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的減排措施
1. 一九九九年推行的車輛廢氣管制計劃:
(a) 以石油氣車種取代柴油的士及小巴;
(b) 與歐盟同步實施歐盟三期廢氣排放標準;
(c) 為歐盟前期的柴油車輛安裝微粒過濾器或催化轉換器;
(d) 採用「底盤式功率機煙霧測試」以檢測柴油車輛黑煙及加強對黑煙車輛的執法;以及
(e) 較歐盟早三年把超低硫柴油定為法定車用柴油。
2. 由二零零七年一月起,所有新登記車輛必須符合歐盟四期排放標準;
3. 自二零零七年四月起,所有歐盟前期柴油車輛必須安裝認可的減排器件。《空氣污染管制(車輛減少排放物器件)規例》規定,車主須將該等器件保持於良好操作狀況,以減少粒子排放量。車主如未能符合該等規定,其車輛牌照可被取銷或不獲續期;
4. 於
5. 於
6. 政府於
7. 於
8. 於
9. 於
10. 於
11. 由
12. 自
13. 自二零一一年三月起運作一個「綠色運輸試驗基金」,鼓勵公共運輸業界及貨車車主試驗綠色創新運輸技術;
14. 由
15. 以鼓勵與管制並行的策略淘汰約82,000輛歐盟四期以前柴油商業車,並為於
16. 正全數資助專營巴士公司為歐盟二期及三期專營巴士加裝選擇性催化還原器,以提升它們的排放表現至歐盟四期或以上的相若水平;
17. 正全數資助專營巴士公司購置六輛雙層混合動力巴士和三十六輛單層電動巴士作試驗行駛;
18. 推行各項措施,以推動使用電動車輛,例如豁免電動車的首次登記稅,以及提供充電設施及技術支援等;以及
19. 由二零一四年九月開始加強管制汽油及石油氣車輛廢氣,包括使用路邊遙測儀器及底盤式功率機測試廢氣。
減少發電廠排放
20. 自一九九七年起,禁止興建新的燃煤發電機組;
21. 自二零零五年起,對發電廠實施嚴格的排放上限管制,及以技術備忘錄方式訂定發電廠在二零一零年及以後的嚴格排放總量上限;
22. 要求發電廠根據最好的切實可行方法,定期檢討和更新污染控制技術;以及
23. 為鼓勵電力公司進一步減少排放和改善空氣質素,與電力公司在
減少工業/商業的排放
24. 於二零零八年修訂《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規管工商業使用的液體燃料含硫量(以重量計)不可多於十萬分之五;以及
25. 已實施法例,由
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
26. 制訂規例要求新供應本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須符合與歐洲、日本和美國標準相若的法定排放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