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物進出口管制
良好的作業模式
運輸公司/船務公司

運輸公司及船務公司在裝運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時,均應小心謹慎:
| a. |
不應為來歷不明或根本不存在的收貨人裝運廢物;應經常確定收貨人的存在,而且收貨人同意接收所裝運的廢物,方才裝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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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向托運人及收貨人說明《廢物處置條例》的許可證規定,並要求取得書面確認,以證明裝運的廢物不包括非附表6載列的廢物。應經常索取詳細的裝箱單,特別是用含糊不明確廢物名稱的船運,例如 “廢五金雜件”、 “廢膠料”、 “電腦組件”、 “電器”、 “汽車組件” 或其他類似的含糊不明確廢物名稱。非法入口的受管制廢物會被退回出口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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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除非托運人/收貨人能夠提供有效的許可證,否則應拒絕裝運任何屬於《廢物處置條例》許可證管制範圍的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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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如有關方面拒絕提供資料,或在澄清資料後,資料仍不清楚,應拒絕裝運有關的廢物,或與環保署的環保法規管理科,總區辦事處聯絡(傳真:2305 0453;電話:2755 5462),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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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參與非法裝運廢物,可遭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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