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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戊
挖土和棄置於堆填區
挖土
說明
這種方法以挖起受污染泥土的方式把污染物移走。這個方法的一般特點是:
優點
- 相對而言,把受污染的泥土挖走是較快的方法
- 肯定能清除該土地的污染物
缺點
挖土需注意的事項
- 挖土計劃必須妥為設計及執行
- 如果挖掘的泥土在地下水位下面,可能要用井和泵或類似的方式,把地下水位降低
- 必須估計挖掘的泥土量
- 可能需要按照泥土種類、污染程度及性質把泥土分開
- 運送挖出的泥土
- 把泥土臨時儲存於中途儲存庫或場地之內
- 用清潔泥土填回挖起了的地方
為方便挖土工作,必須採取以下措施:
- 必須留心現存的建築物及公用設施
- 控制地面的沉降
- 保護現存建築物的結構
- 交通改道
- 給予衛生及安全的工作環境
如果需要降低地下水位,必須注意以下各點:
- 選擇適合的地下水位降低系統
- 適合的排放點
- 持有效的排放牌照
棄置於堆填區
挖掘出的污染泥土須符合某些準則,才可棄置於堆填區。該等準則主要是按毒性滲濾測試(TCLP)限值所釐訂。詳見表E1。
如挖掘出的泥土含有表E1以外的污染物,則必須按個別情況來評估是否批准棄置。除堆填區外,如須棄置的污染物體積小而濃度頗高,足以使泥土被列為化學廢物的話,也可以運往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棄置。
表E1 污染泥土的堆填區棄置準則
| 參數 |
毒性滲濾測試限值 (每百萬份計) |
| 鎘 |
10 |
| 鉻 |
50 |
| 銅 |
250 |
| 鎳 |
250 |
| 鉛 |
50 |
| 鋅 |
250 |
| 汞 |
1 |
| 錫 |
250 |
| 銀 |
50 |
| 銻 |
150 |
| 砷 |
50 |
| 鈹 |
10 |
| 鉈 |
50 |
| 釩 |
250 |
| 鍶 |
1 |
| 鋇 |
1000 |
註: 應將泥土樣本貯存於攝氏零至四度。泥土樣本中的汞可容許的貯存時間為八天,而泥土樣本中其餘參數 (表E1) 可貯存時間則可高達六個月。如將泥土樣本存放超過容許時間,便不能再代表土地的確實狀態。(摘自美國材料試驗學會, ASTM-E1391-90)
在評估污染工作的早期,便應就泥土樣本進行毒性滲濾測試或其他有關測試。表E2撮述每個評估及整治階段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
表E2 污染泥土棄置程序
| 階段 |
行動 |
| 擬備污染評估計劃書 |
| (i) |
如該地的污染物很大機會超逾有關的土地污染標準,而進行土地評審時,發現挖掘棄置可能是唯一適當的清理方法,則勘探計劃應包括在每個用作測試其是否符合土地污染標準的泥土樣本,同時進行毒性滲濾測試或其他有關測試。此外,必須從最污染地方至少取三個樣本,進行毒性滲濾測試或其他有關的篩選測試。篩選測試應包括表E1內全部參數,無論該等參數在土地評審過程中,是否被視為受關注的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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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如在進行土地評審時未能確定那個清理方法最適當,便應收集和存放更多的泥土樣本,作為日後確定有超逾土地污染標準的情況而又選擇挖掘棄置為清除方法時,進行毒性滲濾測試和有關的測試之用(汞參數例外,見表E1註)。這安排可使在進行污染評估計劃時,省卻不必要的毒性滲濾測試或其他有關測試,但在擬備污染評估報告和整治計劃書期間,若需要進行毒性滲濾測試或其他有關測試,則需在工程項目計劃內撥出額外的時間。 | |
| 擬備污染評估報告及整治計劃書 |
如毒性滲濾測試或其他有關測試確定有超逾棄置於堆填區的準則時,在棄置前必須將污染泥土的「不符合準則」部分作預先處理或穩定化。整治計劃中應建議一套適當的預先處理或穩定化的方法。 |
| 污染評估報告及整治計劃書獲批准之後 |
必須在棄置之前三個月將獲批准的污染評估報告及整治計劃書,連同申請書提交環保署廢物設施組。廢物設施組可能規限每日棄置量,並要求進行更多測試以鑑定沒有其他受關注的污染物。 |
| 實施整治計劃 |
認可人士或駐工地工程師必須在傾倒許可證上簽核,證明有關泥土是根據獲批准的整治計劃書,被挖掘,分隔及運往棄置。如泥土需作預先處理或穩定化,一般須從每四百 公噸已處理或穩定化的泥土取一樣本,進行毒性滲濾測試或其他有關測試,以確定符合表E1或其他有關準則,才可獲堆填區接納。確定測試僅限於早期測試時濃度超逾準則的有關參數。每批棄置於堆填區的污染泥土,應隨附許可證,並在有需要時連同確定測試結果一併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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