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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第2條的規定,石棉包括下述礦物, 即鐵石棉、青石棉、溫石棉、纖維狀的陽起石、纖維狀的直閃石及纖維狀的 透閃石,以及包含該等礦物的物質。在八十年代之前,這類物質被廣泛應用 作多類用途,因為石棉纖維堅固耐用,耐熱耐磨。現時,科學和醫學研究均 顯示,各類石棉一律可致癌,而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已把石棉定為『第1類致癌 物質』。
由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80條禁止進口和銷售含鐵石棉和青石棉的物質, 而其他種類的石棉物質現仍可在港進口和銷售。全球很多國家基於有力的科學 證據,已禁用或計劃禁用石棉。香港特區政府現正考慮跟隨國際趨勢,禁用各類石棉物質。
為協助各界從石棉產品順利轉用較安全可靠的代用品,我們編製了一 份石棉產品代用品供應商名單, 為業界和市民提供有關石棉代用品的有用資料。各界可從名單找尋合適的石棉 代用品供應商。
如貴公司有興趣把公司資料列於名單上,只需按此處下載登記表格。 填妥的表格可經電郵 (asbestos_ban@epd.gov.hk) 或傳真 (2834 9960) 交回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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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單上各公司的資料是由該等公司自行提供,香港特區政府並不保證名單內容完整無誤。如有錯誤,香港特區政府聲明不對名單用者或所列公司負責。有任何公司包括或不包括在名單上,也不代表香港特區政府推介或不認可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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