低至0.005%。由2007年12月起,本港所有油站已全面只供应欧盟五期柴油(含硫量为0.001%);欧盟五期柴油适用于所有柴油车辆。相比欧盟四期柴油,欧盟五期柴油可减少排放80%的二氧化硫和5%的粒子。我们在2010年7月将汽车柴油和无铅汽油的规格收紧至欧盟五期标准。

2010年7月,我们实施规管汽车生化柴油的法规,法规的主要内容为:(a)汽车生化柴油的法定规格;及(b)出售含超过5%生化柴油的汽車生化柴油须附有标签规定。

在管制车辆废气方面,所有在1995年后新登记的车辆必须符合严格的排放标准。当局已进一步收紧尺度,由2007年1月起全面实施欧盟四期标准。在2000年,政府推出资助计划,鼓励尽早把柴油的士更换为石油气车辆。此外,由2001年8月起,所有新登记的士必须使用石油气或汽油。在2002年,政府推出另一个资助计划,鼓励尽早把柴油小巴更换为石油气或电动车辆。由2003年12月开始,在1995年4月1日前首次登记4公吨或以下的柴油车辆,必须安装认可减少排放物器件,方可续牌。在2007年4月1日,有关规定已伸延至所有在1995年4月1日前首次登记的柴油车辆。

为减低车辆引擎空转造成的空气污染和环境滋扰,我们在2011年制订了《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5日生效。《条例》规定,司机不得于任何60分钟时段内,运作停定车辆的引擎合计超过3分钟。

政府亦参与肩负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因此不时会检讨《保护臭氧层条例》,以确保有效地履行《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订要求。在2009年10月和12月,我们分别修订了《保护臭氧层条例》的附表和《保护臭氧层(含受管制物质产品)(禁止进口)规例》,以符合议定书内《北京修正案》的要求和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一项有关加速淘汰氟氯烃(HCFCs)修订案的规定。

发电厂仍是本港最大的空气污染源。在2009年,发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港总排放量92%,氮氧化合物占46%而可吸入悬浮粒子则占31%。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发电厂是受牌照所监管的。根据相关的牌照,发电厂必须采用最好的切实可行方法以防止排放的污染物导致空气污染。为尽量减低排放,1997年起拟建的发电机组必须以天然气为燃料。自2005年8月起,政府在续发牌照与发电厂时,已在牌照内订立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上限的条款,要求发电厂逐步减少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以达致2010年的减排目标。

为确保电力行业的排放总量上限能顺利、适时和以具透明度的方式落实,政府在2008年7月修订了《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以技术备忘录方式订明发电厂在2010年及以后的排放总量上限,以及容许发电厂可使用排放交易作为符合该上限的另一个方式。有关的首份技术备忘录于2008年12月发布,订明发电厂2010及以后年度指明三类污染物的总排放限额,及各发电厂排放限额分配的方法。在2010年,政府检讨了技术备忘录的运作,认为电力公司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现有的燃气机组,并优先使用为达致2010年减排目标而已加装减排设施的燃煤机组,再进一步减少排放。因此政府在2010年12月颁布第二份技术备忘录,进一步收紧电力行业由2015年起的排放上限。新的排放上限较首份技术备忘录的排放上限水平上再收紧了34%至50%。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大气中臭氧和微粒的形成扮演着重要角色,它和其他污染物的积聚会形成烟雾,令能见度下降。于2007年4月生效并分阶段实施的《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限制某些指定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最高含量,并要求所有平版热固卷筒印刷机安装排放控制装置,以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

 

于2010年12月31日已实施的空气污染管制环保法例

法例

管制范围

1983年《空气污染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311章)
 

 

管制固定源及车辆引起的空气污染,以及订定有关附例及技术备忘录的规范(可参阅下列法例)。
 

1993年《空气污染管制(空气管制区)(公告)(综合)令》
 

 

综合公布空气管制区。

1983年《空气污染管制(上诉委员会)规例 》
 

 

订明上诉程序及过程。

1996年《空气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规例》
 

 

列明石棉顾问、承办商、工程监督及化验所注册的资格及费用。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
 

 

规定承建商在施工时采取措施,减少尘埃散发。

2001年《空气污染管制(乾洗机)(汽体回收)规例》
 

 

规定使用全氯乙烯(PCE)乾洗机的乾洗工场必须配备汽体回收系统及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2007年《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及2009年修订规例
 

 

