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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歐盟前期及歐盟I期柴油商業車輛為新商業車輛
資助計劃 特別安排

資助計劃

車輛是香港空氣污染第二大源頭。在各類車輛中,以柴油商業車輛造成的空氣污染最為嚴重。相對於歐盟IV期車輛,歐盟前期車輛排放的可吸入懸浮粒子和氮氧化物分別高出30倍及2倍,歐盟I期車輛排放的可吸入懸浮粒子和氮氧化物則分別高出15倍和1.5倍。為改善本港空氣質素,政府由2007年4月1日起,在指定時限內,提供一筆過資助,以鼓勵車主盡早更換歐盟前期及歐盟I期的柴油商業車輛,及購買符合首次登記車輛的法定廢氣排放標準的新商業車輛(附註一)
就這項資助計劃而言,"商業車輛"是指輕型/中型/重型貨車、公共/私家小巴,以及非專利公共/私家巴士。至於歐盟前期和歐盟I期的商業車輛,則以其首次登記日期劃分。歐盟前期商業車輛的首次登記日期是:1995年4月1日前;歐盟I期柴油商業車輛的首次登記日期詳列於下表:

 

車輛類別 歐盟I期柴油商業車輛
首次登記日期
  • 許可車輛總重為4公噸以上的
    貨車
  • 非專利巴士
199541日至1997331
期間首次登記
  • 許可車輛總重為4公噸或以下的貨車
  • 小巴
199541日至1998930
期間首次登記

 

附註一:現時,適用於首次登記商業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是歐盟IV期標準。
如於資助計劃推行期間,有關標準提升到更嚴格水平,替代的新商業車輛必須
為能符合該標準的型號。

符合申請資格的歐盟前期及歐盟I期柴油商業車輛的類別及遞交申請限期

接受申請日期:2007年4月1日起
(1)適用於歐盟前期柴油商業車輛的遞交申請的截止日期列於下表:

 

舊有柴油商業車輛
車輛類別
遞交申請的截止日期
  • 貨車
    (不包括許可車輛總重為4公噸以上及登記車身類型為
    -『混凝土車』、
    『溝渠清潔車』、
    『機動式起重吊車』或
    『壓縮缸車』
    的柴油貨車
    )
  • 小巴
  • 非專利巴士
2010年3月31日*
  • 許可車輛總重為4公噸以上的貨車及其登記車身類型為
    -『混凝土車』、
    『溝渠清潔車』、
    『機動式起重吊車』或
    『壓縮缸車』。
2010331

 

*更換歐盟前期柴油商業車輛的一筆過資助申請期將由二○○八年九月三十日延伸至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即限期延長後,申請期限將會和歐盟I期柴油商業車輛的期限相同)。

(2)歐盟I期柴油商業車輛的遞交申請截止日期為2010年3月31日

計劃詳情
 
傳單(pdf格式) 
   傳單 1

 海報(pdf格式)
   海報 1  海報 2

查詢
如對資助計劃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本署熱線:

計劃詳情

查詢符合歐盟IV期廢氣排放標準的
車輛型號

電話: 2824 0022 電話: 2594 6392
傳真: 2877 8690 傳真: 2824 9361

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45樓4518室環境保護署
流動污染源組

 

申請資助方法及程序
運輸署網頁

如對申請方法及程序有任何疑問,可致電運輸署熱線2804 2600。

《特別安排》

     資助申請期限是2010年3月31日。由於有部份車輛供應商未能及時提供符合資助計劃要求的新商業車輛,本署經審慎考慮後,同意作出一項特別安排,讓已訂購新商業車輛的車主,可以保留資助的資格。詳細安排如下:

 

(一) 車主在2010年3月31日或之前已訂購符合資助計劃新商業車輛;和
(二)


車輛訂單上須列明車主欲更換的歐盟前期或I期柴油商業車輛的資料(包括:車牌號碼,車輛類別,車身底盤號碼,首次登記日期,使用的燃料)及新車的車輛類別,廠名,型號及預計到港日期等。

 

     符合上述條件而有意向本署申請保留申領資助資格的車主,必須於2010年4月7日或之前向本署遞交已填妥的指定申請表格。本署將按個別情況審批有關申請,並會發信通知申請人有關結果。若保留申領資助資格獲得批准,車主必須符合資助計劃的所有其他條件,以及在2011年3月31日或之前遞交新車首次登記的申請及上述計劃的資助申請等,才符合申請資助的資格。

可在此下載[申請保留申領資助資格的申請表格]

查詢: 請致電本署2824 0022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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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