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窗戶或通風設施
「可接受的噪音聲級」(分貝(A))
100
90
85
遇到「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屬醫院、診所、教育院校、法院或監督認為對噪音感應特別強的其他地方,則應從上表所定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減去10分貝(A)。
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