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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

表1 — 「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窗戶或通風設施

「可接受的噪音聲級」(分貝(A))

(i)「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或部分「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無窗戶或其他洞口

100

(ii)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設有中央空氣調節系統

90

(iii)「噪音感應強的地方」設有窗戶或其他洞口但無中央空氣調節系統

85

遇到「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屬醫院、診所、教育院校、法院或監督認為對噪音感應特別強的其他地方,則應從上表所定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減去10分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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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