对受管制建筑漆料/涂料、汽车修补漆料/涂料、船只和游乐船只漆料/涂料、黏合剂、密封剂、印墨及六大类指定消费品 (即空气清新剂、喷发胶、多用途润滑剂、地蜡清除剂、除虫剂和驱虫剂)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实施最高限值,并要求所有平版热固卷筒印刷机安装排放控制装置。
 

1974年《空气污染管制(尘埃及沙砾排放)规例》
 

 

制订固定燃烧源的粒子排放标准、检验程序及规定。
 

2003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减少排放物器件)规例》及修订规例
 
  规定在实施欧盟标准之前登记的柴油车辆,必须安装认可减少排放物器件,方可续牌。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规例》及2008年修订规例
 
  禁止在商业及工业设施使用高含硫量固体及液体燃料(沙田区只可使用气体燃料)。

1972年《空气污染管制(火炉、烘炉及烟囱) (安装及更改)规例》
 

 

规定在安装及更改火炉、烘炉及烟囱前必须取得当局事先批准,确保设计适当。

1994年《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规例》及修订规例
 

 

制定车辆使用的燃油规格,并禁止售卖含铅汽油,以及规管汽车生化柴油。

1996年《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规例》
 

 

禁止露天焚烧建造废物、轮胎及可回收金属废料的电线,以及实施许可证制度,管制其他露天焚烧活动。
 

1999年《空气污染管制(油站)(汽体回收)规例》及2004年修订规例

 

订明加油站的加油机及贮油缸,以及汽油运输车辆装配有效的汽体回收系统,同时在卸油及汽车加油时遵从良好的实务守则。
 

1983年《空气污染管制(烟雾)规例》
 

 

管制固定燃烧源所排放的黑烟。

1987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规例》及2009年修订规例
 

 

制订指明工序的发牌行政规定。

1993年、1994年及1996年《空气污染管制 (指明工序)(撤除豁免)令》
 

 

撤除某些指明工序的工厂东主的豁免。

1993年及1994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所需详情及资料的指明)令》
 

  规定某些指明工序的工厂东主向空气污染管制当局提供资料及规格。

1992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
 

 

制订新登记车辆的排废标准。

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额技术备忘录
 

 

订明电力行业在2010年及以后年度三类指明污染物的排放限额,及各发电厂就排放限额的分配方法。
 

第二份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额技术备忘录
 
  把电力行业自2015年起的排放总量上限再进一步收紧,减幅为首份技术备忘录的34%至50%。

1962年《建筑物(拆卸工程)规例》(香港法例第123章)
 

 

规管建筑物的拆卸,包括预防尘屑所引致的滋扰。

1989年《保护臭氧层条例》(香港法例第403章)及2009年修订附表

 

根据1985年《维也纳公约》、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及任何有关修订本,履行香港的国际义务,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造和进出口实施管制。
 

1994年《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
 

 

禁止将大型冷冻装置及汽车使用的受管制制冷剂排放到大气中。

1993年《保护臭氧层(含受管制物质产品) (禁止进口)规例》及2009年修订规例
 

 

规例于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禁止进口含氟氯烃(HCFCs)的受管制产品例如空调机、手提式灭火器、隔热板,及含氟氯化碳(CFCs)的喷雾剂产品例如计量吸入器等。 

1960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香港法例第132章)
 

 

规定提供市政服务及保障公众卫生,包括抑制废气排放引致的滋扰。
 

1984年《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规管道路交通、路面车辆、道路使用人士及有关事宜,包括限制车辆喷出黑烟的条款。
 

1984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
 

 

具体指定现役车辆的排废标准。

1978年《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313章)
  

 

规管及管制港口、船只及航行,包括管制废气的排放。
 

1933年《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香港法香港法例第228章)  

管制在公众地方丢弃污物,例如污物从货车掉落公共道路上。
 

《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第611章)   禁止司机在车辆停定时,让车辆引擎于任何60分钟时段内合计运作超过3分钟。
     

上述条例及规例的细则可从律政司的「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网页找到,网址是:http://www.elegislation.gov.hk/

制订新的空气管理法例

2010年,政府在制订新的空气污染管制法例(详见下表摘要)方面取得良好进展。

为加强车主使用生化柴油作为汽车燃料的信心,我们已修订《空气污染管制(汽车燃料)规例》,引进汽车生化柴油的管制法则,修订规例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认可的循环再用及回收设备

「核准型号」乾洗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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