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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整治行動的實施
污染評估報告及整治計劃書獲得環境保護署批准之後,即可開始實施整治行動
。圖7.1至7.2說明了其中兩種整治方法所涉及的主要步驟。如地下水表面浮著油污,應先利用回收坑或回收井先清除油污,然後實施整治方法
( 見表5.1及附件丙 ) 。由於實際的除污工程,一般由具經驗的承辦商進行,以下的流程圖旨在為倡議人提供一般的步驟指引。無論如何,受污染的泥土必須以符合環境標準的方式進行移走、處理或棄置,兼且遵守所有有關法例或政府的規定。此外,亦須保存一切紀錄,包括運載紀錄、化驗報告及污泥棄置紀錄。讀者亦應參閱第八章關於進行整治工程時的健康及安全事項。
7.1
土壤抽氣/空氣噴注
實施土壤抽氣/空氣噴注的主要步驟載於圖7.1,而詳情則載於附件丁。
圖7.1
土壤抽氣/空氣噴注的主要步驟

| 註1: |
關於評定可承受的污染水平,請參照第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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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2: |
於完成整治工程後,須向環境保護署提交一份整治工作報告,用以申明整治工程已達到目標。報告應包括監察結果、照片及獨立審查人之認可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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