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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廢物管制計劃-採用木糠床飼養法以處理禽畜廢物的指南

禽畜廢物管制計劃-採用木糠床飼養法以處理禽畜廢物的指南

引 言

繼 禽 畜 廢 物 管 制 計 劃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實 施 及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修 訂 後 , 凡 在 禽 畜 廢 物 管 制 及 限 制 區 內 飼 養 禽 畜 的 農 友 , 均 須 遵 照 當 局 為 處 理 及 棄 置 禽 畜 廢 物 所 訂 的 管 制 規 定 , 而 當 局 提 倡 農 友 採 納 多 種 禽 畜 廢 物 處 理 方 法 的 其 中 一 種 , 便 是 木 糠 床 飼 養 法 。 此 方 法 的 優 點 是 可 確 保 飼 養 禽 畜 的 農 舍 沒 有 禽 畜 廢 水 排 出 。 所 涉 及 程 序 包 括 :

(i) 把 禽 畜 放 在 木 糠 床 內 飼 養 , 木 糠 床 的 體 積 應 足 以 使 禽 畜 排 泄 物 可 在 原 地 分 解 ;

(ii) 禽 畜 若 以 籠 飼 養 , 則 把 木 糠 床 放 置 在 籠 的 下 面 , 製 造 適 合 原 地 堆 肥 的 環 境 ; 及

(iii) 如 有 必 要 , 須 把 飼 養 禽 畜 農 舍 內 使 用 過 的 木 糠 床 墊 料 ( 亦 即 舊 木 糠 ) 移 去 專 供 進 行 堆 肥 的 地 方 ; 舊 木 糠 在 未 翻 用 作 墊 料 或 泥 土 肥 田 料 前 , 或 須 先 堆 肥 。

擬 備 這 套 指 南 的 目 的 , 是 為 農 友 及 設 計 木 糠 床 系 統 的 人 士 , 提 供 一 般 性 的 資 料 , 使 彼 等 在 設 置 有 關 系 統 時 能 有 所 參 照 。

其 實 所 有 由 飼 養 禽 畜 農 舍 內 清 除 出 來 的 禽 畜 廢 物 及 經 處 理 後 的 廢 物 殘 渣 ( 如 堆 肥 、 舊 木 糠 ) , 均 須 依 禽 畜 廢 物 管 理 工 作 守 則 加 以 適 當 存 放 及 處 置 。 經 堆 肥 後 的 禽 畜 廢 物 及 經 處 理 後 的 廢 物 殘 渣 可 作 農 業 / 園 藝 用 途 , 亦 可 安 排 收 集 以 運 往 指 定 的 禽 畜 廢 物 傾 倒 地 點 。 在 正 常 的 操 作 情 況 下 , 採 用 木 糠 床 飼 養 法 處 理 禽 畜 廢 物 的 農 舍 應 不 會 有 廢 水 排 出 ; 縱 使 有 少 量 的 廢 水 排 出 亦 應 可 經 由 滲 水 系 統 處 理 。 任 何 由 農 舍 排 出 的 廢 水 , 均 受 廢 物 處 理 條 例 所 管 制 。 違 犯 廢 物 處 理 條 例 所 訂 事 項 亦 可 能 抵 觸 其 它 法 例 ( 包 括 水 污 管 制 條 例公 眾 衛 生 及 文 康 市 政 條 例水 務 條 例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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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訂日期: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