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模式
我們必須制定法例,以維護香港的空氣質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規定工業必須減少排放過量的空氣污染物。於1989年,全港宣佈為空氣質素管制區,並為七種污染物(二氧化硫、總懸浮粒子、可吸入懸浮粒子、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光化學氧化物(臭氧和鉛)訂下了一套符合國際健康標準的空氣質素指標。
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