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與參考資料

廢物進出口管制

良好的作業模式

運輸公司/船務公司

運輸公司及船務公司在裝運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時,均應小心謹慎:

  1. 不應為來歷不明或根本不存在的收貨人裝運廢物;應確定收貨人在香港存在,而且香港收貨人同意接收所裝運的廢物,方可裝運;

  2. 向托運人及收貨人說明《廢物處置條例》的廢物進出口管制,並要求取得書面確認,以證明裝運的廢物已遵從環保署的相關指引並符合法例。應索取詳細的裝箱單,尤其是如裝運的貨物名稱含糊不清,例如 “廢五金雜件”、“廢膠料”、“電腦組件”、 “電器”或 “汽車組件”;

  3. 除非托運人/收貨人能夠提供有效的許可證,否則應拒絕裝運任何屬於《廢物處置條例》許可證管制範圍的廢物。非法入口的受管制廢物會被退回出口地;

  4. 如有關方面拒絕提供資料,或在澄清資料後,資料仍不清楚,應拒絕裝運有關的廢物,或與環保署的環保法規管理科,總區辦事處聯絡 (傳真:2305 0453;電話:2755 5462),諮詢意見。

[重要提示:參與非法裝運廢物可遭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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