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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土地勘察及整治指引

5. 整治方法的挑選

受污染土地的整治措施有多種可供的選擇,就曾用作加油站、船廠及車輛維修/拆卸的土地而言,下列的方法可能較為適合這些面積細小的土地:

(i) 回收坑或回收井;
   
(ii) 土壤抽氣/空氣噴注;及
   
(iii) 挖土和棄置

附件丙、丁和戊詳細說明這三種方法。表5.1概括這些方法的應用情況及其特點。

表5.1 整治方法的比較

方法 主要用途 需要的專門知識
回收坑或回收井 清除那些浮在地下水表面上的油污:若發現油污已經滲漏到地下水面,便須用這方法來先回收漏出的油污,然後配合其他整治措施以達至清除污染的目的。
土壤抽氣/空氣噴注 在不飽和泥土區域採用土壤抽氣/地下水層採用空氣噴注:用以清除揮發性化學物質及促進生化分解有害物質。
挖土和棄置 適用於較淺的污染層;可一次過挖土來清除所有污染物。被挖出的泥土可能要先處理才可棄置。

上述的整治方法並不是所有現存的方法,其他的措施例如:

(i) 在原地使污染物不能移動;及
   
(ii) 在原地圍繞污染物使之不能流出圍繞範圍外。

這兩項措施可能適用於某些特殊的土地污染情況下。

上述方法須由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施行,為了要減少使用寶貴的堆填區空間,應盡可能用原地處理方法,挖土和棄置於堆填區應是在最後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才用的方法。揀用這方法之前

(i) 要先證實所有的原地處理方法都不可行;及
   
(ii) 要證實污染只是限於局部地方及要棄置於堆填區的污染泥土數量不大。

會否批准污染泥土棄置於堆填區,還要視乎污染程度及污染性質。所有污染泥土棄置於堆填區的建議,必須獲得環境保護署的特別批准。在某些情況下,還要預先處理或穩定泥土中的污染物(見附件戊),才可棄置於堆填區。

評估及選取最適當的整治方法應考慮以下因素:

i) 污染程度及範圍;
   
ii) 預計土地將來的用途;
   
iii) 污染物的性質;
   
iv) 泥土的特性;及
   
v) 可供進行整治的時間。

以上資料通常載於土地勘察階段擬備的污染評估報告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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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