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義
本技術備忘錄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各詞定義如下:
「瓦礫」—指產生自建築工程的任何種類的碎片或剩餘的物料,包括磚塊、混凝土、金屬、玻璃、木料、塑膠、泥土、石塊、竹或玻璃纖維;
「地盤範圍」—指「建築噪音許可證」內載的建築地盤範圍;
「局長」—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載者相同;
「建築工程」—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建築噪音許可證」—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建築地盤」—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指定範圍」—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指定機動設備」—指本技術備忘錄附件A表A.3載列的機動設備;
「訂明建築工程」—指《噪音管制條例》第6(2)條適用的建築工程。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訂明須受管制的建築工程類別;
「限制時間」—指1900時至翌晨0700時及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時間;
「條例」—指《噪音管制條例》;
「棚架」—指任何類型的金屬、木或竹製的建築,其目的為提供臨時通路至其他建造物或建築物(不論是否完成)的一部分或多個部分;
「模板」—指設計用作令注入的液體狀態的混凝土、水泥或其他物料,在凝固後形成特別的形狀的任何類型的金屬、木製或玻璃纖維結構,包括任何結構性支撐;
「敲擊」—指以物體、工具或表面重覆擊打任何其他物體、工具或表面;
「監督」—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指任何住用處所、酒店、旅舍、臨時房屋、醫院、診所、教育院校、公眾崇拜場所、圖書館、法院或演藝中心。倘監督認為其他非工業或非商業性質樓宇或場所,對噪音的感應程度與上開樓宇及場所相似,亦得視之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看待。然而,任何樓宇或場所必須作預期的用途使用,才會被視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看待;及
「機動設備」—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本技術備忘錄所用的聲學名詞是標準用語。個別用語則根據條例或本技術備忘錄的文意另作闡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