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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指引

1. 引言

1.2 須送交環境保護署的文件

在展開土地勘察工作之前,有關倡議人須擬備污染評估計劃書,並送交環境保護署批閱。隨後,須按照已批核的評估計劃書,進行土地污染評估,並制定一份污染評估報告,詳細紀錄評估的結果,提交環境保護署審批。如果評估結果顯示土地已受污染,倡議人須擬備一份整治計劃書。污染評估報告及整治計劃書可合併為一份文件,遞交環境保護署審核。所有整治方案須事先獲得環境保護署批核同意,方可進行。表1.1詳列須向環境保護署遞交的文件。

表1.1 須向環境保護署遞交的文件

報告書名稱

內容

何時遞交?

污染評估計劃書

  • 土地概況
  • 過往及現在的作業活動
  • 化學或危險品的處理及儲存紀錄
  • 污染勘察的設計

在初步土地評審之後、但必須在污染勘察展開之前。

污染評估報告

  • 污染勘察的程序
  • 實地勘察的結果
  • 化驗結果
  • 結果分析
  • 污染物分佈圖

在污染勘察完成之後。

整治計劃書

  • 背景資料(摘錄自污染評估報告)
  • 整治行動的目標
  • 不同整治方法的評估
  • 整治方法的設計及運作方法
  • 實施整治行動的時間表

在污染勘察完成之後、但必須在整治行動展開之前。如需採取整治行動 ,可連同污染評估報告一併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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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