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

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

 

1. 緒言

1.1

名稱及生效日期

本技術備忘錄是依據噪音管制條例第9條頒布,可引稱為〈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本技術備忘錄取代原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11(1)條刊登於第130卷第38期政府憲報號外第5號特別副刊,及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起實施的技術備忘錄。本技術備忘錄依照噪音管制條例第12條的規定而實施。

 

   
1.2

適用範圍

本技術備忘錄詳為闡釋供監督在一般情況下採用的程序,以便:

評估建築工程(撞擊式打樁除外)的噪音;

根據條例第8條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供進行建築工程(撞擊式打樁除外);及

決定「建築噪音許可證」內訂規條可有被遵守。

 

   
1.3

釋義

本技術備忘錄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各詞定義如下:

「監督」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建築地盤」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建築噪音許可證」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建築工程」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條例」 指噪音管制條例;
「撞擊式打樁」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樁」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打樁工程」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機動設備」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限制時間」 指1900時至翌晨0700時及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時間;
「司級官員」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載者相同;及
「地盤範圍」 指「建築噪音許可證」內載的建築地盤範圍。

本技術備忘錄所用的聲學名詞是標準用語。個別用語則根據條例或本技術備忘錄的文意另作闡釋。

 

 

 

返回頁首dot_clear.gif目錄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