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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計劃

我們已實施下列法例及管制計劃,以針對香港的空氣污染問題。

a)管制固定污染源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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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被稱為指明工序的主要空氣污染活動(31種生產工序包括發電站、石油化學工程、水泥工程和焚化爐)實施牌照管制;
  • 管制火爐、烘爐和煙囪的安裝和改裝;
  • 提高煙霧排放標準;
  • 引入低含硫量的工業燃料;
  • 禁止露天焚燒建造廢物、輪胎、電纜和電線;
  • 管制建造活動所散發的塵埃。
  • 管制油站及乾洗店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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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管制汽車的廢氣排放

政府已採取了一綜合車輛廢氣管制策略,此策略包括以下五大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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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其他污染量較低的方法取代柴油車輛;
  • 收緊車輛的燃料和廢氣排放標準;
  • 加強廢氣排放檢驗;
  • 加強執法對付排放黑煙的車輛;
  • 教育及宣傳。

 詳情請參閱:改善路邊室氣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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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